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征求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经营行为,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的不正当行为,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发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经济建设中的整体作用,促进广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标2002197号)、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
2、、国务院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凡在广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自觉执行行业自律规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条 本公约可以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有不正当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人员进行自律性惩戒。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西区域内自愿签约的造价咨询企业(签约名单详见附件1)及其执业人员。未签约的造价咨询企业及经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在本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活动时,如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由本公约执行机构查处后
3、向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处理建议。第二章 自 律 公 约第五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章、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良好秩序,努力塑造行业良好形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执业。第七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资格证书认定的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在一家单位注册而在另一家单位执业或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八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同行,不
4、得损害他人利益或垄断市场;不得有欺诈或弄虚作假行为;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卖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不得挂靠和转让业务。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认真履行合同,竭诚服务。同一工程不得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签定两份及以上内容相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双方约定费率执行。低于本附表内(详见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70视为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5、 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定,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检查与指导,积极参加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第三章 违约行为与惩戒的方式第十三条 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给予相应处罚。(一)故意诋毁或诬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的; (二)采取利诱、欺诈、威迫或给予回扣、商业贿赂等方式承接业务的;(三)通过广告、有偿新闻等方式对其自身能力进行夸大宣传的;【注:如通过广告、有偿新闻等方式对其自身能力进行夸大宣传的(对其自身能力夸大宣传,是指对咨询企业执业人员数量、职称、办公设施、软硬件条件、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质量、荣誉等方面宣传偏离(
6、超过)其真实情况30及以上为夸大宣传。】 (四)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低于本收费参考标准70的;(五)与委托单位有厉害关系,不采取回避措施的;(六)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七)超出自身的执业资质范围和专业承接业务,出具报告的; (八)同时在两家以上单位执业,或在一家单位注册而在另一家单位执业或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执业人员在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未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或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
7、或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及以上内容相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十一)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的;(十二)违反国家和广西有关计价规定、计价依据,咨询报告质量水平低劣的; 【注:质量水平低劣是指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误差10以上,或编制招标标底和核查(鉴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误差5以上】 (十三)泄漏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十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签章的;(十五)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十六)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第十四条 签约人应自愿接受调
8、查并配合取证。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除此以外,还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一) 违约人做出书面检讨或向当事人道歉;(二) 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三) 根据情节轻重,报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整改、通报、降级直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处罚;(四) 处罚结果记入本企业的信誉档案,并在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公开发布;(五) 对违约行为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企业和负责人,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自律公约的执行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本公约的有效运行,一致推荐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
9、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以及对违约处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核实,对举报人视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元。第十七条 对调查核实的违约行为,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第十八条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设立履约金结算专户,专款专用。 履约金是自愿履行自律公约的保证金,是举报人员的奖励和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发生的专项工作经费,是实施自律公约的一项措施。凡签约企业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不同交纳履约金,其中甲级资质企业5000元,乙级资质企业3000元。
10、履约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方式于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或补足。若履约单位因违约受查处发生费用或受到惩戒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金或超出履约金的,应于受查处或受到惩戒的次月底前一次性补足履约金金额。新签约的单位,应于签约后的次月底前一次性缴足履约金。当年未发生违约行为的履约金转入下一年度。第十九条违约和惩戒时间的界定。违约次数起算时间,均从2010年自律公约实施起计算;惩戒时间和因违约没收的履约金,均以惩戒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权利:1.要求对行业内所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列席参加关于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3.对违约行为提出惩戒处理意见或建议;4.对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二)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义务:1.自觉履行本公约的条款;2.举报签约企业及工作人员违约行为;3.参与或协助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4.配合对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5.按时足额交纳和补足履约金。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位签字盖章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监管、协调本公约实施。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下载)附件2(略):广西签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