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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题讲座平时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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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诉权就是诉讼权利。( 错误 ) 分析: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与诉讼权利在法律依据、 享有的主体、 产生的时间、 行使的阶段都不同。( P3) 2.在民事诉讼中, 证人享有处分权。( 错误 ) 分析: 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 其它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P7) 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正确 ) 分析: 中国法律对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 在其它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标准,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

2、住地。( P11) 4.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 如果原一审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 重审也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错误 ) 分析: 发回重申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即使原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P18) 5.刑事强制措施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罚。( 错误 ) 分析: 适用强制措施不是为了处罚嫌疑人、 被告人, 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避或妨碍诉讼。( P38) 6.中国的法定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 错误 ) 分析: 中国法定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内部保卫部门和监狱。( P45) 7.庭前审查是

3、法院对案件的大致审查, 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错误 ) 分析: 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 因为法院只审查一些程序性问题, 而不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等实体问题。( P52) 8.在刑事诉讼中, 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的, 二审法院都不能加重其刑罚。( 错误 ) 分析: 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她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若被告方提起上诉, 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 则二审能够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P57) 9.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 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4、( 错误 ) 分析: 行政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提起的行政诉讼。( P77) 10.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都不适用调解。( 错误 ) 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一般不适用调解, 但行政赔偿诉讼能够适用调解。( 81) 1.以下属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是( ACD ) 。A.处分原则 B.辩护原则 C.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D.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A ) 。A.原告就被告原则 B.被告就原告原则C.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原则 D.法律事实所在地原则3.

5、以下哪些案件能够先予执行? ( ABD ) A.追索赡养费的案件 B.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C.追索损害赔偿的案件 D.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4.民事一审程序与民事二审程序不同的是( ABCD ) A.适用的法院和审级不同 B.审理的方式和审结期限不同C.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 D.裁判生效的时间和条件不同5.特别程序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 ABCD ) A.免交案件受理费 B.实行一审终审C.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D.审结期限较短6.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ACD )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D.公诉转自诉案件7.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6、定, 拘传不得超过( B ) 。A.24小时 B.12小时C.48小时 D.7天8. 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是( BC )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9.刑事诉讼法庭审判包括哪几个程序? ( ABCD ) A.开庭 B.法庭调查C.法庭辩论 D.评议和宣判10. 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 ABC ) 。A.15天 B.30天 C.3个月 D.6个月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 参见教材P83) 四、 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10分, 共20分) 1. 和 , 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 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

7、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 又无人认领尸体, 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4月, 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 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 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并索赔30余万元。 12月, 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 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请分析: 本案中, 民政局是正当当事人吗? 为什么? 【答】: 正当当事人是指

8、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 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 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确定当事人适格的依据为诉的利益, 即实施诉讼的利益。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民政局与死者不存在任何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关于无名流浪人员遇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 当前在国内尚属空白, 这也是社会救济体系的”盲点”。也有人认为, 民政部门能够作为原告起诉, 因为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遭遇车祸的无名流浪人员主张权利, 那么人的生命权将无法得到尊重和体现, 肇事者、 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不能得到体现, 而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

9、人员的救助职责。2.1994年1月20日, 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 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经张在玉亲属辨认, 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的体貌特征, 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10月13日,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 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 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 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7日, 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 后再次退查。1997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 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州市

10、检察院移送起诉, 12月15日, 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 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后, 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今年3月28日, 张在玉突然”生还”, 从外地返回家乡。佘祥林无罪释放, 获得国家赔偿近46万元。请结合本案分析: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答】: 中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中国刑事诉

11、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运用法律, 惩罚犯罪,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以保护公民的人身、 财产、 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从湖北相关司法机关对于佘祥林一案的做法来看, 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人员背离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不能正确运用法律, 使无罪的人受到了惩罚, 人身、 财产、 民主权利受到极大损害。( 参见教材P34)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代位继承。( 错误 ) 分析: P87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的, 夫妻关系从撤

12、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错误 ) 分析: P903. 根据物权法规定, 所有动产的公示方式都为交付。( 错误 ) 分析: P954.当一个债权上既有物保又有保证时, 应优先适用保证。( 错误 ) 分析: P102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够累加适用。( 错误 ) 分析: P1046.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旦有一方违约, 就应该双倍支付定金给另一方。( 错误 ) 分析: P1047.在委托合同中,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都能够要求赔偿损失。( 错误 ) 分析: P1128.表演权包括表演者权。( 错误 ) 分析: P1179.合伙企

13、业的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错误 ) 分析: P12510.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金钱债权, 票据的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同的法律效力。( 错误 ) 分析: P1461.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 ACD ) A.配偶 B.兄弟姐妹 C.父母 D.子女2.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主体包括: ( B ) A.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局3. 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B ) A.10% B.20 C.30 D.40 4. 如果出租人要出卖房屋, 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 ( AB ) A.在合理期限内获得通知的权利

14、B.优先购买权C.否决权 D.同意权5.如果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 保证人应承担的是( A ) A.连带保证责任 B.共同保证责任 C. 一般保证责任 D.全部保证责任6.姓名权包括: ( ABCD )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变更权 C.姓名使用权 D.禁止权 7.职务创造的判断标准包括: ( BC ) A.创造者是本单位的职工 B.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作的创造C.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 D.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创造8.合伙的主要特征包括: ( ABCD ) A.共同出资 B.共同经营 C.共负盈亏 D.共担风险9.公司的特征包括: ( ABD ) A.具有法人资

15、格 B.具有社团性C.具有公益性 D.具有营利性10.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 B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何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P1291. 甲与乙是近邻, 各自门前都有院子, 两家仅有一矮墙象征性的作为隔断, 甲在自家院子的墙边栽种有一排石榴树, 这些石榴树枝繁叶茂, 许多枝叶越过围墙伸入乙家院子。乙见石榴树长的漂亮自成一景, 对伸过院墙的枝叶和石榴也喜爱有加。某年秋天, 石榴树结果甚多, 但甲全家人皆外出度长假一直未归, 乙见此遂主动采摘院墙两边之石榴, 卖得钱款若干。后甲归, 问及此事, 甲乙就钱款归属发生纠纷, 请思考: ( 1) 出售石榴所得钱款

16、归谁所有? 第二年秋天, 石榴树枝头又结满果实。因去年纠纷甲乙产生嫌隙, 乙随即采摘在自家院墙内的石榴。甲出面阻止, 乙于是要求甲将石榴树伸过院墙的部分锯除, 遭甲拒绝。后乙自行将伸入自家院子的石榴树枝条锯除。甲、 乙间遂又发生纠纷。请思考: ( 2) 乙是否有权将伸人自家院子的石榴树枝条锯除? ( 3) 伸入乙家院子的石榴归甲所有还是归乙所有?【答案提示】 ( 1) 出售石榴所得钱款应归甲所有。 ( 2) 乙无权将伸入自家院子的石榴树枝条锯除。如果影响到乙家采光、 通行等, 乙能够经过 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 3) 伸入乙家院子的石榴归甲所有。因为甲对石榴树有所有权, 当然

17、有收益权。2. 蒋祥发原是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的电工, 9月27日早晨6时许, 她途经临江门文华大厦B座时, 被从楼上坠落的一个塑料花盆击中头部, 当即昏死过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脑伤、 左额叶挫裂伤等。为治病, 她花去医药费.万余元。次年, 市法医验伤所鉴定, 蒋有轻度智能障碍, 且伴有外伤性癫痫, 属7级伤残。事发后, 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 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肇事者, 而7万多元的医药费已让蒋祥发背下沉重的债务。她一纸诉状将文华大厦B座57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 要求她们共同赔偿医疗费、 续医费等24万余元。法庭调查中发现, 57家住户中, 有7户在事发当时, 或空房、 或安装了

18、全封闭的防盗网, 足以证明她们不具备花盆坠落的可能性, 法庭对其予以采信, 将其排除。其余50住户, 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此无关”, 不能排除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 坠落, 造成她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 9月, 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 由这50户共同赔偿14万余元, 平均每户2700多元。 判决一出, 社会反应强烈。有人叫好, 认为用过错推定原则判案保护了弱势群体; 有人则表示不公平, 被推上法庭的住户更是委屈,

19、 一家人的过错, 却让另外49家来承担, 实在让她们无法接受。住户们随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二审裁决, 撤销原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 后渝中区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蒋祥发始终不能举证证明谁是伤人花盆的所有人、 管理人或实施侵害行为的加害人, 将该楼所有住户一并起诉, 证据不足, 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判决, 蒋祥发不服, 提起上诉。请思考: 你如何看待高楼坠物侵权的责任承担? 【答】本案属于非典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况, 可参考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原理进行处理。所谓共同危险行为,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她人权利的行为, 并造成实际损害, 但不能判明损害是

20、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比,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 其加害人不易确定, 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而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数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均有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必须在两人或两人以上; (2)客观方面是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 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 但该人不能确定; (3)主观方面应有共同过错, 可是这种过错是疏于注意的过失, 而过错是以推定的形式存在。但这种推定只要证明谁是加害人就能够免责。

21、 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征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其它方面相同, 只是在主体特征上略有不同, 因此本案是一种非典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对典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法律上设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对非典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似能够参考典型性的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理论,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是能够证明具体的加害人的, 才能免责, 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害人是猝不及防地受到伤害, 受害人无法举证, 因此应由被告人举证, 证明被告未在阳台上搁置物品, 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 没有因果关系, 就能够免责。由于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可

22、能造成损害结果发生, 而不能确定原因力的大小, 故在内部采取平均分担的方法来确定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该处理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非典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 从社会效果考虑, 也应该由被告举证。如果被告不能举证, 应共同承担责任, 否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治或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 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的建立。1.中国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 采用的是从新兼从轻的原则。( 错误 ) 分析: P1612. 甲年满15周岁, 某日偷了邻居家2万元, 并在短时间内挥霍一空, 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错误) 分析: P1663.中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 以代罚制为原则, 以两罚制为例外

23、。( 错误 ) 分析: P1664.共同犯罪就是两人以上的犯罪。( 错误 ) 分析: P1795.公务员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错误 ) 分析: P2116.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都能够由法院解决。( 错误 ) 分析: P218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 制定或发布能重复适用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错误 ) 分析: P220-2218.对行政裁决不服, 当事人都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 ) 分析: P2319.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错误 ) 分析: P23310.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行为, 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4、。( 错误 ) 分析: P2351.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BD )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无罪推定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 AB ) A.希望 B.放任 C.疏忽大意 D.过于自信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包括: ( ABC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4.以下属于中国刑罚主刑的是: ( BCD ) A.拘留 B.拘役 C.管制 D.死刑5.以下属于侵犯财产罪的有( ACD ) A.抢劫罪 B.绑架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6.以下属于故意犯罪的是( BCD ) A.交通肇事罪 B.抢劫罪 C.贪污罪 D.诈

25、骗罪7.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因素主要有: ( ABCD ) A.时间要素 B.名义要素 C.公益要素 D.职责要素8.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包括: ( ABCD ) A.行为主体合法 B.行为内容合法 C.行为程序合法 D.行为权限合法9.以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 ACD ) A.行政处罚 B.行政立法 C.行政许可 D.行政裁决10.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 ( ABC ) A.招标 B.拍卖 C.协议 D.划拨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 P2051.甲和乙中学时代曾经是非常要好的同学, 此后七八年两人失去了联系。一日, 甲在大街上正巧碰到了乙, 两人都激动得不得了, 甲像以前一样高

26、兴得捶了乙几拳, 哪知乙当场痛苦地蹬腿、 口吐白沫, 被甲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原来, 乙近年来患上高血压、 心脏病等疾病, 由于遇到老同学甲一时激动, 又在甲捶打两拳的外力作用下, 当场发作。请问: ( 1)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答】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参见教材P164) ( 2) 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参见教材P164-165) 2.自 5月起, 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 长期无证驾驶, 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12月14日, 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 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 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

27、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 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 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 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人死亡、 人重伤, 公私财产损失共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 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 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 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 属醉酒驾驶。 7月23日, 成都中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法对她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28、。 月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问: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区别? 【答】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 决水、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 如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但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 同一类型的犯罪, 同是以危险方

29、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其具体的犯罪方式、 方法也有多种, 随着社会政治、 经济、 文化的不断发展, 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 出现新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 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都罗列出来, 因此刑法在明确列举了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 对其它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称之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

30、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 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 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 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 属于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使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1、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 国际法的主体就是国家。( 错误 ) 分析: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其主体主要是国家, 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组织。( 参见教材P243) 2.无害经过制度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 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 能够继续不停地迅速经过沿海国的领海和内水, 而无须事先请求并得到批准。( 错误 ) 分析: 无害经过制

32、度中经过的目的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或是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经过领海的航行, 而且这种航行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船和下锚。( 参见教材P262) 3.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就是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 错误 ) 分析: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虽然也是从国内法立场出发规定的事项, 两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归根到底都是维护国家利益的, 但它与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有所不同。( 参见教材P283) 4.当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认为, 当事人根据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能够是实体法, 也能够是冲突法。( 错误 ) 分析: 当事人根据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

33、应是实体法, 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 这是当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所一致认可的。( 参见教材P290) 5.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即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 错误 ) 分析: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中解释说,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 人民法院能够选择适用。( 参见教材P299) 6.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遗产的继承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错误 ) 分析: 中国民法通则第14

3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参见教材P311) 7.要约的撤回即要约的撤销。( 错误 ) 分析: ( 参见教材P322-323) 8.承运人如果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疑问, 并不能推翻提单的记载事项, 除非能够提出有效的证据。( 错误 ) 分析: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即使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疑问, 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也不能推翻提单的记载事项。( 参见教材P344) 9.司法诉讼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最常见而有效的手段。( 错误 ) 分析: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手段, 有政治手段, 也有法律手段, 最常见而有效的手

35、段是仲裁。( 参见教材P356) 10.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或者虽未灭失但受到严重损坏已失去价值的情形。( 错误 ) 分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 效用, 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情形。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实质上未达到全部损坏或灭失, 但已失去价值的情形。( 参见教材P350) 1.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 ( ABCD ) A.因出生而取得 B.因婚姻而取得 C.因收养而取得 D.因入籍而取得2.国际法规定的国家责任形式主要有: ( ABCD ) A.停止不法行为 B.

36、限制主权 C.恢复原状 D.赔偿3.沿海国开发( D )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 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实物或费用。A.100 B.120 C.160 D.2004.识别的方法有: ( ABCD )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依一般法律原则识别 D.个案识别5.法律规避的对象包括: ( BD ) A.外国任意法 B.外国强行法 C.内国任意法 D.内国强行法6.以下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情形包括: ( ABCD )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B.船舶、 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C.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D.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7.

37、具有相同国籍的船舶在领海上相撞, 一般适用( B ) 。A.领海国法 B.共同的本国法 C.法院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8.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 B ) 。A.中国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法院地法律 D.当事人属人法9.以下属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的是( ABCD ) 。A.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B.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C.不存在诉讼竞合D.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10.卖方的义务包括: ( ABCD ) A.交付货物 B.承担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C.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D.移交货物的所有权何为国际私法中

38、的意思自治原则? ( 参见教材P289) 1.福尔果是18 出生于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 5岁时随母亲去了法国, 并一直在法国生活, 在法国有事实上的住所。按照当时的法国法律的规定, 外国人在法国取得住所必须办理”住所准许”的法律手续, 而福尔果在法国从未取得这种”住所准许”的法律手续。1869年, 福尔果在法国去世, 生前未留下遗嘱, 其母亲、 妻子也先于她死亡, 她没有子女, 现在法国留有一笔动产遗产。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 认为她们根据巴伐利亚的法律享有继承权, 故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巴伐利亚的法律取得福尔果的这笔遗产。而根据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

39、利亚的旁系亲属是没有继承权的。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根据法国冲突法, 动产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原始住所地法, 因此, 本案应当适用巴伐利亚法。根据巴伐利亚法, 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就能够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可是, 巴伐利亚冲突法则规定, 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而且巴伐利亚法承认事实住所的法律效力。据此, 福尔果的事实住所在法国, 因而应反致适用法国法。法国最高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 依法国法的规定, 认定福尔果作为非婚生子, 其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没有继承权, 本案遗产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最后判决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请问: 本案法国法院适用了国际私法中的什么制度? 请作解

40、释。 【答】本案适用的是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 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 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法的实体法。 关于反致的利弊, 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中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不采用反致。2. 甲公司于 3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 声称作出承诺的时间为5月1日, 乙公司于3月15日收到该要约, 并于3月20日向甲公司发出拒绝电报, 甲公司于3月25日收到该拒绝电报。后来乙公司反悔, 于4月10日以信函方式通知甲公司愿意接受其要约, 甲公司又

41、于4月21日向乙公司发出通知, 能够按原要约与乙公司进行合作, 乙公司于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此一申请时立即向甲公司付出购买甲公司货物的货款。 请问: ( 1) 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是否是可撤销要约? 【答】: 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如果要约载明承诺期限, 则要约不可撤销。 ( 2) 乙公司4月10日的信函产生什么影响? 由于乙公司3月20日向甲公司发出拒绝电报, 表明其对甲公司发出的要约拒绝承诺, 而乙公司后反悔, 4月10日给甲公司发出的愿意接受其要约的信函应当为新要约。 ( 3) 双方的合同自何时成立? 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4月28日。公约关于承诺生效的规定, 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 即承诺只有传递到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 参见教材P3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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