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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则
1.1 本制度旨在规范管理处员工职业行为, 预防管理处财务管理风险、 服务质量责任风险和顾客关系风险的发生。
1.2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管理。
1.3 管理处运营高压线包括运营高压黄线和运营高压红线。
1.4 本制度由集团物业运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
2.0 运营高压黄线
2.1 组织发展
2.1.1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 擅自招聘、 任用或晋升不符合公司任职资格要求的员工。
2.1.2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 擅自使用超编人员的。
2.1.3 未按公司制度管理员工关系, 造成劳资纠纷或被政府部门处罚的。
2.1.4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 未及时上报的。
2.1.5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 擅自突破预算薪酬总额的。
2.1.6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 在HR系统外发放薪酬福利( 包括各种名目奖励金) 的。
2.1.7 选择供应商时, 未在集团集中采购清单内( 包括服务供方) 选择的。
2.1.8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 擅自采购属于集团集中采购物品的。
2.2 财务管理
2.2.1 未严格履行服务供方合同查验交付条件, 致使公司多付服务价款的。
2.2.2 未向本管理处员工公开盈余分享分配方案的。
2.2.3 收款人员收费后, 当天没有如数向财务助理移交所收现金的。
2.2.4 财务助理在接收现金后, 二天内( 节假日顺延) 没有如实将收费信息录入公司收费系统和将现金存入管理处收入账号的。
2.2.5 违反公司关于管理处收支二条线的规定, 擅自开支管理处收入资金的。
2.3 物业运营
2.3.1 管理处运营风险等级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中度或高度风险的。
2.3.2 管理处月度绩效排名连续三个月处于倒数5%之列的。
2.3.3 不配合或不服从集团的工作检查或指令, 情节比较严重的。
2.3.4 业主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违规占用共用部位以及改变房屋外立面时, 未及时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的( 如及时制止、 书面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2.3.5 物业项目消防系统、 安防系统关键功能失效时, 未及时有效履行维修与管理责任的( 如及时修复、 书面向物业运营中心报告) 。
2.3.6 管理处经理通信工具未能保持24小时畅通, 导致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2.3.7 因重大事故、 恶性投诉事件被政府部门处罚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2.3.8 建设单位、 业主委员会及单一产权物业委托方对管理处的物业管理问题提出书面质询后, 管理处没有在24小时内向集团物业运营中心书面报告的。
2.3.9 管理处的重大事项, 未按公司规定如实及时上报的。
3.0 运营高压红线
3.1 组织发展
3.1.1 聘用亲属回避关系的人员( 指夫妻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在其管理处任职的( 包括兼管理处) 。
3.1.2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 擅自调整员工薪酬水平的。
3.1.3 违反公司薪酬制度, 向员工违规发放薪酬福利的。
3.1.4 编制虚假薪酬福利发放表( 如编制虚假人头或保留离职人头) , 私自发放空饷的。
3.1.5 公章私用或利用公章舞弊, 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3.1.6 在职期间私自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业务的。
3.2 财务管理
3.2.1 管理处隐瞒收入, 私设小金库的。
3.2.2 收款人员收费后, 次天( 节假日顺延) 没有如数向财务助理移交所收现金的。
3.2.3 财务助理在接收现金后,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没有如实将收费信息录入公司收费系统和将现金存入管理处收入账号的。
3.2.4 收款人员应给票据而不给票据( 或私自使用非公司票据) 或虚开发票报销, 造成公司损失的。
3.2.5 超越公司授权额度, 擅自减免任何应收费用的。
3.2.6 越权签署对外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3.2.7 利用职务之便, 从顾客、 员工或供应商处接受或索取钱物, 徇私舞弊的。
3.2.8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同意, 私设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3.3 物业运营
3.3.1 关键责任人因管理不善, 导致失去项目物业管理权的。
3.3.2 工作记录( 包括IT系统的记录) 及上报集团的信息或材料, 严重弄虚作假的。
3.3.3 管理处年度绩效排名处于倒数3%之列的。
3.3.4 不配合或不服从集团的工作检查或指令, 情节严重的。
3.3.5 业主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违规占用共用部位以及改变房屋外立面时, 未及时有效履行管理责任( 如及时制止、 书面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造成不良后果的。
3.3.6 物业项目消防系统、 安防系统关键功能失效时, 未及时有效履行维修与管理责任( 如及时修复、 书面向物业运营中心报告) , 造成不良后果的。
3.3.7 管理处经理通信工具未能保持24小时畅通, 导致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处理, 造成不良后果的。
3.3.8 建设单位、 业主委员会及单一产权物业委托方对管理处的物业管理问题提出书面质询后, 管理处没有在24小时内向集团物业运营中心书面报告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3.3.9 管理处的重大事项, 未按公司规定如实及时上报, 造成不良后果的。
4.0 制度责任管理要求
4.1 管理处经理触犯高压线时, 由集团物业运营中心人事支持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物业运营中心总经理审核, 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 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2 管理处其它员工触犯高压线时, 由管理处经理进行处分, 并集团物业运营中心人事支持部门备案。
4.3 管理处经理发现员工触犯高压线时应依据本制度进行及时处理, 否则管理处承担触犯高压线的相应责任。
4.4 凡触犯运营高压黄线者, 对管理处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如下处分:
4.4.1 处二级处分;
4.4.2 取消当月绩效薪酬;
4.4.3 当年盈余分享每次扣除20%;
4.4.4 取消管理处经理当年星级晋升资格, 并下调一级星级;
4.4.5 下调一级职位等级。
4.5 凡触犯运营高压红线者, 对管理处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如下处分:
4.5.1 处一级处分;
4.5.2 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 经理星级及认股权同时取消) ;
4.5.3 取消当年盈余分享权;
4.5.4 取消当月绩效薪酬。
4.6 管理处员工触犯高压线时, 应及时对当事人或责任人作出处理。
4.7 管理处员工触犯高压线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触犯法律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8 受处分的员工有异议时, 可向其工会组织或直接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编 写 人
C/0: 余颂东
C/1: 贺晓深
编写时间
-08-04
-11-4
申请人: 钟梓城
审核人: 梁志军
批准人: 陈耀忠
发布日期: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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