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采 购 文 件
采购编号: ***
工程名称: 东莞市区***住宅小区及***酒店一期工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
采购人: 东莞市***
采购代理: 深圳市***有限公司
联系人: ***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须知 4
第一节 前附表 4
第二节 总 则 7
1 工程综合说明 7
2 资金来源 7
3 合格供应商 7
4 谈判时间及地点 7
5 谈判费用 8
6 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 8
7 地质勘察报告(本项目无此项) 8
8 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 8
第三节 采购文件 8
9 采购文件的组成 8
10 采购文件的澄清 9
11 采购文件的修改 9
第四节 谈判文件的编制 9
12 谈判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9
13 谈判文件的组成 10
14 谈判文件格式 11
15 谈判价格 11
16 货币 12
17 谈判有效期 12
18 谈判担保 12
19 标前会议(本项目无此项) 13
20 谈判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
21 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13
第五节 谈判文件的递交 14
22 谈判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4
23 谈判地点及开始时间 14
第六节 谈判 14
24 唱读报价 14
25 谈判文件的有效性 14
26 过程保密 15
27 谈判文件的澄清 15
28 谈判文件的评审 15
29 谈判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6
30 成交原则 16
第七节 授予合同 16
31 合同授予标准 16
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应答的权力 16
33 成交通知书 16
34 合同的签署 17
35 履约担保 17
36 工程保修 18
第八节 工程款支付 18
37 工程款支付 18
第九节 其它费用 18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18
第二章 合同文件格式(仅供参考) 20
第一节 施工合同格式 20
第二节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26
第三章 工程范围及要求 27
第一节 工程范围 27
第二节 工程要求 27
第三节 承包单位责任及费用 29
第四节 工程建设标准 29
第五节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0
第六节 招标资料汇总 30
第四章 谈判文件格式 31
评审办法 54
第一章 谈判须知
第一节 前附表
栏
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东莞市区***住宅小区及***酒店一期工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
2
1.1
建设地点
东莞***:东莞市***
***酒店:东莞市***南端
3
1.1
建设规模
1、东莞***:东莞市区***住宅小区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37322㎡,总建筑面积411558 m2, 建筑用地面积34869㎡。其中包括:***A1#——A6#楼(均为18层),经济适用房B1#——B36#楼(均为18层),幼儿园、小学校等。工程计划分三期建设完成,本招标工程为东莞市区***住宅小区一期的白蚁防治工程。其中包括***A1#——A3#楼(均为18层),经济适用房B1#——B16#楼(均为18层),经济适用房B34#——B36#楼(均为18层)。一期建筑面积约为210000㎡。
2、***酒店:***酒店一期工程用地面积约386,000㎡,总建筑面积约为3.8万平方米。
4
1.1
承包
方式
□总承包
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收;
2、按本次采购范围及成交价(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单列部分)一次包干。
3、采用总承包方式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
√专业承包
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收;
2、按本次采购范围及成交价一次包干。
5
1.1
质量标准
工程白蚁防治要求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第72号令);
2、《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6-2000);
6
1.1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邀请招标
7
1.1
谈判场所
□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东莞市***会议室
地点:东莞市会议室
8
1.2
采购范围
按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和有关资料及白蚁防治技术要求,承包:
1、东莞市区***住宅小区一期的白蚁防治工程及相关服务;其中包括***A1#——A3#楼(均为18层),经济适用房B1#——B16#楼(均为18层),经济适用房B34#——B36#楼(均为18层)。一期建筑面积约为210000㎡。(实际面积以竣工验收结算面积为准)
2、***酒店一期的白蚁防治工程及相关服务;其中包括1~3号楼,5~9号楼,综合楼,康乐楼,武警后勤楼,指挥楼,总建筑面积约为3.8万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竣工验收结算面积为准)
3、其它采购人认为应做防治处理的区域或有经验的投标单位有能力预知需做防治处理的地方。
9
1.2
工期要求
总工期:合同签订发出施工通知至东莞市区***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及***酒店一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10
2
资金来源
资金来自东莞市财政投资
3.1
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
1、 供应商应当是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合法开展白蚁防治工程服务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为本项目专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该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包含学历、职称、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承担过类似项目名称、责任内容、完成日期、其它业绩内容的证明材料。
11
3.2
供应商合格
条件
一、 本项目供应商须符合以下资格标准:
(一)、只有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二)、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中必须包括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 本采购项目供应商只限于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申请人,并具备不低于本栏目3.1条规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
2、 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提供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 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6、 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的财务及资信情况资料,以证明其经营状况以履约能力
7、 供应商必须在东莞市内有固定业务联系机构和技术支持服务网络。
8、 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未承接其他任何在建白蚁防治工程工作任务。
9、 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谈判。
12
3.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3
15.1
工程计价方式
1、 投标人必须报出每平方造价,***投标报价按210000㎡建筑面积报价,***酒店投标报价按3.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报价。
2、 最终工程总造价按实际防治面积计算,单价不变。
14
17
谈判有效期
90 日历天(自谈判之日起90个日历日)
15
18.1
谈判担保
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16
4.1
答疑会时间地点
本项目不举行答疑会
17
4.1
答疑纪要发布时间地点
本项目不举行答疑会
18
4.1
采购文件补充通知发布时间地点
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将在***上公布,请各供应商密切留意。
19
6.1
踏勘现场
供应商自行前往(如有需要)
20
20.1
谈判文件份数
一套正本,三套副本及一份电子文件
21
21.1
谈判替代方案
√ 不接受
□ 接受
22
23.1
谈判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谈判文件提交地点:东莞市***。
截标时间: 2007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
23
26.1
谈判
谈判开始时间:2007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
谈判地点:东莞市***会议室。
24
30
成交原则
详见附件一评审办法
25
15.14
最高限价
两个项目均有独立的财政预算,报价不能超过该项目的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限价,超过此限价作废标处理。
26
37.1
履约担保金额
成交供应商提供合同价款10%的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
27
质保期
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
第二节 总 则
1 工程综合说明
1.1 本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7栏。
1.2 采购范围及工期见前附表第8、9栏,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由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明确。
1.3 采购人:采购人是指获得资金/贷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本采购人特指“东莞市***”,简称采购人。
采购人地址:东莞市***
采购人联系人:***
采购人电话:***
1.4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资格、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本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深圳市***有限公司”,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东莞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采购代理机构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
采购代理机构邮箱:***
2 资金来源
2.1 本工程全部投资来源见前附表第10栏。本工程款项支付,除按本工程合同约定外,还应符合东莞市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规定。
3 合格供应商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栏。
4 谈判时间及地点
4.1 见前附表第16~19、22、23栏。在谈判前三天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谈判时间及地点安排,并将更改事项通知已报名的供应商。
5 谈判费用
5.1 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谈判文件与递交谈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 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
6.1 供应商应按前附表第19栏所述时间、地点,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踏勘情况,将施工过程中应涉及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报价;
6.2 因供应商未到现场踏勘,或踏勘后获得错误信息、错误评价获得的信息而引起报价失误或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等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一切行为,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3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一切踏勘费用,对其所派踏勘人员的行为(无论过失与否)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自行负责,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采购人承担责任。
7 地质勘察报告(本项目无此项)
7.1 供应商可到采购人处自行复印地质勘察报告。若因供应商在谈判前未仔细阅读地质勘察报告,导致在报价中或施工过程中,因对地质勘察报告所列明的地质条件不清楚,引起报价失误或施工中增加措施费用及导致工期拖延,采购人概不负责。除非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
8 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
8.1 各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中主动填报谈判之前三年内有无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事后发现,将取消其谈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2 凡两家或以上公司同一法人代表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单一大股东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谈判活动,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
8.3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会议,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项目负责人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备查,如有弄虚作假,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要接受行政处罚。
8.4 授权委托人必须亲自参加会议,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备查,如有弄虚作假,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要接受行政处罚。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会议,其授权委托人和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参加会议。
第三节 采购文件
9 采购文件的组成
9.1 用于采购目的而发出的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条、第10条或第11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的补充通知书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发出的补充通知,所有采购文件均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采购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谈判须知
2 合同文件格式
3 工程范围及要求
4 谈判文件格式
5 补充文件(如有)
9.2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采购文件当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谈判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谈判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应答有可能被拒绝。
10 采购文件的澄清
10.1 供应商若对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谈判开始日期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10.2 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于谈判开始日期 15日前以在网上或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如网上与书面解答或澄清不同时,以书面为准),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供应商发送。该澄清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供应商收到澄清文件后必须尽快签字盖章回传。
1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采购人概不负责;供应商由于对采购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11 采购文件的修改
11.1 采购文件发出后,在截止提交谈判文件时间的 15日前,采购人可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1.2 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采购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1.3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1.4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谈判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推迟提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11.5 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将在***上公布,请各供应商密切留意。
第四节 谈判文件的编制
12 谈判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2.1 采购人及供应商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随谈判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配有恰当的中文翻译,供应商应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谈判文件的解释以中文为准。
12.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谈判文件使用的度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谈判文件的组成
13.1 谈判文件分为报价信封、谈判函件、经济标书和技术标书部分,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报价信封
(1) 应答书
(2) 报价表
(3) 退还谈判保证金声明
(4) 电子文件
2 商务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
(3) 证明供应商具备白蚁防治工程实施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
(4)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
(5) 公司情况一览表
(6) 公司业绩一览表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
(9)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
(10) 应答承诺书
(11) 成交承诺书
(12)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13) 退还谈判保证金声明
3 经济文件
(1) 工程报价汇总表
(2) 工程分部分项项目汇总表
(3) 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
(4) 其它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价格分析表(各供应商自行后附)
4 技术文件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3) 参与本项目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
4) 使用药剂详细说明
5) 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
6) 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2)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3) 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4) 劳动力安排计划
(5)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 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4 谈判文件格式
14.1 谈判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3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谈判文件应当使用采购文件所附的谈判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并按目录的顺序要求装订。
15 谈判价格
15.1 本次报价采用工程总价及工程单价报价方式。
15.2 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以0补足。
15.3 除非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报价包括完成第三章中说明的工程全部工作及有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所有其他费用,并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
15.4 若工程的项目、数量与现场有出入,供应商应在本采购文件发出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人将视供应商认可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数量,按工程内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
15.5 施工技术措施费、行政事业收费(含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等)和其它措施项目费(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
15.6 供应商应填写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数量是否表明),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当实施合同时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与金额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金额中。
15.7 供应商须认真计算、填写并核对所有数据,若出现差错的供应商成交,将以最不利于该供应商的情况进行工程结算。
15.8 结算调整范围和方式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第三十六条、《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号)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的规定及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5.9 供应商的商务标所有计算过程必须准确并应一致(如单价、总价等进行加减乘除以及累加汇总等计算),采购人在对商务标进行审核,如发现有计算错误者,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成交价反推算出各子目单价进行调整,否则采购人可认为成交供应商放弃其成交资格,同时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调整后的价格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结算价格的依据。
15.10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的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一章第40条),采购代理服务费在报价中单列。
15.11 最高限价
15.11.1 根据东建字[2002] 24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采购在谈判过程中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15.11.2 两个项目均有独立的财政预算,供应商的谈判文件中报价高于该项目最高限价的,该供应商的应答作废标处理。
15.12 工程结算价款调整
15.12.1 按东府〔2002〕123号文《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5.12.2 按东府[2003] 103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15.12.3 按东府[2003] 126号文《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5.12.4 按东府[2005]56号文《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15.12.5 按东府[2006]118号文《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6 货币
16.1 本工程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
17 谈判有效期
17.1 谈判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栏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的谈判文件均保持有效。
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谈判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谈判担保。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谈判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8条关于谈判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8 谈判担保
18.1 供应商须按照前附表第15栏所述谈判保证金金额提供谈判保证金,此谈判保证金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8.7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8.3 谈判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银行汇票、支票方式提交,但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汇入以下谈判保证金专用账户,如果是以供应商分支机构转入,应提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接收由私人帐户和其他单位转入的保证金,无论是何种形式转入,保证金一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退回给中标单位的银行账户。谈判文件中附有由东莞市***财务科开具的谈判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是否提交了谈判保证金以银行到帐为准,并需在开标前到东莞市***财务科开具收据。
18.4 未中标的供应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携带谈判保证金收据和评审结果通知书原件到东莞市***财务科办理谈判保证金(无息)退回手续。
18.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其根据第40款交纳谈判服务费、第36款签署合同以及第37款提交合格履约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应携带***出具的谈判保证金收据、中标结果通知书、合同正本、合同副本一套(留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及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到东莞市***财务科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逾期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
18.6 无论谈判保证金来源如何,采购代理机构都只会向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
18.7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若证实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可没收其谈判保证金,因此而造成采购人的损失须由供应商承担:
(1) 弄虚作假或与其它供应商串通意图骗取成交;
(2) 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至谈判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其谈判文件;
(3) 因成交供应商过错被废除授标;
(4)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18.8 采购人若存在下列行为,将向成交供应商双倍返还谈判保证金,因此而造成供应商的损失将由采购人承担:
(1) 因采购人过错未能于规定期限之内签署施工合同;
18.9 谈判保证金帐户
收款人:东莞市***
开户行:东莞市***
银行账号:***
谈判时,供应商需将东莞市***出具的收据原件(经现场检查后退回)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已盖章的电汇单或银行进帐单原件(经现场检查后退回)及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放置唱标信封内,并与谈判文件正本一同递交。
19 标前会议(本项目无此项)
19.1 标前会议指招标答疑会,供应商代表应于前附表第16栏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会议,并按第17栏所述时间和地点领取书面答疑文件。
19.2 会议的目的是对招标项目进行说明,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9.3 由于标前会议而产生的对采购文件的任何修改,由采购人以书面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
19.4 对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澄清疑问将在***上公布,请各供应商密切留意。
20 谈判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0.1 供应商按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提交前附表第21栏所述份数的谈判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资料。副本不得有缺页、漏页,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采购文件正本与副本均须使用不能擦去的深色墨水打印或书写。
20.2 谈判文件必须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同时提交谈判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谈判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谈判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20.3 全套谈判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采购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21 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21.1 供应商所提交的谈判文件应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22栏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21.2款的规定。
21.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22栏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供应商除提交正式谈判文
件外,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五节 谈判文件的递交
22 谈判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2.1 供应商应将谈判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在谈判文件封面及谈判文件袋封面的右上角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2.2 唱标信封单独密封,并与谈判文件正本一同递交。
22.3 每份谈判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应按目录顺序要求排列并牢固装订成册。
22.4 所有谈判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2.5 如果谈判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第22.4款的规定装订、标记或密封的,不作废标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3 谈判地点及开始时间
23.1 供应商应按前附表第22栏所述的时间、地点,或根据第11.4款规定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谈判文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23.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第11条的规定发出修改书,延长谈判文件递交的开始时间。这时,原开始时间前,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谈判开始时间。
第六节 谈判
24 唱读报价
24.1 采购人应于前附表第23栏规定时间和地点谈判,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
24.2 除了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谈判文件将不予开封之外,采购人将所有在谈判开始时间前递交的谈判文件公开拆封。
24.3 供应商的名称、总报价、标价修改书和撤回谈判通知书(如有)以及要求的谈判担保的提供和采购人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唱读报价时宣布。
24.4 采购人将准备会议记录,包括26.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5 谈判文件的有效性
25.1 谈判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无效的谈判文件不予参加评审:
25.1.1 谈判文件未按采购文件所附谈判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打印,手写、涂改、关键语句(或字)错误、行间插字或漏字的;
25.1.2 谈判文件未按要求加盖供应商注册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的;
25.1.3 供应商的谈判文件中报价高于该项目最高限价的;
25.1.4 供应商在一份谈判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的应答书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25.1.5 供应商必须对东莞***小区和***酒店两个项目作出报价;
25.1.6 谈判文件中应答书的报价与报价汇总表内的总价、工程分部分项项目汇总表中含税工程造价三个报价不一致的;
25.1.7 谈判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要求编制、装订、密封和标记的,或谈判文件密封不牢固使其不能在正式开启前保持密封状态的;
25.1.8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担保的;
25.1.9 谈判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谈判担保复印件核对的;
25.1.10 谈判文件未能提供一份正本三份副本的;
25.1.11 谈判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使用涂改液、涂改带等进行覆盖修改(无论是否在涂改液、涂改带处加盖供应商注册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签或签名)的。
25.2 谈判小组将仅对有效谈判文件进行评审。
26 过程保密
26.1 谈判开始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 在谈判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谈判小组或采购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26.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谈判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谈判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 谈判文件的澄清
27.1 为有助于谈判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改变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 谈判文件的评审
28.1 谈判开始后,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7条有关规定的谈判文件,才能提交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28.2 评审时,谈判小组首先评定每份谈判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谈判文件应与采购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 如果谈判文件实质上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应答。
29 谈判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 采购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谈判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1.1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采购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1.2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进行修正;
29.1.3 分项报价累计与报价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分项报价累计为准。除非谈判小组认为分项报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报价总价为准,并修正分项报价;
29.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谈判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应答将被拒绝。
29.3 详细评审见采购文件 附件一评审办法
30 成交原则
30.1 谈判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谈判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采购人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4栏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谈判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应答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应答。所有应答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或根据有关法规采用其他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七节 授予合同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2款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应答的权力
32.1 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有权依据采购文件相关条款拒绝不合格的应答。
33 成交通知书
33.1 采购结果预公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于东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放成交通知书编号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3.2 采购代理机构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33.3 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3.4 成交供应商如在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15日内不按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33.5 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谈判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合同等主要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
后才可发成交通知书。如授权其分支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或提供售后服务,亦应提供其与分支机构关系的法律证明采购。原件送交至东莞市***室核对(联系人: ***:***)。
34 合同的签署
34.1 不论供应商所提交的谈判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要求,一旦被确定成交,则采购人均可认为该供应商已完全了解并正确理解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要求,所提交的谈判文件也被认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要求。
34.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3 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须知第36.1、36.2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谈判担保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4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施工,不得将本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4.5 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收款银行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名称必须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一致。银行帐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34.6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送至采购办备案。
35 履约担保
35.1 成交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6栏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期限从签订合同至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7天保持有效。否则采购人可取消成交供应商的中选资格,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5.2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是合法经营的银行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的格式为采购文件附件中提供的格式,非东莞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要附上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保函格式如与采购文件格式不相符则要事先征求采购人书面同意才视为有效。若工程未能按期竣工,保函必须延期,延期银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银行汇票、支票方式、提交现金方式提交。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前到帐(以银行收到为准),并到城建局财务科办理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汇入以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到期后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下:
收款人:东莞市***
开户行:东莞市***
银行账号:***
35.3 如果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先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到达,成交供应商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
35.4 若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须知第35.1~35.4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没收其谈判担保,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如果超过谈判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5 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工期拖延、欠付工人工资、欠付材料款等情况,采购人在经核查属实后,有权动用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偿付成交供应商所欠款额。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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