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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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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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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区域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做好本矿技术管理工作,建立严密的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矿技术管理按照职责范围实行三级运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各级技术负责人具有独立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第三条 技术科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煤矿的技术管理,并对全矿技术工作提供支持、服务、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上述制度的情况下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一)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保障管理工作指引>;
(二) <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四)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五)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 );
(六)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 );
(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 );
(八)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九)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 );
(十)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十二)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十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四)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成立了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副总工程师、技术科及其它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的技术管理组织,负责本矿的技术管理。
第七条 矿技术单位主要职责:
(一) 根据华润煤业及公司、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制度,编制并实施本矿的技术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等,并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 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相关技术管理工作。
(三) 负责编制本矿的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计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四) 负责灾害预防计划、应急救援预案规划并按有关制度上报。负责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持,参与煤矿生产技术事故的调查分析。
(五) 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六) 落实区域公司和华润煤业相关技术管理要求。
(七) 负责本矿井各类初步方案的制定,负责矿井工作面的设计,编制相关的工程概预算。
第三章 设计文件管理
第八条 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 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业设计规范>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地方相关制度。
(二) 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计划任务书和上级审定的要求,如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修改计划任务书中某些条文时,要提出具体意见和论据。以补充或修改后的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
(三) 设计方案要确保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安全适应性,并在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从中选用最佳方案。设计中要正确考虑矿井近、远期发展关系,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维护方便。
(四) 设计文件内容、格式要符合相关编制规范的要求。说明书能充分表示设计意图,文字精练,图面清晰,技术措施无原则性重大差错,尽量采用通用设计和通用图纸,力求设计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
第九条 审查要求:
(一) 设计文件成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计算书等)进行二级(室主管、中心主任)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使用,参与审查人员都要重视设计审查工作,认真负责。
(二) 审查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扬技术民主,对争议较大的问题,组成专家组进行认真论证,根据论证结果修改设计。
(三) 审查人认真填写设计检查表。每项设计的设计检查表有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四) 建立设计文件评分制度,会审有专门的记录,并归档管理。
第十条 设计文件内容审查:
仔细检查设计文件有无错误遗漏,与其它专业的相关部分有无矛盾,检查重点如下:
(一) 是否符合任务书要求及有关协议文件,是否达到制度的设计深度。
(二)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程、规范及相关制度。
(三) 技术措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四) 技术经济的论证是否合理,设计概算(预算)是否准确。
(五) 所采用的基础数据、计算公式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有无错误。
(六) 设计计算书、关键图纸等有无差错。
(七) 图纸中的尺寸、比例、投影、材料规格、数量等标注是否正确无遗漏。
(八) 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仪器、仪表型号等是否合理,避免设备多样化。
(九) 图面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十) 各单项或单位工程之间的衔接、配合是否完整合理。
(十一) 要积极推行设计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以提高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要选用优质的定型设计、器材。
(十二) 设计文件要使用标准的图形符号及技术名词、图幅规格。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定义:
(一) 涉价设计变更与签证:是指在实施过程中,直接涉及到相关合同价格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二) 非涉价设计变更与签证:涉价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以外的项目。
(三) 特大设计变更与签证:单项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在10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
(四) 重大设计变更与签证:单项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上述特大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的。
(五) 较大设计变更与签证:单项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50万元的。
(六) 一般设计变更与签证:单项设计变更与签证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
(七) 设计变更内容:包括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深度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生产工艺的流程或设备选型的变化、工程量的增减,以及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更改等。
第十二条 申请:
(一) 设计变更申请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明确变更的理由、主要依据、主要技术条件、对工期的影响分析、投资增减的预/估算等。
(二) 设计变更如涉及其它施工项目也需作相应修改时,在决定变更之前同时加以研究、确定处理方法,统一提出变更申请。
(三) 所有设计变更原则上均由原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相关技术方案、图纸和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 初审:
(一) 对于涉价设计变更项目:
1、 本矿技术科负责组织相关工程技术、计划、造价(技经、财务)和质量安全人员,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和参与初审。
2、 重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由矿统一上报公司审查。
(二) 对于非涉价设计变更项目:
本矿技术科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计划人员、安全质量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审定:
(一) 对于涉价设计变更:较大及以下设计变更由公司负责审定;重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由公司报华润煤业审定;
(二) 对于非涉价设计变更项目:由公司审定。
(三) 重大及以上设计变更按照程序由公司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各相关工程技术、计划、造价(技经、财务)和质量安全人员对变更的可行性提出初步论证和评审建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上报华润煤业公司。
第十五条 执行:
(一) 基建科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组织设计、实施并备案。
(二) 实施队组负责根据审定结果进行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提出现场签证申请。
第五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六条 现场签证:
(一) 设计变更的现场实施及签证实行旁站式监督、见证、检查。基建科必须配备工程技术、质量安全与技经管理人员,负责实行现场旁站式管理。
(二) 对涉价设计变更的签证,由我矿提出申请,要有监理公司和矿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技经人员进行旁站式监督、见证、检查并做好记录,报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单的关闭:
(一) 设计变更实施完毕后,由技术科负责关闭。
(二) 关闭单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初审,技术科审定。
(三)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存在较大偏差的,其关闭单必须如实标注偏差发生的原因分析。
(四) 每份设计变更关闭单必须由工程、质量安全和技经人员的三方认证签字,由矿分管负责人批准,并进行关闭。
第十八条 统计与备案管理:定期将涉价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关闭文件进行资料统计并备案。
第六章 地测防治水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地测及防治水技术是我矿技术管理最基础性的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技术政策及我矿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必须加强对地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对本矿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煤炭监管单位的要求配备了地测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需求配备了地质、水文地质、储量管理和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地质测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工程师组织对重大地测防治水技术问题提出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了以下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分析制度、预测预报制度、资料和技术报告审批、业务联系、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等制度。
1、科、组及个人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技术联系制度;
3、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4、资料质量责任人、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6、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7、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8、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
9、巷道开窝、透窝管理制度;
10、其它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地质测量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第二十六条 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资源储量核查、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区域公司相关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一至二年通知区域公司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地测科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责任认真做好地质的预测、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性,以便及时、正确地指导现场的采掘活动和矿井生产安全。地测科每月定期将本月度的地质预报上报区域公司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制度定期排查本专业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科监督实施。重大隐患要分级管理。
第七章 地质管理
第三十条 地测科严格按< 矿井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制度>等相关规程、制度的要求,开展地质工作。并积极开展地质科学研究,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技术管理水平,努力解决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地质工作主要任务:
(一) 研究矿区、井田地质情况,查明地质因素。根据生产、建设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
(二) 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三) 及时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提供矿井建设、生产及闭坑所需的地质资料。参与矿区、矿井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查采掘设计;
(五) 开展资源储量、”三量”管理,监督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开采;
(六) 负责物探管理,审查物探成果资料;合理安排综合勘查和生产补充勘探;
(七) 研究调查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规律和开采利用价值;
(八) 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
(九) 组织依法办理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做好年检、变更、注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设我矿地质报告由有地质报告修编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井地质报告修编完成后,矿初步审查后报区域公司审核,最后按我地行业主管单位的制度上报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有效的利用生产地质资料,由于我矿地质条件复杂5年修编一次,修编前我矿提出具体意见,地测科审核,报区域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地质勘探工程编制年度勘探工程计划,并编制地质补勘工程方案设计,经我矿审查后报区域公司立项审批。勘探工程由我矿组织实施,工程完成后,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或勘察地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验收,补勘报告(或技术总结)需经区域公司审查,最后按制度上报有关单位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隔离煤柱、保安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六条 技术边界变动,按有关制度报批。如果我矿采区技术边界变动报区域公司审核。
第三十七条 我矿做好建设中的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并申请区域公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在设计前三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测资料,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九条 原始地质资料编录整理、井下地质钻孔设计与施工、矿井地质图件绘制、采区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地质工作都必须符合我矿地质工作的各项技术政策和矿井地质技术要求。
第四十条 地质技术人员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并及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时,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 地质图件采用微机绘制,绘制内容、质量等满足相关图例、规程、制度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地测科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厚煤层及分层工作面要按制度探测煤层厚度。
第四十三条 地测科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查明含隔水层、积水区(体)、老窑古空情况,并进行估算储量。
第四十四条 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煤层突变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必须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四十五条 地质勘探是本矿日常地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的需要,有计划地对生产矿井开展深部勘探、扩区勘探、采区勘探、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勘探,以及提高开采上限等方面的专门勘探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地质勘探工作可根据地质任务、勘探的性质、野外施工条件和工期要求等状况选择巷探、钻探、物探、化探等不同的勘探手段。做到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既节约勘探费用,又可获得好的地质效果。
第八章 矿井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矿长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技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水害的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防治水技术的主要任务:
(一) 编制水文地质,防治水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制定技术措施。
(二)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我矿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赋存、运移及动态规律,预测井下涌水量,确定井下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三) 对采区、采掘工作面及主要涌出水点,建立水文地质动态观测与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观测,初始涌水大于5m3/h须建立标准水样并根据情况跟踪定期检测变化。对可能突水的区域须安装水文自动监测系统。
(四) 根据生产安排,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提供水害预测预报资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五) 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图上标出其范围、年限、积水等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六) 开展职工防治水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
(七) 编制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八) 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组织进行矿井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矿必须成立防治水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配齐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五十条 建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矿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资金投入和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
第五十二条 各项探放水工程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制度>编制专门设计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或按照当地煤炭管理单位要求审批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矿根据<煤矿防治水制度>进行矿井水文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制度和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十四条 地测科必须按制度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 矿井充水性图;
(二)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五十五条 地测科必须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帐:
(一) 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二) 气象资料台帐
(三) 地表水观测成果台帐
(四) 钻孔水位、井泉动态成果与河流渗漏台帐
(五) 抽(防)水试验成果台帐
(六) 矿井突(涌)水点台帐
(七) 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
(八)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功台账
(九) 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十) 水源水质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十一) 水源井(孔)资料台帐
(十二) 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帐
(十三) 矿井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十四) 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帐
(十五) 其它专项资料台帐
第五十六条 水害分析预报及水害隐患排查:
(一) 本矿必须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要有年报、季报、月报,重点水害要及时发出水害预报通知书。
(二) 每年(季)在安排采掘接替的同时,结合本矿水文地质条件和采掘方式,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及隐患,提供年(季)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图表,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三) 要坚持”周分析,月预报”及紧急水情通报工作制度。周分析要有记录,月预报要逐头逐面进行水害分析,提出预报图、表,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发送有关单位。
(四) 水害预报要做到定时、定性、定量、定位。
(五) 年(季)度水害预测图,在矿井充水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基础上编制。月度水害预测图,在采区或工作面图基础上编制,水害预测报表和水害通知单,按统一格式填报、统一图例绘制。
(六) 水害隐患排查严格执行”五步”闭合管理法。
1、每月定期召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的月度水患排查会议,地测、技术、安监、机电、采掘等单位参加。
2、隐患排查会议后,由本矿防治水办公室组织相关科队进行一次防治水现场检查。
3、排查和检查出的水害隐患由防治水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下发到责任科队,限期整改。
4、责任科队整改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防治水办公室进行反馈,说明整改情况。
第五十七条 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查明并完善本矿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了解井田内及周边矿井水文情况,掌握影响本矿的水源、分析导水通道、预计最大涌水量,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防治水工程必须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单孔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制度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有总结报告。各种防水煤柱的留设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制度>执行。防水煤柱内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或钻探工程等破坏其稳定性和可靠性,煤柱变动时须按要求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九条 井下排水系统要符合<煤矿防治水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各矿要加强中央泵房、采区泵房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台台完好。水仓、水沟中的淤泥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在雨季以前必须清理一次。
第六十条 具有井下突水危险性的矿井、区域或出现过突水事故的矿井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注浆堵水工程,增加矿井抗灾能力。堵水要编制堵水工程施工设计,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注浆堵水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工程结束后,要及时验收。
第六十一条 每月对井下防治水工程设施进行排查,检查有记录,并有书面整改意见、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果和整改记录。
第六十二条 随着本矿的开拓延伸,开采开采面积不断扩大,要补充井上、下水文观测孔,完善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一) 井上、下水文观测孔专用。各观测孔要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妥善管理,测定孔口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要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及时修正。
(二) 没有水位自记仪的矿井,正常情况下每月观测3次,遇有突水等异常情况,要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观测方法和精度要符合<煤矿防治水制度>第26条的要求。
(三) 观测资料必须及时整理成观测台帐并绘制水位及相关曲线图,及时修正矿井等水位(压)线图。
第六十三条 坚持地面水文观测工作,定期对地面水体(如水库、水井、河流)、老窑井筒、钻孔等水文观测,建立观测台帐。
第六十四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一) 当采掘工程揭露含水层时,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的发育和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 对出水裂隙,测定其位置、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观测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裂隙率。
(三) 突水点的观测和编录。需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质等(含水层水温变化大的必须测定水温)。同时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所有突水点都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主要出水点可作为动态观测点。
(四) 对有底板突水威胁的采面,为防止大的突水事故发生,要对采场底板突水征兆严加观测,发现底板鼓起、开裂、渗水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有关矿领导,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的突水事故发生。
第六十五条 本矿井涌水量观测:
(一) 分煤层(或煤组)、分采区、分主要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
(二) 对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和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之前,视具体情况加密观测。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需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三) 矿井涌水量的观测,要注重观测的连续性,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精度误差不得超过±10%,具体采用浮标法、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最好采用两种观测方法进行对比,减少误差。
(四) 设计等单位采用或上报的涌水量数据,要以本矿地质科提供为准。
第六十六条 采掘工程施工前,对其周围的地质构造、裂隙发育、水压、采空区积水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提出水情水患预报。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全面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探水:
(一) 接近积水老巷、老空、老窑、小窑及未封、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二) 接近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和陷落柱时。
(三) 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四) 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五)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
(六) 掘进工作面出现10m3/h以上涌水而出水条件不清时。
(七) 掘进巷道”安全隔水岩柱”小于20m时。
(八) 接近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或上煤层的积水区时。
(九) 其它具有透水危险的地点。
第六十七条 井下探放水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包括单孔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内容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现行规程规范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制度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六十八条 探放水队伍,配备符合要求的探水设备,严格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进行物探探水,根据物探结果,编制注浆堵水工程的设计,进行注浆堵水工作。
第七十条 对矿区内揭露的节理、裂隙、褶曲、断层等用赤平投影法进行三维应力场分析,编制构造应力网络图,以用来分析预测导水构造。
第七十一条 按制度留设完整的隔离煤柱或防水煤柱,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一) 煤层露头风氧化带。
(二) 在地表水体、冲积层含水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段。
(三) 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或与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 导水、充水的岩溶陷落柱。
(五) 分区隔离开采边界、井田边界。
(六) 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积水无法排除的。
(七) 有突水威胁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地段。
(八) 因未封或封闭不良,且无法封闭或无法探明的钻孔。
第七十二条 防水煤柱、隔离煤柱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及岩层移动等因素,并按制度程序上报审批。防水煤柱和隔离煤柱要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其它相关图纸上,不得擅自变动。
第七十三条 水害防治中心及地测科负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 查清本矿及附近地面河流的汇水情况,掌握历年降雨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雨季监测河流水位变化。
(二) 每年雨季前调查一次本矿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积水深度,并标注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同时,建立水位监测站,以便汛期监测,随时掌握积水量等参数,为防汛工作提供水情资料。
(三) 掌握本矿井井口标高,矿井综合排水能力,以及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数量,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四) 工业广场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五) 在河流下采煤的矿井,要对河堤设站观测开采引起的河堤下沉量,为河堤加固提供资料。
(六) 雨季前调查和收集矿井范围内正在开采的小煤矿井口标高,开采范围,地面塌陷等资料,发现有危及矿井安全的水害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七) 使用中的观测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相通的其它钻孔,其孔口管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八) 本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单位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七十四条 建立水害应急救援系统:
(一) 本矿根据矿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每年都要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二) 配备专用的排水抢险设备,制定管理制度,专门保管。抢险排水设备的水泵、排水管路等主要排水设备要成套配备,附件齐全,具备快速安装、正常运行的条件。抢险排水设备单台(套)和总装备能力必须满足本矿排水抢险要求。
(三) 将暴雨洪水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七十五条 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一) 各类防(隔)水煤柱留设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审批。
(二) 矿井(水平、采区)防治水工程设计,注浆堵水、排水截流、疏干降压、陷落柱探查等专项设计需经矿审查,报区域公司审核。
(三) 本矿根据已批准防治水工程设计,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四) 各类防治水工程总结、成果报告等,按相应的批准单位逐级报请检查验收。
第九章 测量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矿井地测科要建立生产安全联系、业务保安制度,定期对测量资料、事故进行分析,对测量仪器按要求进行检校并制定使用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矿地测科建立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制度,测量资料要归档,要评定精度,地测科向外提供资料须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并按技术审批制度批准后方能提交或报出。
第七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地面控制测量系统,控制网设计方案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公司负责。
第七十九条 负责井上下采掘、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测量工作,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扩建工程中的各种测绘问题。
第八十条 编制八种基本矿图及征迁等其它地测专用图纸。
第八十一条 本矿必须进行1: 或以上大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每年进行一次井田范围内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调查,定期修测,地形图更新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地形地貌变化大的区域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八十二条 本矿必须建立并妥善保护近井点、井筒及提升系统十字中心线,破坏的必须及时恢复。
第八十三条 本矿必须进行联系测量,井下控制测量系统必须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矿井基本控制导线需布设7″导线,小型矿井或无条件布设7″导线的可布设15″导线;采区控制导线比基本控制导线低一个等级。7″级导线,在平巷段采用水准测量,斜巷采用三角高程;15″级和30″级导线的高程控制可采用三角高程。矿区(矿井)控制网、近井点、矿井联系测量由公司组织实施,公司协助矿井建立井下首级控制导线。
第八十四条 本矿必须建立中腰线测量工作书面联系制度。
第八十五条 在进行重要井巷和贯通距离3000m以上的贯通测量工作前,要选择合理的测量方案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报公司审批。
第八十六条 凡掘进巷道距其它井巷、硐室、老塘及水、火、瓦斯等危险边界,当岩巷中剩20m,煤巷中剩30m,综合机械化掘进煤巷及其它快速掘进煤巷相距50m时(至少提前两天),要提前向本矿井有关单位发出透窝通知单。
第八十七条 各贯通工程透窝后,要在一周内联测,重要贯通测量完成后,必须进行精度分析,并做出贯通总结报公司备案。
第八十八条 基本控制导线一般每隔300~500m延长一次,采区控制导线随巷道掘进每30~100m延长一次。井下各类控制导线必须及时复测复算。7″级基本控制导线每隔2km-3km加测一条陀螺定向边。
第八十九条 测量技术人员每天要把测量的巷道情况及时准确地填绘到日常使用生产进度图上。每月要定期把交换图上报到公司技术管理单位。
第九十条 本矿地测科每年年底前要制定下一年度的测量工程和工作计划。
第九十一条 本矿保安煤柱等各类建筑物保安煤柱的留设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设计,并报区域公司批准。
第九十二条 本矿须对井田范围内新建附着物进行定期巡查,填齐登记表,并在1: 地形图上表示。在工作面巷道施工前,对设计工作面上方的陡峭山体、建构筑物、水体、道路进行调查,并绘制在地质灾害预测图(以井上下对照图为底图绘制)上。
第九十三条 建井期间的测量工作由矿负责,建井期间必须完成的主要测量任务包括:近井点控制测量及资料;井筒及提升十字中心线测量及资料;井筒及罐道竖直程度测量及资料、井筒断面图;井下导线、水准测量基点;工广平面图;地下管线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导线、水准资料;井底车场平面图;征迁资料(现状图及征迁资料);其它特殊工程测量资料(施工测量、沉降变形等)。
第九十四条 数字化矿图必须建立数据输入、登记台帐,有校审人签名。井下生产和测量资料及时上图,地质、采矿信息每旬填绘一次。要做好资料备份工作,每半年用光盘备份一份。
第九十五条 开展地表及岩层移动观测工作。对井筒、井塔、煤仓及其它重要建(构)筑物进行变形观测与”三下”采煤研究与观测工作。负责地面地质灾害的观测和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 组织新井投产时测绘资料的交接与验收和矿区范围内各项重大测绘工程的日常督查和测绘成果的验收工作。
第十章 资源/储量管理
第九十七条 本矿地测科负责本矿井资源的管理工作和现场实施。
第九十八条 严格按有关制度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必须报区域公司审批。
第九十九条 地测科必须配备专职的储量核算、资源回收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和了解本矿井的资源数量、分布、损失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并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一百条 设计单位须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并从设计参数优化设计,提高回采率,保证资源回收率满足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 生产施工区队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及时按生产、地测等单位的技术要求整改。生产技术科做好资源的回收现场监管工作,工作面由于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必须调整造成储量损失5000吨以上时,须上报公司批准;工作面的停采位置由地测科标定,因各种原因不能采至设定的停采位置、造成储量损失 吨以上时须上报公司批准;超过1万吨的要报华润煤业批准。
第一百〇二条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做好煤厚的探查工作。稳定和较稳定煤层每30~50米、不稳定煤层每15~25米、极不稳定煤层<10米探测一次煤厚及层位控制。
第一百〇三条 工作面回采后一个月内,本矿地测科提交工作面采后总结。采区回采完后,本矿地测科提交采区采后总结。
第一百〇四条 回采工作面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增加观测次数。地质调查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底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地质调查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一百〇五条 超过采高的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点间距一般沿走向每30~50米、倾向10~15米。探清顶底煤厚度,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一百〇六条 加强本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地测科要审查水平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政策和制度的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发放”丢煤通知书”。
第一百〇七条 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地测科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根据区域公司要求我矿每季度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顶底煤、浮煤丢失情况以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季度首月5日之前上报区域公司
第一百〇八条 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本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资源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一百〇九条 本矿井都必须制定储量管理制度,并对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本矿必须建立资源储量台帐。按储量管理制度开展资源储量的年检和年报工作。
第十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总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矿必须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充实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等”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二)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三)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四) 防灭火管理规定;
(五) 矿井瓦斯检查规定;
(六)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七)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八)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九)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十)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十一)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十二)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措施计划,经有关单位批准后,由本矿行政正职落实相应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矿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及重大工程、措施必须报区域公司审查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队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火、防尘、瓦斯抽采、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制度的不准生产。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区域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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