1、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 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1。3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 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1.4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 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 职业病防治工作
2、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 位。1。5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2。管理与监督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 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 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 病防治工作。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 体检工作。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 宣传教育和考核。2。1。6负
3、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 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 病的诊断、治疗。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 督.3。防护措施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 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 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业 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有效 运转。3。3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
4、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 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 的技术、工艺、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有 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和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3.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 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 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3。6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 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 用.3.7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 分开,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 它单位和个人。3.8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 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3.9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3。10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1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职业卫生 防护教育,安排在新员工入厂教育时进行。3.12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有
6、 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并确保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有效作用。4。监测与监护4。1职业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4.1。1作业场所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职 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4.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4.1.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 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4.2监测与监护周期:4。2.1粉尘和毒物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两次, 其监测合格率不低于80%。4.2。2噪声、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每年测定一次.4.2。3凡新入厂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其进行就业前 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7、。4.2。4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岗位作 业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5. 职业病管理5。1职业病由公司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 生机构进行。5.2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以及在公司组织的健康检查中发 现的疾病,应通知本人,并及时进行治疗.5. 3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在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效期 内,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或医治无效死亡者,按国 家有关规定作为因公处理。5。4职业病经治疗痊愈,不能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如治疗 后又复发的职业病,仍可享受职业病待遇。5。5安全监察部按有关规定组织的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 定期健康检查,凡无特殊原因者,都必须接受检查。5.6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安排
8、的健康检查,所占用的时 间,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检查治 疗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5。7对一时不能确诊的职业病或在职业病检查中发现的 可疑疾病,在住院观察,休息治疗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直至确诊或否定职业病即分别处理。5.8确诊患有职业性疾病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司提 出的意见,安排进行医治或疗养。在治疗或疗养后确认不宜 从事原工种的,所在单位应尽早安排脱离原岗位,或由人力 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在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禁忌 症者,也应及早安排脱离原工种。5.9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5。10被诊断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以向作出诊断的 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5。11参与诊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 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6. 附则6.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6。2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