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名称:重庆机场污水处理站污泥无害清运处置项目
招标编号:SFG1900070600A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公章)
2019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投标人须知 1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
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二、评标办法 34
1. 评标方法 34
2. 评审标准 34
3. 评标程序 35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37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39
第五章技术要求 4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7
目 录 51
一、投标函部分 52
二、资格审查资料 59
三、技术部分 6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重庆机场污水处理站污泥无害清运处置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FG1900070600A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机场污水处理站污泥无害清运处置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重庆机场根据生产要求将对西区第一污水处理站、西区第二污水处理站、东区污水处理站正常生产运行产生的污泥做无害清运处置。
2.2 主要工作内容
2.2.1清运要求
(1)需对西区第一污水处理站、西区第二污水处理站和东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进行清运,清运周期由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动力能源保障部水务保障部根据污泥生产情况通知乙方进行清运。(正常情况2-3天转运一次)
(2)装卸过程中由加盖的转运车转运,在上、卸车,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抛洒滴漏现象,严禁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3)污泥需根据《重庆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方案》,国家及重庆市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规定转运至具备国家及重庆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泥或污染物无害处置资质的单位(地点)无害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4)每次清运施工完后需安排清洁人员对转运工作地点进行清洁、清洗,保证污水站场区内清洁。
2.2.2其他要求
(1)清运过程中不能影响污水站的正常运行。
(2)污泥的上、卸车、人工运输成本,深化无害处置价格等成本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后自行测算并纳入本次投标报价。污泥清运处理费用按转运每吨污泥所需单价实行固定包干单价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3)必须根据动力能源保障部污水处理站运行通知时间24小时内做出响应,不得延时,拖延清运污泥。
2.2.3计量要求
(1)若污泥处置单位所出具的污泥处置联单称量数据≤我部地磅称量数据的105%,则以处置联单为准,若污泥处置单位所出具的污泥处置联单称量数据>我部地磅称量数据的105%,仍按照我部称量数据的105%进行结算(例:我部称量为100吨,处置单位称量为106吨,即按照105吨进行支付),超出部分由承揽方自行承担。
(2)计量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如伪造数据、弄虚作假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2.4安全责任要求
(1)承揽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排除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的安全隐患,提供安全措施并负责一切施工现场、转运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空防安全及第三方安全,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严格遵守空防安全相关规定,接受水务保障部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承揽方自行承担;
(2)污泥转运过程中发生不安全事件,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给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其一切责任均由承揽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服务期限:一年,起止时间以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格:
A、须具备市级及以上环境卫生管理局或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B、须具备市级及以上环境卫生管理局或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
3.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愿意参加的潜在投标人,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2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由投标人在投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缴纳,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9年11月25日10 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5.2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具体房间号见当天展示牌或查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网上的开标安排。
5.3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投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7、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付先生
电 话: 023-67152406
地 址: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1507办公室
联系人: 孙女士 廖先生
电话:023- 67703834 67767601
电子邮件:17881615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所对应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内
联系人:付先生
电话: 023-67152406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二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1507办公室
联系人: 孙女士 廖先生
电话:023- 67703834 67767601
传真:023-67703020
邮箱:178816156@
1.1.4
招标项目名称
重庆机场污水处理站污泥无害清运处置项目
1.1.5
项目地点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区第一污水处理站、西区第二污水处理站、东区污水处理站
1.1.6
项目规模
/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性质为:100%国有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服务期限
一年,起止时间以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准。
1.3.3
质量标准
满足行业、企业相关服务质量标准。
1.4.1
投标人应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2、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2)投标人须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格
A、须具备市级及以上环境卫生管理局或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B、须具备市级及以上环境卫生管理局或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
备注:
1.以上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必须全部满足以上所有资格条件的才被视为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须随身携带原件(营业执照除外)查验(备查)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在开标现场一次递交,不得补交。未提交或原件与复印件资料不一致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2.袋封表面应附资料原件清单(以便专家评标时查验,同时封袋上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文件。
2.2.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招标文件如有澄清,澄清将于2019年11月7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因未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招标澄清通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1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投标报价
1、污泥清运处理费用按转运每吨污泥所需单价实行固定包干单价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2、除另有说明外,对于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多重报价,所有报价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投标人作出多重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
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否则,视为投标报价不完整,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5、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报的单价必须与“投标函”中填报的单价一致。如不一致,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在修正范围内的以下情形不作为投标文件被否决的依据:
6、污泥清运处理单价费用为包干费用,包括清运装袋、上卸车人工及材料费、车辆运输费、污泥处置费、税收等费用。
7、特别提示:关于本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报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报价。
3.2.4
最高投标限价
重庆机场污水处理站污泥无害清运处置项目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清运及处置每吨污泥665元,大写:陆佰陆拾伍元整(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成交价为每吨污泥单价乘以污泥清运处置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3.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5万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小时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随机产生的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请充分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该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划付至其中。
详见招标公告附表—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和基本账户登记说明。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5、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要求,市场主体基本账户登记方式调整为:市场主体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未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含基本账户信息登记)的投标人,可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单位鲜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现场备查,或在投标文件中附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交评标委员会查验,否则投标被否决。
注:已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过登记的投标人,无需再次办理登记。
6、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验证:开标时交易中心将缴纳情况在屏幕上展示后打印,由相关人员在打印件上签名确认。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通报招标代理机构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代理机构5日内通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企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
(2)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力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凡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招标人及监督部门查实具有弄虚作假及围标串标行为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按本须知前附表1.4.1款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1)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上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
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需要签字处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时,须在投标文件中加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
3、除投标人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确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字或盖章。
4、投标文件副本的上述签名及盖章之处既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笔签署,也可以通过复印将上述签名及盖章复制到副本上。
3.7.3(2)
投标文件的份数
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的正本1份,副本1份,并提供2个载有投标文件电子版本(内容应与纸质版正本一致)的U盘(注明投标人名称信息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在每一份纸质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打印机打印或用不能轻易擦去且不易褪色的档案墨水书写,投标文件的副本也可用复印机复制。不论是书写、打印或复制,均应做到清晰、整洁、规范。
注:(1)投标文件纸质部分必须明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否则,其投标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2) 根据市交易中心的规定,除上述要求外,投标人应担单独提交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光盘。(光盘表面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此条不作为否决投标条款,但请投标人配合交易中心规定。
(3)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补充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1套。
3.7.3(3)
投标文件的装订
1、投标文件须装订成一册,内容、格式与顺序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装订,并编制目录、标注页码。若装订过厚,投标文件也可分订成多册。
2、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文件内签字和盖章须为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3、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的部分,须按其格式填写和提供。
注:
(1) 各种活页类的投标书或没有编排目录、页码的投标书将交由评标委员会视作形式评审不合格,按否决投标处理。
4.1.1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人自备的“投标文件”袋(箱)。
2.《投标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一起装入“投标文件”袋(箱)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袋(箱)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4、如果“投标文件”袋没有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注:
(1)、如投标文件较厚,上述投标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箱)中,投标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投标文件袋(箱)。
(2)、投标文件袋可由投标人自制,也可采用盒(箱)装的形式,但需满足相关密封及标记要求。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应在“投标文件” 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在年月日时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注:采用A4白纸打印后粘贴在投标文件大袋上)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具体房间号见当天展示牌或查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网上的开标安排。)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不退还。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具体房间号见当天展示牌或查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网上的开标安排。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开标现场投标人代表身份核验无效,其将不被允许参加开标会,但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其无条件接受开标结果;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5.现场展示并核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涉及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有效性问题,如实记录,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8.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10.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及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组建。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前1~2名为中标候选人
7.1.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结果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三日,请各投标单位自行查询。公示期结束没有收到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投诉或相关质疑、或投诉质疑不成立的,招标人将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2名为中标候选人。
7.6.1
履约保证金
1、担保形式:银行转帐
2、担保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3、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以中标人公司账户转帐方式交到招标人财务部门指定账户。中标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按招标书承诺提供服务、给招标人造成污水站不能正常运行、重大安全事故、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出现违约责任(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造成污水站运行困难或影响甲方正常运行等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按第四章合同条款10.2执行。
4、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合同执行期满无违规事件后招标单位财务将无息退还。
7.7.5
增加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或者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的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将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第二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核、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备案。
9.3
原件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以下资料供查验:
本须知前附表1.4.1条要求提供原件查验(备查),未提供原件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办法要求的原件资料复印件的原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作为评审依据。
3、原件资料一次性提交,不接受后补。
9.4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应将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但不单列。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框架项目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45%
0.225%
0.315%
5000-10000
0.2%
0.08%
0.16%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9.5
交易服务费
按照渝价【2018】54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缴纳入场交易服务费。
9.6
其他
1、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不能履约,其投标将被否决,已中标的,视作无故放弃中标,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中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损失超过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部分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招标人将投标人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有冲突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业绩和信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报价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条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条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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