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升矿井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及时掌握入、升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保障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除井下人员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盲区死角,防止违禁物品带入井下,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生产部全面负责管理井检身、外来人员入井培训。外来人员由对应联系部门负责陪同,并负主要安全责任。第四条、生产部机电科(组)负责管理辅助运输车辆、电气设备及维护人员定位系统,与安全管理部门对辅助运输车辆组织定期、动态检查。第五条、通风科(组)负责管理自救器、射频卡,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检测,维
2、护射频卡正常运行。第三章 入井、升井人员及车辆管理第六条、人员检身及车辆清点范围: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外来检查工作人员、参观学习人员及车辆入升井,实行入井检查和升井清点制度。区队入井人员入井时需在队干或带班人员的带领下,按顺序列队等候检身员检查。第七条、检身员立即清点人数,然后与电脑显示器显示的人数核对;如果不相符,马上查明原因,直至相符为止。第八条、入井人员着装要规范整齐。穿生产部统一下发的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整齐,按要求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工作服袖要扎好。部分工种需要携带防尘罩、防护眼镜、耳塞等用品的要随身携带;不按规定着装入井者一次罚款2元。
3、检身员罚款50元。第九条、入井人员要持员工入井安全许可证(证件由生产部自行制作),生产部自行培训考核管理员工入井安全许可证;地面单位入井作业地点不固定的,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员工进行入井培训和考核,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合格后签发入井安全许可证。不带证件者一次罚款2元。第十条、入井时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带烟火者罚款5元,监管责任单位罚款10元,其它罚款2元。第十一条、入井人员入井前要吃好、休息好,严禁酒后、病态、睡眠不足、疲劳等不能正常工作和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入井。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元;监管责任单位(生产部)罚款10元。第十二条、井检身房必须配置电脑,与人员定
4、位系统联网,具有及时检测入井人数与井下人员分布情况的功能,以便随时掌握入井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第十三条、入井人员在入井时要自觉接受井检身人员的检查,听从指挥,不得在井打闹嬉戏,不得随意躺卧;登车时要按次序登车,不得争抢,拥挤。违反者罚款2元。第十四条、入井人员乘车时需乘坐专门运送人员的车辆,按次序坐于车内或护棚下,严禁身体的任何部分或携带工具伸出车外,人车在行驶或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不得在车内站立、打闹或睡觉。违反者罚款2元。第十五条、入井人员入井前要认真检查所携带的定位仪、矿灯、自救器等物品,确保完好。携带上述不完好的防护用品入井的一次罚款2元。第十六条、人员升井后要按次序在出排队接受检身员的
5、检查,检身员要核对升井人员、人数和电脑显示屏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合,立即查明原因,汇报有关领导。第十七条、严禁偷盗井下物品、材料,违反者一次罚款5元。涉及偷盗材料、配件、设备、电缆等情节严重者交由矿保卫科处理。第十八条、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干部浴池登记,必须在区队队干或机关人员的带领下方可入井。带领人员全程负责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直至升井。私自放行者罚款2元。第十九条、人员升井时检身员要对升井人员进行清点,核实人数。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汇报,井核实后,按规定汇报矿调度室,检身员不汇报,一次罚款1元。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第二十条、井检身人员必须熟练使用金属(香烟)
6、探测器、数码酒精检测仪等仪器(由生产部配备);如不会使用者,培训并罚款1元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井检身过程中,如有饮酒者,要将当事人及带班队长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按照酒后入井处理。第二十二条、入井人员入井证件丢失,必须在当天向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补办,入井安全许可证补办时间3天,补办证件期间持安全管理办公室加盖公章的证明入井,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由队内管理人员代替登记补办。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禁止入井,井负责通知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所辖区队,同时处罚责任人2元,单位5元。第二十三条、入井人员如有不接受井检身人员的检查、态度蛮横、辱骂、殴打检身人员或私自入井的,当事人罚款5-10 元。第二十四条、井
7、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检身,如因检身不严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入井者入井,对当班检身员罚款2元;半年连续出现两次者从工作岗位清退。第二十五条、井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否则对检身员罚款2元。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入井:(一)无入井证者(含车辆)。(二)班前喝酒者,神志、意识不清楚者。(三)未戴安全帽(安全帽不合格者)或未携带自救器(自救器不完好)、矿灯、射频仪者。(四)着装不整齐、穿戴无反光标志衣服或穿化纤衣服者。(五)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六)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七)特殊区域岗位以及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按照规定携带便携式仪器者。(八)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
8、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本矿施工无关的人员。第二十七条、延时升井人员管理:每班换班两小时后,矿灯房必须把尚未归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调度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应报告调度室。调度室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销号为止。第四章火工品入井管理第二十八条、在运送火工品时要避开交接班时间,运送火工品车辆不得与送人车辆同行。第二十九条、炸药、雷管等物品要分车运送或运送火工品专用车运送,并由指定的持有押运证件的人员押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必须带有防静电的接地线。第三十条、入井时必须认真填写火工品入井登记表,雷管、炸药的数量必须记录准确、清楚,
9、并在升井后注销。第三十一条、运送火工品的车辆,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其它人员禁止乘坐。第三十二条、违反运送火工品有关规定者,井检查人员有权阻止入井,并报矿安全管理办公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按xxx矿业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射频卡(定位仪)管理第三十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射频卡。否则,不允许入井。第三十四条、入井前,检身员要检验射频卡完好情况,严禁人员及车辆携带有故障、电池报警以及未绑定的射频卡入井。如有以上情况检身员应及时通知本人更换电池或通知信息组更改、绑定射频卡,并在当日的入井人员统计表中详细列出并上报。第三十五条、人员调
10、动后,定位仪信息必须同步同时更改,没有及时更改入井者当日罚款1元,次日不得入井。第三十六条、严禁携带未入井人员的射频卡入井,或一人携带多个射频卡入井,一经查出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都给予10元处罚并且通报批评;同时给予检身员5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井检身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电脑上的验卡程序及监控系统,并做到认真监控,如遇系统故障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及信息组,并积极配合信息组及时排除故障,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违者罚款1元。第三十八条、认真正确操作监控系统,如出现射频卡呼救、超时等情况,需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快速查明原因;对于因系统原因造成的射频卡超时等情况,经核查后确认为系统问题的要及时清除,确保定
11、位系统的准确性。违者罚款1元。第六章电气焊设备入井管理第三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在入井时要持有由矿总工及生产部相关部门共同签发的电气焊入井安全措施。如井下发现无措施的电气焊作业,除对作业区队处罚20元外,对检身员罚款1元。第四十条、电气焊设备入井时要在井认真登记,填写清楚使用地点、单位、入井时间、负责人、火源领用情况等信息。记录不清或不记录者每次罚款1元。井检身人员要在每日的报表中记录好电气焊设备入、升井情况,并每日上报;记录不清楚,漏检、漏记录一次罚款1元。第四十一条、运载氧气、乙焕瓶时要有防护帽、防震圈,并分车运输(如需同车运输的要有隔离措施)。未检查放行的,对检身员罚款2元。第四十二条、严禁
12、将电气焊设备滞留在井下,氧气、乙焕瓶数要与入井数量相符。电气焊设备升井后要及时注销登记,没按时注销登记或违反规定时间(一般以8小时为准)没有升井而未汇报者,对责任者罚款2元。第四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让总工签署电气焊入井措施的,经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同意由井登记后方可入井,私自放行者罚款2元。第四十四条、电气焊作业所用的点火工具必须在井检身房领用,点火工具要进行统一编号,并适时清点,电气焊作业结束,领用点火工具人员升井后要立即交回井检身房;电气焊作业人员不得私自带点火工具入井,否则,按带烟火入井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罚款15元,检身员罚款5元。第七章电气设备入井管理第四十五条、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
13、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允许入井。第四十六条、入井的电缆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允许入井。第四十七条、井检身员要对入井的电气设备及电缆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证件的检查。第四十八条、非防爆电气设备或电子产品(照相机、摄像机、电子手表、手机、随身听等)禁止入井。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证明。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元,对当班检身员罚款1元。第八章车辆入井管理第四十九条、车辆在入井前必须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并熄火。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元。第五十条、驾驶员入井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停车接受井检身员的检查。
14、否则,对驾驶员罚款5元。第五十一条、入井前驾驶员要检查车辆完好情况,保证车辆卫生良好,声光信号良好,制动和各种防护良好,车辆牌照清晰。如有一项不合格,检身员有权阻止其入井。第五十二条、运人车辆护栏、护棚要符合规定要求,人员必须坐在车里或护棚下,严禁超员、超速,严禁人货混装。如有一项不合格者检身员有权不让其入井。第五十三条、货运车辆不得有洒货现象,不得运载超高、超宽物品,运输超长物品时要挂有警示标志,大型物件或散货较多超出车厢的要捆扎牢固,否则不得入井。第五十四条、车辆升井时,检身员要认真检查所运货物;若是回收物品要持有物资回收票(规定出示回收票的物料),如果所运货物和回收物品与实际不相符合,检
15、身员有权拒绝其升井,或交保卫科处理,或登记核对后放行。第九章矿灯、自救器管理第五十五条、矿灯和自救器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由矿灯房统一编号,专人、专灯、专自救器、专号使用。严禁无牌发放矿灯、自救器;严禁发放不完好的矿灯和自救器;矿灯、自救器必须同时发放,严禁单独发放;严禁私自充灯、私自存放自救器。第五十六条、工作人员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回矿灯房,不得私自存放或让他人转交矿灯。第五十七条、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对交回的矿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完好的清洗干净后上架充电;不完好的要进行登记,并及时修理。第五十八条、矿灯、自救器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
16、并报矿调度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第五十九条、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考勤,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值班人员必须把矿灯考勤情况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第六十条、矿灯考勤本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每月对每盏矿灯的累计使用次数进行统计,汇总填入矿灯考勤表,以便掌握每盏矿灯的使用情况。第六十一条、矿灯收回后要认真检查,擦洗干净后及时上架充电、保养、维护。矿灯管理人员要每月对矿灯进行维护、检修、充放电试验。第六十二条、矿灯房值班人
17、员严格执行矿灯的三对号制度,即:灯牌号、灯架号、矿灯号三对号,凡领取矿灯者,必须持本人灯牌,领取的矿灯号和灯牌号必须一致,无牌者或灯牌与本人不符者一律不予发放。第六十三条、使用无人值守矿灯房的单位,如无人值守系统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第十章外来人员管理第六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指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培训学习人员、短期专业化服务人员、公司内部服务工程师、公司地面单位人员、本单位地面作业人员等从未入过井或不经常入井的人员。第六十五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否则不准入井。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对外来入井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18、,并指定统一的浴室更衣。第六十七条、更衣浴室需建立外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中应有: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是否入过井、入井原因、预计升井时间、升井确认签字、陪同人员签字等项目。第六十八条、浴室管理人员负责为外来人员提供工作服、矿灯、自救器、射频卡、便携仪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向陪同人员了解外来人员人数,并要求每名外来人员详细填写外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陪同人员要在表中签字确认。第六十九条、井检身员要熟知外来人员射频卡编号,对准备入井的外来人员要逐一进行下车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陪同人员要进行签字确认。第七十条、陪同人员负责对入井外来人员全程安全监督。第七十一条、外来人员每10
19、人必须配备1名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的井下参观、学习、作业过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第七十二条、外来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前,陪同人员必须和本区域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区域参观、学习过程中,陪同人员和作业区域负责人密切配合,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第七十三条、不经常入井的专业化服务人员(包括本单位专业化服务人员)在现场作业时,作业区域负责人必须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全程监督,如遇交接班,要与接班人员主要负责人交接清楚,并另派专人监督,直至作业完毕。第十一章升井确认管理第七十四条、外来人员升井后要在井检身房及浴室进行登记。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确认升井人数,如有暂时未升井人员,陪同人员
20、要说明原因及预计升井时间,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如遇交接班,要向接班人员重点进行交待。第七十五条、对未按时升井的外来人员,陪同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说明原因。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第十二章检查与考核第七十六条、安监部随时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发放矿灯数相符,保证对入井人员和车辆数量监测无误。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法准确统计井下人员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十七条、安监部发现问题要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同时依据本办法,对入井检身人员做出相应处罚。第七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外来人员的入井管理进行检查。第七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外来人员入井的监督检查。第八十条、井下作业区域主要负责人及巡检安检员要经常对本作业区域的人数、人员作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非本区域人员,要进行详细盘问,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确认后,立即按外来人员所需程序管理。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中如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10 - 1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 - 5元。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