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计算机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计算机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理。
(一)未按实际科技活动内容,合理设置岗位、划分职 责和配备专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三)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做离岗处理的;
(四)人员岗位变动后,未按规定更改操作权限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使用登记薄的;
(六)未按规定对系统、网络、设备等进行监控、巡检、 维护的;
(七)未经批准在网络系统和业务用机中进行与业务无 关操作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移动介质,导致计算机遭受病毒攻 击或影响系统运行的;
(九)违反机房出入管理规定,出入机房的;
(十)外部人员使用专用设备进行检测时,未按规定上 报,或未安排人员陪同的;
(^一)未按规定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或系统发生 重大安全事件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的。
第二条计算机账户与数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 系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规创建、修改、删除计算机账户或变更账户权 限的;
(二)未根据账户的性质与重要性设置口令的长度和复 杂度,或口令长期未修改的;
(三)擅自泄露信息系统用户口令的;
(四)未按规定备份、保管系统业务数据及其备份介质 的;
(五)未按规定查询、使用、修改、销毁业务数据的;
(六)擅自泄露客户信息及业务信息的;
(七)丢失本单位重要文档资料的。
第三条系统研发、运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
(一)在开发过程中人为加入无关代码,造成系统功能 缺陷的;
(二)擅自改变系统技术架构、部署方案的;
(三)未按相关要求开展测试工作,致使系统存在严重 缺陷和问题的;
(四)违规在生产环境进行开发测试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和审批流程将系统投入生产的;
(六)擅自改变已上线系统版本和内容的;
(七)未及时协调处理生产事件的,或瞒报、漏报重大 生产事件及问题根源的;
(八)擅自删除或篡改操作日志的;
(九)擅自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 损害的;
(十)未经批准将非本单位计算机设备接入本单位网络 系统的;
(十一)擅自启动、中断或关闭重要信息系统和设备的。
第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 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规范新建、改造计算机机房,或 系统、网络及机房基础设施等投产、变更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自行购置和接入未经选型网络和系统设 备的;
(三)未按规定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他外部计算机 系统相连接的;
(四)未按规定将信息系统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接入外联 单位网络的;
(五)未按要求为重要系统、网络以及机房环境等基础 设施建立备用品、备用件及其他应急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维护,导致重要系统、网络和机 房环境基础设施等应急措施不可用的;
(七)违反计算机设备购置、保养、维修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外包计算机软、硬件项目的;
(九)瞒报、漏报或未及时协调解决科技项目重大风险 的;
(十)未按规定申请科技项目立项或立项审批未通过, 擅自进行项目研发或外部技术资源采购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破坏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
(二)设置非法程序、病毒、预留后门或恶意修改系统 配置参数、业务应用程序及业务数据的;
(三)故意泄漏信息系统参数、配置、密码、程序代码 等重要信息的。
(四)窃取并非法使用客户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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