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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房地产管理局公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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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房地产管理局公房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公房管理制度 为严格公房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特制订本工作 一、公房管理 (一)房屋租赁 公房租赁由双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 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租期届满没有重新签 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 房屋结构。 承租人应逐月纳租,不得拖欠。 签订合同的同时,发给租户《公房租赁使用证》。 (二)公房维修 公房维修实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在未达到 成本租金之前,推行“民修公助”的维修制度。 维修程序: 1、租户提出维修申请,填写“公房维修呈批表”; 2、房管所派员勘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呈批; 3、审批程序:房管所房管科局领导审批; 4、工程实施; 5、工程验收; 6、付款及交付使用。 维修费审批权限: 1、维修费10元以下(企业公房管理所20元以 下)由各房管所自行审批; 2、维修费10—30元由房管科审批; 3、维修费30--50元由主管局长审批; 4、维修费50--1元由局长审批; 5、维修费1元以上的由局长会议审批。 (三)拨借用房地产管理 拨借用房地产是公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免租使用而 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拨借用房地产实行核发《拨借用产使用证》制度。使 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 改变使用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不同使用性质缴纳租金;需要 实施改扩建的,必须签订改建合同,竣工验收后重新核发《拨 借用产使用证》。 (四)廉租房管理 廉租房安置对象为社会的住房困难户、经济困难户。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因 素确定。目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收。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已租住公房的, 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辖管的房管所(单 位自管产的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 审查批准后,享受廉价租金标准;要求安排廉租房的,持民 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所在地居委会 (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 门)核实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张榜公布10天后,无异议的, 由市房管局审批。 二、住房改危解困 住房改危解困对象为落实侨房腾退户、社会住房困难 户、无房户和危房退迁户。 解困房建设程序: ㈠制订解困规划; ㈡申请建设用地; ㈢建设方案设计和审定; ㈣组织实施; ㈤竣工验收; ㈥调查制订分配方案。 解困房安排程序: 落实侨房腾退户,凭落实政策通知书及租簿向市房管 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成本价购买或按原面积租赁安置; 社会困难户、无房户,由其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实 张榜公开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房管局审批。危 房退迁户由本人向所在房管所提出,经房管所核实后报局领 导审批安置。 三、咨询和投诉 咨询电话:2**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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