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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剧毒物品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567949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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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化工企业剧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门剧毒物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剧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毒害品中所列的各种有机、无机神化物、氰化物以及生物碱类等剧毒品的总称。第三条 剧毒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保管、使用及押运剧毒物品的员工,必须责任性强、熟悉剧毒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第二章剧毒物品的采购第六条 购买剧毒物品的部

2、门,应由生产、使用部门(车间、装置、研究室、分析室等)提出采购计划,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购买。第七条 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向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购买证。采购部门持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购证,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第八条 严禁部门私自销售剧毒物品,严禁用剧毒物品换取其它物品。第三章剧毒物品的使用第九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选择工作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并接受保卫、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使用部门领用剧毒物品时,应按照实际生产或科研需要配制一次溶液所需要的计量,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单(见附件1),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凭批准后的申请单由专人去仓库领取。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对

3、配制的含有剧毒物品的溶液,使用完毕后,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倒入下水道或任意埋挖处理,防止造成公害。第十二条 盛放或盛有剧毒品的容器、设备、装置,在未进行处置、消除危险状态前,禁止进行抢修或其他处理。使用部门对处置并消除毒性后的废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第十三条 凡因生产情况发生特殊变化,所领用的剧毒物品数量有多余的,暂时不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自处理。第四章剧毒物品的储存第十四条储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在专用仓库,不得混存。仓库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设有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将剧毒物品交给个人保存。第十五条 剧毒物品入库时,应由储存部门、运输部

4、门联合进行,并按“五双”管理制度认真作好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原始记录准确、可靠。第十六条 储存剧毒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1、仓库管理要把好三关:入库验收关、在库储存关、出库复核关,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2、库房内储存的剧毒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应采取分开、隔离、分离等措施存放。3、库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仓库内必须备有剧毒物品的MSDS和防护器材。5、发现剧毒物品被盗、丢失,必须立即向部门保卫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发货时,应认真计量,把好数量关。第五章剧毒物品的

5、销毁处置第二十三条 剧毒物品的包装容器、纸箱、纸袋、瓶子等必须严格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第二十四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剧毒物品,应及时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由部门保卫部门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销毁。第六章剧毒物品的防范要求第二十五条为防止剧毒物品被盗、丢失或流散社会,剧毒物品生产、经销、使用、储存部门,必须根据有关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提高剧毒物品安全防范管理能力,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少量剧毒物品的部门(实验室、分析室之用),要加强物防措施(铁门、铁锁、铁栅栏),并将剧毒物品存放在保险箱内,同时按规定安装红外线报警或视频监控设施,确保剧毒物品不被盗、不丢失或流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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