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目的通过规范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形式、时间、质量要求等,提高员工、承包商、来访人员等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2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承包商、外来等人员等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3培训教育要求3.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3.2公司生产岗位人员应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
2、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3.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应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3.4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所有培训考核成绩记录在案。3.5公司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资金、设施、条件,安环部制定的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列入公司整体计划内。4安全培训教育分类4.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4.2生产岗位人员安全培训。4.3其他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5外来人员(参观、检修、施工)安全教育培训。4.6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5工作程序5.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5.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5.1.2安全生产管理
3、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5.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5.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1.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1.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5.1.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5.1.8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5.2.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5.2.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5.2.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5.2.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2
4、.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2.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5.2.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5.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5.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内容5.3.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5.3.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5.3.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3.4典型事故案例。5.3.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5.4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5.4.1新员工进厂需进行“三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5.4.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员负责执行,部门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员工所
5、在的部门、班组负责执行。5.4.3安全管理员负责“三级”安全教育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5.4.4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a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b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c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d职业健康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危害防范措施。e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f有关事故案例等。5.4.5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a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b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c所从事岗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涉及的强制性标准;d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e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
6、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f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g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h有关事故案例;i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5.4.6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a岗位安全操作规程;b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c 有关事故案例;d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5.4.7新员工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公司级24学时,部门级24学时,班组24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中公司级、部门级培训需要组织书面考试,考卷批阅后错误答题需安排订正,考卷留存。5.4.8生产操作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须进行相应的部门(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
7、4.9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5其他管理人员应安排参加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5.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5.6.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安全技术及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5.6.2综合管理部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5.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6.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符合延长复审期限的报有关部门认可后
8、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5.7外来人员安全教育5.7.1施工人员入厂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环部负责;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教育由作业现场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教育合格后方能允许进入施工现场。5.7.2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工艺技术交底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品质技术部配合。5.7.3学习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参观人员须有接待部门专人陪同。5.7.4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实施,内容为公司的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事故案例等,安环部负责检查监督。5.8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5.8.
9、1对在岗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教育也称日常教育,日常安全教育活动由各部门负责计划、组织,一般以班组为单位具体开展,可利用班前、班后会说明安全注意事项。5.8.2经常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a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b安全生产法律法规;c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d事故案例等。5.8.3日常教育的组织形式a安全活动日;b安全生产会议;c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d事故现场会;e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f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g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宣传标语及标志;h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片;I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5.8.4公司、各部门和各班组每次安全活动要有举办时间、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签字等活动记录。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5.9奖励和处罚5.9.1各部门应参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按期组织培训,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5.9.2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部门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