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办公证书程序-公证书- 篇一:公证书办理方法公证书办理方法办理业务:个人工作证明,用于申请外国教师资格办理地点:公证处(一般情况没有特别规定,可就近选择)所需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需要)2、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公章3、教师资格证原价、复印件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若无原价,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5、参保凭证(可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中的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即网址:6、护照(可以提供照片页复印件)7、最新的出入境记录(可以提供复印件)8、委托书(手写最佳,可参考下面的模板)9、证明资料的英文翻译(最好也带上电
2、子版,若有偏差方便在公证处更改,建议找专业人士翻译)去公证处之前,最好是打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办理业务需要的资料。到了公证处后可以先去咨询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资料齐全后,再去领号排队办理。不需要认证的话,公证费用是125元,缴费后领取一张凭证,一般一周内就可以办理好,到时,公证处会电话通知到本人去领取。委托书参考格式:委托书*公证处:我是*,男/女,身份证号*,于*年*月*日至*年*月*在*单位担任*职位。由于现在身在*(或其他原因),特委托*,身份证号*,到贵处办理公证有关手续。委托人:时间:篇二:公证如何办理办理事项:公证手续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一)申请: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
3、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
4、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二)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审查: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
5、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审查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审查的方式有: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4、进行专业鉴定(四)出证: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
6、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4、公证程序合法出具公证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之日。公证手续的收费标准办理事项:公证收费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按照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费的计收方法主要有:1、按件收费。如:证明出生、学历、遗嘱、声明书等一个公证书编号按一件计收。2、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金额确定公证收费的具体标准。3、
7、按时收费。如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计收。此外,公证文书的翻译费是按国家书籍稿酬标准计收。怎样办理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问:律师您好,我想办理一份合同公证,请教律师怎样申请办理公证?另外,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对此有规定吗?答: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有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可以公证的事项范围很广。公证文书具有证明的效力,人民法院办案时可以作为依据。此外,有些法律活动还要求必须对某项行为或文书进行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如果是自办,要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如果委托别人代办
8、,必须提供委托证件。但办理委托、遗嘱、收养子女等需要本人签名盖章的公证,不得委托别人代办。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当事人申请公证,必须用书面或口头向公证机关讲清有关事实的真相,提出可靠证据。公证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进行审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认真实、合法、无纠纷后,就可以出具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
9、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如何办理中律网免费法律咨询:我想在再婚之前将我的一处房产通过公证的方式过户给我18岁的儿子。听说办理赠与公证后,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知我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是否可行,具体
10、手续如何操作?法律咨询律师解答:房产赠与公证是公民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其他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 特别提醒,办理赠与必须慎重。取得房产赠与公证书后应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赠与的相关收费高于遗嘱公证,而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可以撤销,只有在受赠人有下列情形才可以进行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员介绍,办理房产赠与合同
11、公证,有以下几点要注意:篇三: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12、。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篇四: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
13、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
14、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
15、意事项: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公证的方式: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
16、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是公证处依
17、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赠与公证的形式:1、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 、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3 、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
18、全民事行为能力;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
19、,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篇五:办理公证一般程序一、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申请人及其
20、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
21、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
22、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二、审查、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公证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
23、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特别程序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
24、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三、出证和送达、出证
25、、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C、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