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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问题(二)
吴兢奏文说到他私撰国史即《唐书》《唐春秋》事[84]。无论兢到“集贤院论次”,还是“赴馆撰录”,如上文所说,都不能再说是“私撰”,而应说是“公修”了[85]。谢先生言兢“在史馆私撰国史”,只是特就其所撰之书非公家安排一点而言,方有意义。而非言其未在公开场合修史。
谢先生的“国史”“尚未上奏”之说主要就是依据《旧唐书·吴兢传》“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草自随”、《新唐书·吴兢传》“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和《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而言的。可是要注意,所谓“国史”如上文所说是指《唐书》98卷、《唐春秋》30卷,《唐会要》《册府元龟》所说的“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是指全部未“就”呢?还是有部分已“就”呢?我觉得,所谓“未能就”当是两个意思都有,即二书中有一书“未能就”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此乃从总体而言;但从总体而言的“未能就”未必不包括其“部分已就”。所以,我怀疑,很有可能是30卷的《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以前已经完成上奏,因为此书篇幅小于《唐书》,而且为编年体,只列举史事之大纲,只是稍详于《唐书》98卷的本纪部分,将起居注、实录等资料中的大事列于其中即可,故当易于完成。尤其可注意者,此《唐春秋》的编撰也是“绵历二十余年”者,吴兢所参预“公修”的国史即《唐书》既在开元初就完成了,则吴兢此《唐春秋》中开元前的部分参照此已成之《唐书》本纪部分而加详,是不困难的。而此《唐春秋》的开元部分当只有三数卷的篇幅,故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吴兢上奏文时,当已接近完成。故到开元十七年即吴兢贬荆州司马前完成上奏,是完全可能的。不然其奏文中何以要说“将撰成此书于私家”?“此书”是指《唐书》《唐春秋》二书;既说二书“将撰成”,至少当是其中的一书已近完成,故要请求给予楷书手及纸墨等。从开元十四年七月到开元十七年七月有三年时间,在此三年中,《唐书》《唐春秋》二书中完全可能有一书已完成。兢贬后萧嵩等从荆州取回的65卷的书稿完全有可能只是原定98卷的《唐书》之稿。此书之所以不能完成者,盖主要在列传部分难于取舍,且事迹分散,不易定稿。因此,《唐会要》《册府元龟》虽说“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但并不意味30卷的《唐春秋》也一定“未就”[86]。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正史类有“《唐书》一百卷”,春秋类有“吴兢《唐春秋》三十卷”;前者从上下文看,显是属之于吴兢的,而非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因为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该《艺文志》另有明确记载,此即与韦述等同列作者名之书。此100卷之《唐书》可能与98卷的《唐书》有关。其所以作一百卷而与吴兢自言之九十八卷有别者,或因目录有二卷的缘故。值得注意者,《旧唐书·吴兢传》言兢有“八十余卷”的《唐史》,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有此“八十余卷”之书。考吴兢之所以为此书,盖以原定98卷的《唐书》未成而书稿被人取走,心有不甘,乃在旧稿的基础上完成之;但由于开元十七年后兢久处外地,资料条件不好,对着书有大影响,晚年虽居京城,但已是风烛残年,难以为功,故最终只成80余卷之书。后来,吴兢后人乃补足而成100卷之书。《旧唐书·吴兢传》虽载有80余卷之书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其原因当在于此。也就是说,《新唐书·艺文志》乃是有确切的依据者[87]。
这样,读者可能有疑问:就算吴兢后人有补作之事,终成100卷之书,由于80余卷之《唐史》本是进奏于朝廷的,则此80余卷之书当未被毁,故与100卷之书有别。以此而言,《新唐书·艺文志》当既载100卷之书,又当载80余卷之书。今既只载100卷之书,似当理解为《新唐书·艺文志》的记载的依据并非很确切。我认为,这样的考虑有可嘉者。但以吴兢80余卷之书未毁,缺乏史料依据,从而相关的考虑也就缺乏可靠的立足点了。《旧唐书》卷46《经籍志上》云“禄山之乱,两都覆没,乾元旧籍,亡散殆尽”,《新唐书》卷57《艺文志一》云“安禄山之乱,尺简不藏”,如此看来,吴兢后人进奏朝廷的《唐史》大抵已毁于乱事之中[88]。吴兢后人补作,殆据进本的底本而为者。其所以要补作,盖欲成兢之志,且有底本,不补作成可称之书,亦有可惜者。
这一来,我们是可以考虑开元十七年吴兢贬荆州司马前30卷的《唐春秋》可能已成书进奏朝廷的了。不然,我们就得考虑吴兢晚年或卒后,当有《唐春秋》进奏朝廷的。因为既有经营多年的书稿,岂有不最终完成之理?两《唐书·吴兢传》既不载吴兢晚年或卒后有《唐春秋》进奏朝廷之事,就可使我们考虑《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前本已成书进奏的事实。不然,等于是开元十七年后的《吴兢传》文只有《唐书》的影子。故十七年后的《传》文看不到《唐春秋》存在一点恰可使我们大胆推测《唐春秋》于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前已成书上奏的可能。
总而言之,从上录《唐会要》、《册府元龟》及《新唐书·吴兢传》的材料看,吴兢原定的98卷的《唐书》在其“贬荆州司马”前是没有完成,故许“以史草自随”的“史草”当即此98卷的《唐书》的“史草”,从而朝廷派人从荆州取回的65卷的书稿亦即吴兢原定98卷的《唐书》的部分之稿。此“六十五卷的书稿”当是已完成或近完成者。而《旧唐书·吴兢传》所言兢卒后有80余卷、“事多纰缪,不逮于壮年”的《唐史》,当是原定98卷的《唐书》的最后完成者。兢卒后,其外孙蒋乂有可能在吴兢书稿基础上有所补缀,《新唐书·艺文志》所载100卷的《唐书》或即蒋乂补缀完成者。如果我的以上说法有理,那么,似可认为吴兢被贬的“书事不当”的罪名的依据是完全可以从可能已经成书上奏的《唐春秋》中寻找的。即使吴兢《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前亦未能成书,“书事不当”的罪名也可以从《唐书》《唐春秋》二书中或其中一书中寻找的,原因是吴兢乃在公开场合修史,其内容极易为人所知。因此,关于“书事不当”问题,我现在还是比较同意瞿林东先生的看法。瞿先生说:“‘坐书事不当’究竟指什么呢?我们已无从了解。从吴兢一贯的史笔来看,很可能是因为直书不讳,触犯了唐玄宗或其它权贵。”[89]惜瞿先生言之不够肯定,原因或在于他对吴兢由“私撰”国史而“公修”国史等问题注意不够。自然更惜谢先生对吴兢所得“书事不当”的罪名与吴兢之国史有关一点完全不予考虑。
[1]拙文:《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与瞿林东先生商榷》,《贵州文史丛刊》1992年第4期;拙文:《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贵州师大学报》,1993年第1期;拙文:《三论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与吴枫先生商榷》,《贵州师大学报》,1995年第2期。
我另有论述。
《成书之谜》刊《史学月刊》1993年第2期;《成书问题》刊《史学史研究》1997年第4期;《集校》,中华书局2003年版。
《集校》之《叙录》,第25页。
《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着述》则天长安三年:“是年,兢以直史馆修国史,迁右拾遗内供奉。”但吴兢入史馆的时间是可以定在长安元年的。此详注75。
我曾认为《政要》乃直接改编《太宗政典》而来,见拙文《关于贞观政要材料来源的商讨》,刊《人文杂志》1999年第2期。现在看来,至少在《政要》四十篇的篇名上尚有取鉴于《帝范》者,此点,只要比较二书篇目,即可了然。《政要》卷9《征发篇》引有《帝范》之文字。既如此,吴兢岂有不参取《帝范》篇目以定《政要》篇目之可能?
《成书之谜》,《月刊》第29—30页。
此《政要》乃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者。
《旧唐书》卷89《王方庆传》。
[10]陈寅恪认为《政要》乃《太宗实录》的分类节要本,见《元白诗笺证稿》第五章《新乐府·七德舞》。我曾认为《政要》乃直接改编《太宗政典》而来,见前揭注6之拙文。现在看来,当有修正。据《玉海》卷49《艺文》“唐《贞观政要》”条的记载,《太宗实录》乃吴兢编《政要》时主要信据取材之书。故其编《政要》虽直接改编《太宗政典》,还必以《太宗实录》校《太宗政典》,以定其相关内容的正误,又必从《太宗实录》中取《太宗政典》所无之材料以充实《政要》内容。当然这并没有否定吴兢编书从其预修的《唐书》中取材的可能。不过,就算从其预修的《唐书》中取材,亦必当以《太宗实录》等书的记载来确定其相关内容的正误。故陈寅恪认为《政要》乃《太宗实录》的分类节要本,固非甚为准确,但若广义地观之,则陈说的可靠性还是比较大的。《太宗实录》必不能涵盖太宗朝的全部史料,因而《太宗政典》和吴兢预修的《唐书》都很可能有《太宗实录》所不载的内容,值得注意。陈寅恪之所以认为《政要》乃《太宗实录》的分类节要本,显然是对《玉海》的记载有所忽略。
[11]我统计过《四部丛刊》本《政要》正文只有七万余字。此与原本《政要》字数当无大的差别。
[12]理由既单薄,那相关的问题,也应引起注意。谢先生以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的时间在“开元五年或五年之后”,考谢先生《集校》之《叙录》列“开元五年前后”一时间项,中有“《上玄宗皇帝纳谏疏》”。既是“前后”,则其意思乃指既可能是开元四年,也可能是开元六年了。但谢先生在《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着述》中就直以“兢上疏玄宗”之事在开元五年,且列之于此年九月之后、十二月之前,是与《叙录》的表述有差别。
[13]《成书之谜》,《月刊》第28页。许道勋、赵克尧《唐玄宗传》对“依贞观故事”有专章进行讨论,可以参考。
[14]《集校》之《叙录》所列吴兢“生平大略”说:“开元五年前后”吴兢“以卫尉少卿之职奉诏编次书目”,开元五年之下即列开元七年事,云“授着作郎兼昭文馆学士”,是显示开元七年之后吴兢已不任“卫尉少卿”。又说:“十二月,姚崇罢相,宋璟继任。史称:‘宋璟为相,欲复贞观之政。’紧接着,秘书监马怀素奏请整比图书,编次书目,吴兢以卫尉少卿之职奉诏参预编次。”又说:“开元七年前后,吴兢授着作郎兼昭文馆学士。”按,“开元四年十二月”后的“紧接着”,当然应该理解为“开元五年”了。可见与“生平大略”中所言大体一致而微有不同,不同只在比“生平大略”所言更确,因为“生平大略”中只言“开元七年”,而未言“开元七年前后”。
[15]戈直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当为戈直所考者,未必有直接的《政要》传本所题吴兢职名为依据,因为相对说来《直斋书录解题》所载吴兢“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名,更可考虑,而戈氏不取,盖有自作聪明而特别立异的原因在。
[16]《唐六典》卷16《卫尉寺》、《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
[17]“调整”之说,见《成书问题》,《研究》第53页;“修定”之说见《成书之谜》,《月刊》第32页。
[18]按:此云“修史已成数十卷”,必是指其“公修”之史即作为史臣任务而修之史,非“私撰”之史。因为若为“私撰”之史,那么开元十四年之奏文即《请总成国史奏》中不会说“既将撰成此书于私家,不敢不奏”。理由是开元三年已经“奏”过了。正因为乃“公修”之史,故其“抗疏”之后,有“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之事。看来“迁水部郎中”后即未有“修国史”之职,故其丁忧后要“抗疏”。看来,长安三年吴兢参加修史,其书并没有及时完成,后来修史之人去留无常,并未能有书完成,只有吴兢因酷爱史事,即使在并不任史职的情况下也继续修史,故终于有韦述《集贤注记》所载110卷的《唐书》完成。韦述以此书属之吴兢,盖即以吴兢乃最后总其成之人,且用功最多。如此说来,此110卷的《唐书》几乎就等于吴兢自作之书。既如此,吴兢何以要“私撰”30卷的《唐春秋》和98卷的《唐书》呢?我想原因当在110卷的《唐书》的体例乃长安三年修书时主事的张易之等人所定者,有吴兢不满处,而且还有“苟饰虚词,殊非直笔”的情况,再加其书的下限只到开元之初,亦使吴兢感到不足。故吴兢要另外“私撰”《唐春秋》、《唐书》。当110卷的《唐书》完成后,《唐春秋》、《唐书》也已有相当的规模,故他要将二书完成。这使我感到,对开元十一年张说何以可以以赵冬曦代吴兢史职事似乎可以有新的解释:看来,吴兢丁忧前的某个时间,110卷的《唐书》本已完成,故其在史馆中等于是无事了,而当修《六典》需要人的时候,吴兢又在丁忧,故张说可以一面以赵冬曦代吴兢史职,一面在吴兢丁忧满期后解除其史职。
[19]“称之”后点校者施以句号“。”,根据文意,似当以施分号“;”为宜。
[20]此事我另有所考。
[21]第21页。《集校》第605页又说:开元十一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自注出处为“《新唐书·吴兢传》”。
[22]见《集校》之《叙录》第47页。按:“丧终”应为“终丧”,“泰山”的“泰”,《新唐书》原文作“太”。谢先生稍误。
[23]《集校》第604页。按:《旧唐书·吴兢传》:“……丁忧还乡里。开元三年服阙,抗疏言曰:‘……’乃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馆学士……”《新唐书·吴兢传》言:“……以母丧去官。服除,自陈修史有绪,家贫不能具纸笔,愿得少禄以终余功。有诏拜谏议大夫,复修史。睿宗崩……”考《旧唐书·玄宗纪》,睿宗崩在开元四年六月。可见,“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当在开元三年,而“兼修文馆学士”亦有在三年的可能,不然就当在四年。但未言为“着作郎”。谢先生《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着述》开元三年条有“守谏议大夫兼修国史”之文,是。但四年无“兼修文馆学士”之文,当有所略。谢先生以吴兢有“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着作郎昭文馆学士”之职在开元七年的依据为苏颋《授吴兢着作郎制》。按:苏颋文见《全唐文》卷251,文曰:“黄门:朝议大夫守谏议大夫上柱国兼修国史吴兢祗服言行,贯穿典籍,蕴良史之才,擅巨儒之义;顷专笔削,仍侍轩阶。而官之正名,礼不以讳。宜着书于麟阁,复载籍于鸿都,可行着作郎兼昭文馆学士,余如故,主者施行。”如此,是吴兢的头衔全称为:朝议大夫守谏议大夫上柱国兼修国史行着作郎兼昭文馆学士。但此制并未言时间在开元七年。《唐六典》卷8《弘文馆》注:“武德初,置修文馆;武德末,改为弘文馆。神龙元年,避孝敬皇帝讳,改为昭文。神龙二年又改为修文,景云二年改为昭文。开元七年又改为弘文……”是景云二年到开元七年即改为“弘文”之前有昭文馆。谢先生《吴兢学行及着述》开元七年条亦有九月“昭文馆依旧改为弘文馆。”之文,不知何以还要将“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着作郎昭文馆学士”之事记在开元七年条?莫非以其事在开元七年九月前?果如此,其依据为何呢?谢先生未有交代。可见,谢先生将“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着作郎昭文馆学士”之事记在开元七年条,是大有问题的。值得注意者,据苏颋《授吴兢着作郎制》,吴兢此前未有“兼昭文馆学士”之事。既然昭文馆存在于景云二年与开元七年之间,则依两《唐书·吴兢传》,吴兢在开元三年或四年有“兼昭文馆学士”之事,是完全可能的,不知谢先生何以要将“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着作郎昭文馆学士”之事记在开元七年?看来,《旧唐书·吴兢传》“俄兼修文馆学士……”之文只是略去了“着作郎”,又未注意修文馆改名之事,即未注意“修文”当为“昭文”,故正确的叙述应当是“俄行着作郎兼昭文馆学士……”,而时间当在开元三年或四年。如此,吴兢任卫尉少卿可以在四年或五年。《旧唐书·韦述传》言开元五年吴兢以卫尉少卿职之身份与元行冲等于秘阁录四部书,不表明开元五年定为吴兢始任卫尉少卿的时间。
[24]按:依苏颋《授吴兢着作郎制》,“昭文馆学士”之前当有“兼”字,而据《唐六典》,学士本为他官而兼者,亦可见“昭文馆学士”之前当有“兼”字。是谢先生所言稍有未当。此又参注23。
[25]《集校》第11页,又参第5—6页。
[26]按:《唐六典》卷8《门下省》“弘文馆”注既云“神龙元年,避孝敬皇帝讳,改为昭文。神龙二年又改为修文,景云二年改为昭文。开元七年又改为弘文……”,则“修文馆学士”只在神龙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间方有,而景云二年至开元七年之间只当有“昭文馆学士”,故《旧唐书·吴兢传》“兼修文馆学士”既是记在开元三年之后,乃错误,故正确的写法应是“兼昭文馆学士”。可见,史臣于相关史事有所未明,不然就是因为“修文馆学士”与“昭文馆学士”乃同职异名而不加区别。我以为当以前一情况的可能性为大。
[27]前注23言吴兢头衔全称当为“朝议大夫守谏议大夫上柱国兼修国史行着作郎兼昭文馆学士”,可参考。谢先生此未言全。
[28]此言“修文馆学士”,乃是承谢先生之文而言的,若依《唐六典》,在开元七年前当言“昭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当言“弘文馆学士”。
[29]《全唐文》所载奏文题名《请总成国史奏》。
[30]就算谢先生所言“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之吴兢职名可靠,也不能将《政要》成书时间推到开元十三年以后,因为此职只可能在吴兢任左庶子之前,即下限在十一年,因为十一年吴兢的史职就被赵冬曦代替了。
[31]按:参前注23、26,则开元七年前为“昭文”,七年后就为“弘文”了。故不当言七年“前后”为“昭文馆学士”。谢先生的表述稍欠准确。
[32]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44《唐书四》于“唐之学士,弘文、集贤分隶中书、门下省,而翰林学士独无所属”下曰:“案:学士无品秩,但以它官充选,又为天子私人,故不隶三省。《唐六典》不载翰林学士,学士亦差遣,非正官也。”此所言是。其中“学士无品秩,但以它官充选”本专为引就翰林学士而言,但弘文、集贤学士亦包括在其中。故《唐六典》卷8《门下省》“弘文馆学士”注所云“五品已上,称为学士”“六品已下,为直学士”的“五品”“六品”盖当就“兼”学士之本官而言,非谓学士有五品、六品之别。
[33]更可注意者,说“卫尉少卿”之职存在时间的下限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只是我的理解。而依谢先生之说,吴兢之此职的存在时间只在开元五、六年。如此一来,则他在《集校》中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真有使人不可思议者:因为“卫尉少卿”既只存在于开元五、六年,则开元七年后方有的“弘文馆学士”吴兢何可得“兼”?理由是,学士只是以它官而兼者;若本官已不存在,何有兼官之理?可知谢先生所题吴兢“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此职名,实际只是把吴兢并不同时任的几个职并在一起!
[34]《成书问题》,《研究》第51页;《集校》第17页。
[35]据《唐六典》卷8《门下省》“弘文馆学士无员数”及其注文,可知“修文馆”之名只存在于神龙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间。
[36]《集校》第11页。开元七年改昭文馆为弘文馆,依谢先生之说是在开元七年改改昭文馆为弘文馆之前吴兢为“着作郎兼昭文馆”了。《旧唐书·吴兢传》兢为修文馆学士乃在开元三年“服阙”之后。谢先生于开元三、四年、五年、六年皆不言兢为昭文馆学士之事,而于七年言之,与《旧唐书》之记载不一致。他只考虑到景运二年至开元七年有昭文馆,故改《吴兢传》的“修文馆学士”为“昭文馆学士”。但时间有问题。即谢先生只顾到《唐六典》卷8《弘文馆》的记载,而于《旧唐书·吴兢传》的记载考虑未周。在《唐六典》中,景云二年至开元七年有昭文馆,故谢先生改《吴兢传》之“修文馆学士”为“昭文馆学士”,合于《唐六典》的记载而不合于《吴兢传》的记载,或说于《吴兢传》的理解不全面。
[37]《唐会要》卷64《集贤院》曰:“开元五年十一月题为丽正修书院,以秘书监马怀、右散骑常侍褚无量充使。初置院,经始皆无量处置。至八年正月,以散骑常侍元行冲充使,检校院内修撰官。”以此,似是“丽正修书院”在开元五年就有了。《唐六典》卷9中书省“集贤殿书院”条注更值得注意:“开元十三年所置。……自开元五年于乾元殿东廊下写四部书,以充内库,乃令右散骑常侍褚无量、秘书监马怀素总其事,置刋定官四人,以一人判事。其后因之。六年驾幸东京。七年于丽正殿安置,为修书使。褚、马既卒,元行冲为使,寻以张说代之。八年置校理二十人。十二年驾幸东都,于命妇院安置。十三年召学士张说等宴于集仙殿,于是改名集贤殿。修书所为集贤殿书院。”亦显示五年有“丽正修书院”得名之可能。且二书都未言开元十一年有“置丽正书院”之事。《玉海》卷52《艺文·唐乾元殿四部书丽正殿四库书集贤院典籍》:“六年乾元书院更号丽正修书院,置使及检校官,改修书官为丽正殿学士,十一年春置丽正修书学士……十三年改丽正书院为集贤殿书院。”此中“《注记》”即韦述《集贤注记》。值得注意者,“六年”既从《集贤注记》,则“十一年春置丽正修书学士”之文,当亦是从《集贤注记》的记载而来。韦述之记载,可信性很大,故胡注言开元十一年“置丽正修书学士”极精确。《通鉴》以置丽正书院在十一年五月,其误甚为明白。即“五月”亦有误,因韦述之书言为“春”,若“五月”乃是“夏”,故“五月”当为“三月”之讹。
[38]《集校》第605页。
[39]《集校》第605页。
[40]《旧唐书·玄宗纪》。
[41]开元初吴兢母丧,而有夺礼之事,此可参《旧唐书·吴兢传》和《全唐文》卷298吴兢《让夺礼表》。
[42]《旧唐书·玄宗纪》开元十一年正月“中书令张嘉贞贬幽州刺史”。
[43]《集校》第26页。
[44]“五月”当为“三月”,详注37。
[45]《成书之谜》,《月刊》第30页。
[46]我之所以说“有两年零五个月时间”,是因为《贞观政要·序》称“侍中安阳公”、“中书令河东公”,源为侍中、张为中书令都在开元八年五月,故可把二人“命”吴兢编书的时间的上限定在开元八年五月。
[47]详注11。
[48]《月刊》第30页。
[49]谢先生认为,所谓《书目》乃《邯郸书目》,见其《集校》第14、15页。但此《书目》言《政要》的材料来源如此之确,当有直接或间接据于吴氏《西斋书目》者。因为《太宗实录》在《玉海》中虽有所引,但此乃据他书所引《太宗实录》之语而来,还是从当时实际存在的《太宗实录》而来,值得考虑。从实际情况看,《太宗实录》在宋代当已不存在,至少当非全本,既如此,宋人据何考证知《政要》材料主要来于《太宗实录》?而据载吴氏《西斋书目》乃将吴氏自撰之书列于正史之末者,此必是晁公武所见吴书的实际情况,盖吴兢对自己所作之书作有简单的提要,故后人得以知《政要》的材料来源。是南宋时《西斋书目》尚存在。此点亦可从《直斋书录解题》卷8目录类的记载得到证明。另外,《玉海》引有韦述《集贤注记》,是宋代韦书尚有内容可见,则吴兢之书独无内容为宋人所见的可能?故《玉海》所称“《书目》”岂可只理解为《邯郸书目》或《中兴书目》?因此,我说《玉海》所谓“《书目》”“当为”“《西斋书目》或与《西斋书目》有关”。
[50]拙作《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已论王说较为正确。
[51]吴枫《评贞观政要》,《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1期。
[52]《集校》第21页。
[53]《月刊》第31页。
[54]《成书问题》,《研究》第53页。《成书之谜》说到《政要》的“修定”问题,见《月刊》第32页。
[55]可是,吴兢服丧当即离京返乡,其资料条件实不足以最终编录成书。可见谢先生的说法于情理不合。
[56]《成书问题》,《研究》第53页。
[57]《研究》第55页,又参《集校》第27—28页。此关于三个本子的推测,是很不错的。
[58]《研究》第55页,又参《集校》第28页。按:谢先生之所以言蒋乂“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转相抄录,流向社会”,是因为《新唐书·蒋乂传》谓“外祖吴兢位史官,乂幼从外家学,得其书,博览强记”,既然“得其书”,当然就可以“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了。但是,根据《传》文,所谓“得其书”似应理解为“得读其书”或“得尽读其书”或“得广读其书”,而不是得到吴兢的藏书。所以,吴兢之藏书虽不能排除最终归蒋乂所得的可能,但就《蒋乂传》此“得其书”的文义看来,尚不能得出吴兢藏书归蒋乂所有的结论。但蒋乂既有“幼从外家学”之事,则“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是可能的。
[59]《集校》第29页、30页。.但《新唐书·蒋乂传》并未言有乂“整理”《政要》之事。
[60]《研究》第49—50页。
[61]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2下《史部·目录类》“吴氏《西斋目》一卷”:“右唐吴兢录其家藏书凡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八卷。兢自撰书附于正史之末,又有续抄书列于后。”
[62]人们也许对安史之乱对图书的破坏程度估计过高。如此,得考虑《政要》未必毁于乱事之中一点。此涉及《政要》进本数量及其所藏地点问题。如此,宪宗所读之《政要》未必不是吴兢原本,从而不必认为宪宗所读《政要》乃蒋乂整理本的问题。
[63]《集校》第25页。
[64]又参《册府元龟》卷559《国史部·论议》。
[65]又参《册府元龟》卷559《国史部·论议》。
[66]中华书局本《唐会要》作“开元八年”,据《旧唐书》卷97《张说传》疑当是七年。
[67]“十五年”中华书局本《唐会要》作“二十五年”,误;《四库全书》本《唐会要》作“十五年”,是。
[68]据《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中书省“史馆”“监修国史”下注文所载,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前张说是不可能任“监修国史”的,文曰:“贞观已后,多以宰相监修国史,遂成故事也。”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前即张嘉贞罢中书令前,同为宰相的三人中以嘉贞职位最高,故在其未去位前,为“监修国史”之人应为嘉贞而不为张说。
[69]《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
[70]《唐六典》卷26《太子左春坊》。
[71]吴兢以太宗为玄宗的“圣祖”,见《全唐文》卷298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
[72]《成书之谜》,《月刊》第33页。
[73]谢先生所说的“直接进谏”当是指当面进谏或指就吴兢所任太子左庶子的本职范围之事而进谏。故说吴兢《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但“上表”与“上疏”果有不可混的差别吗?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就不可为他事而进谏吗?如此则“上表直谏”难道就不是吴兢“份内的事”了吗?还有,无论是不是“直接进谏”,都是“进谏”,自然都是臣下且身为太子左庶子的吴兢“份内的事”,玄宗能因为吴兢《表》中说了“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的话,就要把进谏者吴兢贬到外地吗?可见,谢先生的说法是很成问题的。
[74]《成书之谜》,《月刊》第33页;又参《成书问题》,《研究》第55页;《集校》第27页。
[75]《新唐书·吴兢传》。
[76]详下正文所录《唐会要》卷63《在外修史》、《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采撰二》之文,又参《全唐文》卷298吴兢《请总成国史奏》。
[77]谢先生《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着述》则天长安二年吴兢三十四岁条云:“兢以‘励志勤学,博通经史’深受魏元忠、朱敬则器重。”“《传》称:‘及居宰辅,荐兢有史才,堪居近侍,因令直史馆,修国史。’”“按:魏元忠拜相在圣历二年,而朱敬则拜相在长安三年七月。长安三年正月诏修国史,朱敬则尚为正谏大夫,‘直史馆吴兢’已名列其中了,传文稍误。”长安三年吴兢三十五岁条云:“正月,敕武三思、李峤与正谏大夫朱敬则、司农少卿徐彦伯、司封郎中徐坚、左史刘知几、直史馆吴兢等修唐史。采四方之志,成一家之言。长悬楷则,以贻劝诫。”以此看来,谢先生以吴兢入史馆在长安三年了。《集校》之《叙录》所列吴兢“生平大略”表长安三年条言“直史馆修国史……”,表前又有“长安三年正月诏修唐史,吴兢以直史馆身份奉命与朱敬则、徐坚、刘知几等共同修撰,这是吴兢史学生涯的开始”的文字。可见谢先生关于吴兢入史馆时间的认识是一致的。他以吴兢入史馆在长安三年的证据只是《唐会要》卷63的记载。惜未注意《新唐书·吴兢传》此“始,兢在长安、景龙间任史事”的文字。在我看来,吴兢入史馆并不在长安三年。因为《旧唐书·吴兢传》明言兢“居职殆三十年”,此“职”即史职。此“三十年”的下限为开元十七年。若以谢先生的说法推之,吴兢居史职只有二十六年左右,而云“殆三十年”,有所未当。特别值得注意者,《全唐文》卷298有吴兢《乞典郡表》,云:“臣自掌史东观,十有七年……”此《表》当来于《册府元龟》卷554《国史部·恩奖条》,因为二者文字相同。《册府元龟》明言吴兢上《表》在开元六年七月。以此时间计之,则知吴兢入史馆当在长安元年。如此则知《旧唐书·吴兢传》言兢“居职殆三十年”是恰当的。由于《册府元龟》的材料太有说服力,故不能以长安三年为吴兢入史馆的时间。谢先生当是考虑到长安三年正月修唐史的需要而有吴兢被推荐入史馆之事。但何不可能是吴兢先入史馆,而后由于朝廷修唐史乃因便预其事?《旧唐书·吴兢传》既言“‘及居宰辅,荐兢有史才,堪居近侍,因令直史馆,修国史。’”盖因魏元忠之荐而有吴兢“直史馆”之事,又因朱敬则之荐而有吴兢“修国史”之事。果如此,可见《旧唐书·吴兢传》之文字是颇为讲究的。我以前对《旧唐书·吴兢传》之文字未有这样的理解,故认为推荐吴兢入史馆的只是魏元忠,而不是朱敬则,不准确。当然,我们得考虑长安元年魏元忠是否在相位的问题。《旧唐书》卷6《则天本纪》:“二年春二月……左肃政御史中丞魏元忠为凤阁侍郎、吉顼为天官侍郎,并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六月,魏元忠为左肃政御史大夫,仍旧知政事。”“是月,御史大夫兼知政事、太子右庶子魏元忠为张昌宗所谮,左授端州高要尉。”同书卷92《魏元忠传》:“圣历二年,擢拜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魏元忠罢“知政事”既在长安三年九月,则其有长安元年推荐吴兢入史馆的可能,是非常显然的。
谢先生以吴兢上《乞典郡表》在开元八年,此见《集校》第6页、第11页、第605页,其依据与我的依据相同。但他改“开元六年七月”中的“六年”为“八年”,是为了与他所说的吴兢长安三年入史馆的意见相一致,其理据却不充足,见《集校》第625页。我说“理据不充足”,是因为他认为《册府元龟》所载“八年”诏书安置吴兢之父一事与吴兢表乞典郡一事有关,故他说“若以开元六年表乞典郡,至八年才有诏安置其父,间隔未免太长了”。但我认为,开元六年表乞典郡不好说是玄宗下诏安置吴兢之父的原因,因为《册府元龟》明言原因是吴兢“修国史”,因而当是吴兢修国史以来的成绩使玄宗有优待之举。特别是,吴兢表乞典郡,是颇有情绪的,如果因闹情绪而有立即得到优待之事,此无异君为臣挟,不合事理。故即使玄宗的优待之举与吴兢表乞典郡有关,其优待之事也当等待一些时间方可发生。从而也不能认为《册府元龟》所言的吴兢表乞典郡的“六年”为“八年”。何况,定“八年”吴兢表乞典郡与《旧唐书·吴兢传》言兢“居职殆三十年”的记载不相符合。也就是说,谢先生对吴兢入史馆的时间的认识有所不确,这是他要改《册府元龟》的“六年”为“八年”的原因,但这一改就导致一系列的矛盾。故我认为,《册府元龟》的“六年”是不能改为“八年”的。
[78]所谓“纪事疎略”,除了可能确实存在的吴兢之书稿所存在的疏忽或错误以外,当亦有吴兢之书体现其“叙事以简要为主”的主张却不为他人认可的实情的可能。
[79]按:根据文气,“在”字当为衍文。
[80]此《唐会要》乃中华书局1955年版。“俄又令就史馆”,据下文当是在开元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后。此记之,“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后之文又记之,盖各就始末而言之也。
[81]“撰将”当作“将撰”。《唐会要》即作“将撰”。
[82]也许“令就史馆”后,吴兢就有“兼修国史”之职名了。此或许就是《旧唐书·吴兢传》言其“居职殆三十年”的由来。就算未有“兼修国史”之职名,在《旧唐书·吴兢传》的编者那里,吴兢“就史馆”之事是被当做“居职”了的。这是可以肯定的。
[83]此《册府元龟》乃中华书局影印本。
[84]研究《政要》者似以吴兢服父丧满期而为太子左庶子或开元十三年后可以随时“修定”《政要》,至少在谢先生那里似乎是这样。可是,由上录奏文看,吴兢更看重的是其所修的国史即《唐书》、《唐春秋》。这样,更可理解《政要》在吴兢那里似乎只是“副业”,是以余力为之者。从而更可理解《政要》当是在宰相之“命”下急作速成者。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谢先生的“基本撰成”后而有的“修定”之说,缺乏说服力。自然亦为我所主张的《政要》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间的成书说提供了一个辅助性理由。
[85]尤其是,据《唐会要》之文,“集贤院”非“秘其事”之所,吴兢到“集贤院论次”,更是典型的“公修”了。后“就史馆”后,史馆虽为“秘其事”之所,但史馆中非仅吴兢一人,张说等亦在其中,故兢居史馆修《唐书》、《唐春秋》,仍是典型的“公修”,即在公开场合修史,其内容易为人知,亦属自然之事。
[86]读者或许有疑问:吴兢既然同时作《唐书》《唐春秋》二书,会不会前者只有列传部分而无本纪部分,从而《唐书》《唐春秋》在内容上密切配合,故一书未成即当以“未能就”目之呢?我的回答是,这样的疑问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历史上似乎还找不到只有列传而无本纪的正史之书。故不能认为《唐书》九十八卷者只有列传而无本纪。如果要说《唐书》《唐春秋》在内容上密切配合,那也只不过是《唐春秋》之作乃吴兢欲使史事大纲更加具体详细而已。所以,吴兢当是有感于纪传体的史书的本纪部分不应太详且不便发挥“春秋笔法”的缺憾而特作《唐春秋》以弥补之。因而《唐书》《唐春秋》二书在内容上无疑是各自独立的。这一来,《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中的“其书”,会不会是“其一书”呢?果如此,是明言只有一书未完成了。或者,乃因为“其一书”的表述有欠自然,乃写为“其书”?不过,吴兢作二书乃一完整之计划,故只要有一书未完成,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因此,还是当从总体上理解为好。当然,若理解为“其一书”亦无不可,因为那也是有可能的。
[87]《新唐书·吴兢传》不载此一百卷的《唐书》,当以其书非吴兢终其成的缘故;而不载八十余卷的《唐史》,当以其书有缺点的缘故,此缺点即《旧唐书·吴兢传》所载“事多纰缪”,故非吴兢的代表性的着作而有所忽略。
[88]我们这样考虑,乃是因为此书进奏时当是只进奏了一本而非数本,故难有幸免的可能。不似早年李延寿的《太宗政典》进奏后写有数本的情形。
[89]瞿林东《吴兢与贞观政要——纪念吴兢逝世一千二百三十周年》,《河南师大学报》197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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