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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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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15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7号令)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 71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指依据考核标准,对取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的企业在考核周期内企业管理基础、从业人员素质、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

2、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省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实施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一)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制订计分考核标准;安排、部署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各市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二)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汽车、其它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安排、部署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辖区各县(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三)各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

3、责汽车、其它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协助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汽车、其它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四个等级。各质量信誉等级的定义如下:质量信誉AAA级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中质量信誉优良单位。质量信誉AA级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中质量信誉较好单位。质量信誉A级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中质量信誉一般单位。质量信誉B级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中质量信誉较差单位。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至当年的12月31日期

4、间不评定质量信誉等级,其质量信誉等级记录为 “新办企业”,自开业次年的1月1日起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第七条 依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考评制。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项目及其计分分值为:(一)企业基础管理指标:经营管理档案建立及计算机应用情况。计分分值为100分。(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其它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质情况。计分分值为100分。(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维修配件管理、维修质量检验状况及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执行情况。计分分值为250分。(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项目与收费公示、有责纠纷与投诉

5、、服务质量事件等状况与维修合同、结算清单的执行情况。计分分值为250分。(五)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及生产安全状况。计分分值为100分。(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和消防设施状况及维修作业中废弃物的回收状况。计分分值为100分。(七)遵章守纪指标:行业备案制度、行业统计制度的执行状况及参加行业培训学习情况。计分分值为100分。以上考核总分合计为1000分。另设“特别加分”项目,对考核期内企业得到客户的满意程度、企业形象、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获得荣誉称号给与加分,计分分值为100分。第八条 各级别质量信誉等级应当分别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一)AAA级企业:经综合考核,企业获得的考核总分

6、与加分之和不低于85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项目规定分值的80%以上。(二)AA级企业:经综合考核,企业获得的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不低于70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项目规定分值的65%以上。(三)A级企业:经综合考核,企业获得的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不低于60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项目规定分值的60%以上。(四)B级企业:经综合考核,企业获得的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低于600分或者任一考核项目得分分数为项目规定分值的60%以下的。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占项目分值的比率均应符合规定条件,比率不一致时,按照其中最低的比率对应的相应等级条件确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第九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下列情

7、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因机动车维修质量原因引发车辆事故,造成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二)超越许可事项经营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四)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省级交通

8、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十条 根据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考核评定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其称号为“XXXX年度/XXX级企业或XX级企业或X级企业”,新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后,原质量信誉等级即由新评定的等级取代。机动车维修企业能够使用其有效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第三章 质量信誉档案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的格式建立质量信誉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载相关内容,将有关材料归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材料。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如下:(一)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

9、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连锁经营或分公司情况等;(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及处理情况; (四)违章经营记录,包括每次违章行为发生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五)客户投诉记录,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六)其它与企业质量信誉有关的从业人员、维修设备及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等情况。第十二条 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

10、(见附件2)。经过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监督管理记录,并收集、汇总企业上报资料,及时将企业质量信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备案有关记录:包括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特约维修车型的备案(变更)的时间和具体内容;(二)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发生的时间、内容、原因、性质与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机构)与处理情况;(三)违法违章行为与处罚记录:包括每次违章行为发生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四)举报、投诉处理记录:包括每次的投诉人或举报人、内容与性质、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五)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记录:包括每次维修质

11、量纠纷调解的当事双方、纠纷事由、调解结果等;(六)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包括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情况、质量信誉等级、通报公示及有关记录等。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根据需要,聘用部分业内专业人员组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的考核工作组,或组织各行政区管理人员交互进行企业质量信誉实际考核计分工作。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据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档案记载,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申请/考核表”(

12、见附件3、附件4,以下简称:“质量信誉考核表”)进行企业自检自查并计分后,于每年度的1月份之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申请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1、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申请/考核表;2、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档案;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4、与提交的质量信誉档案记载内容有关的证明资料;5、企业认为与本企业质量信誉相关的说明性材料。汽车、其它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提交的资料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签写意见并附日常监督管理中与企业质量信誉有关的资料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汽车、其它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提交的资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并实施企业

13、质量信誉考核。 (二)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所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表”和有关资料,在每年2月至4月份进行实际考核计分。“质量信誉考核表”中设定的客户满意度的考核,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采用维修用户调查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考核。(三)实际考核计分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考核计分并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的记载和相关资料,在“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见附表5,以下简称:“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中记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并针对性地对企业提出加强管理、改进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具体要求。 县级道路

14、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备案。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综合考核初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或在本机构网站、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五)被考核企业或其它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申诉或举报材料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六)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

15、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确定。对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申诉或社会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七)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经公示、确定后,县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月10日之前以“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备案表”(见附件6)的形式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八)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确定后,应当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考核记录栏内采用打印或加盖本实施细则规范的专用章(见附件7)的形式,标注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应复制一份交机动车维修企业存档。第十五条 在异地设

16、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规定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第五章 质量信誉管理第十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在5月3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维修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17、结果。(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省交通行业报纸、期刊或网站对全省汽车、其它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级别予以发布公示。(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网站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级别进行发布公示。(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网站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级别进行发布公示。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当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

18、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或不按要求补正,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均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强对其日常经营行为、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质量信誉考核职责,建立与所考核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联系制度,定期取得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有关信息及资料;向企业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情

19、况;并经过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企业动态和市场状况。第二十二条 质量信誉考核中发现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企业,负责汽车、其它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行文,责令原许可机构在20天内重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负责汽车、其它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天内重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或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质量信誉奖惩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信誉AAA级企业实行荣誉奖励。(一)连续二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AAA级的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 (二)连续三年经考核取得质量

20、信誉AAA级的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三)连续三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AAA级的企业,自第三年起,在无举报、投诉的情况下,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能够改为二年一次。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直接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四条 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AA级以上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

21、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第二十五条 对质量信誉B级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制度。由企业所在地行政许可机关按照质量信誉考核机构的决定,分别实施以下行政措施:(一) 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责令B级企业限期在2个月内整改。(二) 限期整改企业应在质量信誉考核公布后10日内向质量信誉考核机构报送整改书面措施,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稽查。(三)整改到期,由质量信誉考核机构和所在地行政许可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四)限期整改后经核查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新闻媒体通报批评,并记录于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

22、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未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损害企业信誉的,企业能够直接向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投诉。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但不得另行制定考核计分标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2、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3、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申请/考核表(汽车、其它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适用)4、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申请/考核表(汽车、其它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适用) 5、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核定表6、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备案表7、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专用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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