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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流 程 图
报送材料组卷
申请用地
审查用地
勘测定界、 地价评估
拟定供地方案
集体会审
批准
公告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竣工验收
登记发证
业务咨询电话: 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 665030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批次建设用地及农转用地审批流程图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省批、 组卷两套﹚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受理后组织会审
经市人民政府及市局审查后
收取市以上政府费用
报省厅批准,
转相关费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业务咨询电话: 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 6650301
征地程序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用地申请
受理后组织现场踏查、 踏勘
未经过审查
1. 资料不全
2.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无年度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不予受理
核实
耕保股审核并分配年度农转用指标, 组织预审听证, 报市局地籍规划处审核, 出具预审报告
通报分管局长并会同承办股室初审, 受理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年度农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相关供地材料
地籍股确定权属、 地类, 确定权属、 地类、 面积后报市局地籍处审核
测绘中心出具勘测定界图
国土局签定征地协议 书
耕地保护股组织征收土地听证, 拟定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 汇集相关资料组卷报批
监察大队经核实出具信访会审责任表报市局法规处审核
报县政府同意
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同意
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耕保股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落实安置补偿方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业务咨询电话: 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 6650301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图
﹙规划圈外农地、 部批、 组卷四套半﹚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组织会审并组卷上报市局
经市局审查后
收取相关费用
报省厅批准,
转相关费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业务咨询电话: 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 6650301
临时用地办理流程图( 1公顷以下)
﹙区批组卷一套; 省批组卷两套﹚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受理后组织会审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收取政府费用
下发批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业务咨询电话: 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 6650301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程序
申请
受理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 提交下列材料。
( 1) 、 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2) 、 有关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姓名、 工作单位、 住址、 邮政编码。( 3) 、 委托代理人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 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起草处理决定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 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能够适当延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审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确定案件承办人
调查取证
调解
提出处理意见
送达处理决定书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承办人是否回避, 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 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 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业务咨询电话: 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 665030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流程图
采矿权人纳费登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采矿权人填报减免申请
有管辖权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采矿权人缴费, 月申报同时报有关材料
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减免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签署意见
征收机关审核、 认定纳费金额
征收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汇缴后征收机关办理入库
减免申报
依据: 《矿场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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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电话: 6650301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立案
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
1、 依法监
督检查时发现的
2、 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举报的
3、 其它单位移送处理的
4、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
5、 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
6、 有关当事人请求处理和其它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受理
审查
1、 调查结束后制作《违反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制作《违反国土资源法规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告知
制作并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 理由或证据
2、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 申辩权
3、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复核
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 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违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 归档保存
申请
1、 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告知听证时间, 地点
2、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3、 当事人能够亲自参与听证, 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听证
1、 主持人宣布开会
2、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作出处罚的决定的理由
3、 当事人或其它代理人作证或申辩
4、 主持人询问
5、 当事人或其它代理人最后陈诉
听证结束
1、 当事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名盖章
2、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复议、 应诉
1、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
申请
1、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 对个体经营者罚款为 元以上, 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罚款10000元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 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在三日内有权要求听证
调查
1、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 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3、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利阻挠
4、 询问、 勘验鉴定就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5、 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决定
1、 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应集体讨论决定
2、 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
1、 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当场收缴罚款的, 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 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重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业务咨询电话: 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 66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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