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计算机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综合业务系统安全高 效运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计算机岗位人员管理,根据 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商业银行 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算机岗位人员是指从事涉及资金和金融秘密 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和操作工作的人员, 包括系统开发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和系统操作员。第三条系统开发员岗位职责一、根据业务需求进行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研究;二、对通过可行性研究的开发项目进行应用系统需求分析 和总体设计;三、在应用系统的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从 事应用系统的详细设计工作;四、根据
2、应用系统的详细设计文档,对应用系统进行编码 和单元测试;五、负责应用系统开发文档的编制、整理和归档。第四条系统维护员岗位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安装、维护、 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业务应用软件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负 责管辖范围内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四、负责对计算机、UPS、通讯设备、网络设备等机器设 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环境;五、定期或不定期对网点进行检查,督促计算
3、机管理制度 的执行落实,并做好检查记录;六、建立完善的计算机档案管理登记薄,并做好计算机档 案保管工作。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一、负责本辖区计算机网络及系统安全,保障辖区内网络 及设备正常运行;二、负责本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策略、计划和方案的 制定;三、负责督促有关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四、对发生的计算机安全事件提出处理建议;五、负责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 指导;六、组织协调操作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与指导,对不合格 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提出调整建议;七、配合财务、业务、稽核、保卫等部门制定安全防范措 施,协助管理部门制定计算机风险控制相关制度,防止案件发 生。及时查处
4、和纠正计算机操作人员违规和违法操作。第六条 系统操作员岗位职责一、遵守各级管理部门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制 度,爱岗敬业,自觉接受计算机安全及相关技术培训;二、负责操作指定计算机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严格按 规定程序操作,严禁违规操作;三、妥善保管密码并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不得将密码 授受给他人使用或探寻他人密码;四、妥善处理日常操作中发生的故障,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做好记录;五、对所使用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清理与保养,保持环 境清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动、拆卸、装配各种设备,不得 擅自更改设备配置,不得在计算机专用线路上使用无关的电器 设备;六、离开机器必须及时退出系统,以防他人冒名
5、操作计算 机;七、处理业务时,必须按规定分级授权,明确责任。第七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设置必须实行“权限分散、不得 交叉覆盖的原则。一、系统开发员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员与系统操作员;二、系统维护员不得兼任系统操作员;三、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柜面及事后稽核工作。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系统开发员、系统维护员不得以任 何方式和借口上机办理柜面业务。第九条计算机岗位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计算机系统重要信息;二、非法窃取各种计算机系统重要信息;三、非法登录重要计算机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四、在业务用机或办公用机上使用无关软件或登录互联网;五、将来历不明的数据盘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六、故意编制病毒软件或其它破坏性软
6、件、传播计算机病 毒;七、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的制度、操作与设置。第十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系统开发员、系统维护员上 岗前必须经过单位人事部门政治素质审查、技术部门业务技能 培训考核,审查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必须接受定期考核,以及必要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计算机岗位人员调离岗位,必须严格办理调离 手续,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涉及业务保密信息的要害岗位人员调离单位,必须进行离 岗审计,在规定的脱密期过后,方可调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按照农村商业银行 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理;对不适合从事计算机岗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对触犯 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各农村商业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制定、解释 和修改。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