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住所:楼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客运汽车租赁。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1、姓名:身份证号:住所:2、姓名:身份证号:住所:3、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资情况
2、金额单位: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投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
3、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张永义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4、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事项,报股东审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股东决定由XX担任。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事项,报股东审批;(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XX担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
5、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并依法登记。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第二十
6、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变更登记。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 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 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7、(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清
8、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