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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认识农民问题的一个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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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权利:认识农民问题的一个视角中国乡村的发展自1949年后,曾经历了多次巨大的起伏和变迁,其中自上而下的政策变动和全面动员的政治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是关键性的影响。农民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常常是在实际中行动起来后,然后才有可能被政府认可,并逐渐扩大自己的影响。1970年代末,中国农村兴起的改革大潮,已经推动了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在这二十几年的时间里,大多数农民已从被温饱问题困扰的阴影中走出来,更可喜的是江浙、广东沿海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部分地迈入了小康之门。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快速发展,城市乃至整个社会的面貌焕然一新,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

2、提高,社会结构和关系也出现了重大转型。农民和农村社会的广泛存在,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因而,农民和农村社会的变迁,自然是影响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一种巨大动力。正如孟德拉斯所说:一个农民占50%的国家和一个农业劳动者占人口10%的国家有本质的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乡村阶层及乡村问题的影响支配着整个社会,我们已经说过,所有的政治代表都是“乡村的”,虽然,他们一般都不是农民。在第二种情况下,农业劳动者只是许多生产者群体中的一个群体,他们自然倾向于模仿其它群体组织自己的政治行动,对政治人物的各种压力,对公众舆论的影响,多少有点粗暴的群众运动。殊不知,改变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格局的那场轰轰烈烈的改革

3、运动,正是在当时仅有十八户人家的小村落凤阳小岗村悄悄地兴起的;正是小岗村的农民,用他们那赋有的勇气、经验和创新精神的手指,在改革的结盟书上,庄严地按下了18个鲜红的手印,并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冲破了既存体制和饥饿困扰的藩篱,走出一条自食其力的、恢复体面的光明大道。当然,小岗村农民的创新行动,已经成为过去的历史,他们对中国农村改革所做出的不可磨灭的功绩,也早已被世人皆知。所以,我选择小岗村作为考察对象,并不是再为那里的农民歌功颂德,更不是为了追逐时势。而是想通过对这一历史事件和事实的分析,去反思中国的农民和农村政策问题,以及有关对农民和乡村社会发展认识的范式。如今,当我们分享着改革所带来的巨大成果

4、之时,当我们看到中国社会结构有了如此巨大的变迁之时,有必要探讨和反思推动社会变迁的动力和机制;检讨已有的某些观念甚或偏见,并寻求对基于这些偏见而作的不合理制度或政策安排的补救措施;尽可能为制度创新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环境。一、小农、农民与乡村社会在对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首先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和理解农民及其他们所生产和生活的世界乡村社会,因为这是对农民和乡村社会进行研究或讨论的前提。关于农民的定义问题,是人类学一直争论不休又没有结果的焦点。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当我们用“农民(peasant)”来指称一个群体时,该群体的某些活动方式或阶层特征与我们认知结构中的相应部分的特

5、征,已经发生了一些分离或变化,这样,人们可能以这种变化了的特点为由,认为该群体已经不属于农民阶级了。在有关对农民的认识中,我们可能常被这样的几个概念所困惑。虽然可能体会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但在实际运用当中,还是难以将它们明确地区分开来。例如,“小农”、“农民”、“农业劳动者”、“农村人”、“农场工人(farmworker)”等等,它们之间,既有重合交叉部分,亦有差异分离部分;而且,不同的研究者在特定的情景中运用这些概念时,其意义或许是同一或相近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在理解和使用“农民”这一概念时,也就可能出现某些分歧。在一般社会性认识中,农民似乎总被当作具有独特行动特点或逻辑的特殊群体,农村社

6、会也正是由具有这种特殊行动规律的人构成的。“小农意识”、“小农观念”以及“小农行为”等等概念,既是用来代表农民的观念及行为,同时又是人们用来贬低他人的一种价值判断。此外,在我们的社会里,与农民相关的词,如“乡巴佬”、“乡下人”等等,都是带有贬义的骂人之词。由此可见,农民在我们的社会中的地位,常常并没有得到一些人的尊重,因此,很难说,农民或者他们所生活的乡村社会没有被人们真正理解。在过去,乃至今日,当谈到农民的特点时,一些人的观念里可能仍存在着这样一种定势认识,即认为农民总是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害怕冒险;思想固执、狭隘,而缺乏开拓进取精神。从经典马克思主义对农民这一阶级特点的论述来看,

7、农民好象始终作为一个自在的阶级而存在着,而不是一种“自为”的阶级。他们难以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阶级,一个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命运的集团而存在。因此,农民也就无法自觉地组织起来,去争取自己的利益。他们只有在工人阶级及其先锋组织的领导下,才能觉醒,才能起来保护或夺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任何一种政治的、或社会的团体和组织中,农民虽然是主要的力量,但他们总是被改造的对象。马克思曾经把法国的农民描绘成“一口袋马铃薯”,意思是说,农民作为一个群体或阶级整体,确实存在于社会之中,但是,他们常常仅仅是存在而已,他们并没有在意识上认识自己的集团的存在。所以,马克思主义对农民阶级的动员和改造,基本上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

8、而进行的。如试图通过集体主义经济活动和组织、农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等等方式,来改变农民阶级的命运。尽管这种初衷是非常良好的,但是,对农民的简单和笼统的理解和认识,可能是这些尝试在世界众多地方收效较差的思想根源。或许,毛泽东对中国农民的认识更为具体、更接近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一种笼统的概括。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一文中,把多数农民列入“半无产阶级”之中。所谓半无产阶级,包含:绝大部分半自耕农,贫农,小手工业者,店员,小贩等五种。绝大部分半自耕农和贫农是农村中一个数量极大的群众。农民问题,主要就是他们的问题。由上可见,毛泽东的分析,并没有把所有农民纳入一个具有高度同质性的抽象的阶级体系之

9、中,农民也是具有多元特点的社会群体。作为半无产阶级的主要成分,大部分农民由于处于生计水平的边缘地带,他们的思想和社会心理是极易变动的,很容易受外在宣传的影响,也极其希望变革现状。由此看来,并不是所有的农民,思想倾向于保守,害怕冒险,安于现状。低收入水平、生计难以维持的众多农民,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巨大力量。在西方自由主义经济的经典理论中,农民和工人似乎没有什么两样,统统被列入劳动者阶级之中,都是靠劳动工资为生。如亚当斯密认为: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或者说,年产物的全部价格,自然分解为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三部分。这三部分,构成三个阶级人民的收入,即以地租为生、以工资为生和以利润为生这三

10、种人的收入。此三阶级,构成文明社会主要和基本阶级。历史学领域中对农民的研究,常常把农民作为某一历史阶段或农业文明的主体,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政治结构、民族、文化等方面来探讨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如“农民民族”、“农民国家”等等词汇,基本是在广义的农业文明和文化的层次上,来认识和理解农民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联系。乡下人!一个奇特的古词。渔夫、猎人、农夫、牧人,人们现在还能真正理解这些词的含义吗?人们对这个化石般存在物的生活思考过片刻吗?他在古代史的书籍中被如此经常的谈论,人们称之为“农民”1。人类学家更倾向于把农民看作是一种具有独特文化的群体,尽管他们也承认农民在职业和政治地位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

11、,但这些都被理解为农民文化整体的一部分。吉尔兹曾在总结农民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农民这一概念的三个标准。这三个标准是经济标准、政治标准和文化标准,经济标准主要通过农民与货币及市场之间的关系来加以衡量。农民虽然常被定义为从事农业生产为中心、产品主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中的成员,但农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介入货币和市场;衡量农民的政治标准是,这一群体或集团,在社会政治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受到有权阶级的统治和管理,并需要把自给一部分收入交给这些阶级;农民的含义还包括文化方面的意义,农民的文化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或保留着传统的色彩。吉尔兹所总结的给农民下定义的三个标准,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意义。但是,

12、这种划分和界定,还是较为笼统。现实世界中,农民作为一种社会阶级、阶层,或作为一种社会群体,他们本身就是丰富多采的,即便在同一个国家或社会里,农民阶级或阶层内部的差异和区别也相当大;再者,世界在不停地变化,世界中的农民的面貌也会日新月异。因此,用相对静止的眼光、静态地看待和认识农民,犹如从单一角度来理解农民一样,都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局限和欠缺。譬如,在当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在流动大军中,年轻人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初高中毕业生占有较高的比例。很多人本来就没干过什么农活,而且今后也不愿再从事农业劳动。他们在城市里经营着各种工商业,多数时间是在城市里度过。在他们身上,我们

13、或许看不到什么观念和生活方式与工人或城里人有截然之别;但是,在社会的认同和称呼上,他们仍然是“农民”。如“民工”、“农民进城”、“浙江村”等等词语或名称,都或多或少反映出,在中国社会的现实中,人们对“农民”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应用,并没有受某一固定的标准的制约,而通常是对现实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反映。人们之所以把从农村到城里来择业群体仍称之为“农民”,这与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的安排及其对人们社会认知的惯性影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这些进城的人,按照户籍制度的规定,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可能仍然是“农业户口”。费孝通用“乡土本色”概括了中国农民群体的特点和文化特征。“乡土性”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基层的特点,农民

14、正是这乡土社会的基层。费孝通认为,中国农民,也就是通常人们称之为“乡下人”的阶层,最重要的特色可以用“土”字来加以概括:我们说乡下人土气,虽则似乎带着几分藐视的意味,但这个土字却用得很好。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开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普通的谋生办法。“土”是他们的命根子。黄宗智倾向把中国的农民称为“中国的小农”,他在对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和乡村社会研究中,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存在着一些“悖论现象”。黄宗智提出,中国的小农既不完全是象蔡亚诺夫等实体主义经济学所认为的生计生产者,也不完全是象珀金斯和舒尔茨等形式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种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的农民”。

15、中国的小农介于两者之间,或是两者的结合,他们既为自己的日常消费而生产,同时也具有资本主义生产的某些特点。此外,黄宗智还认为,中国传统农业和乡村社会发展路径,既不是完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路线,也不完全按照亚当斯密所提出自由市场的道路,中国乡村发展走的是第三条路线,这一路线的特点同样充斥着悖论现象。例如,在乡村而不是在大城市进行的工业化,即不伴随城市化的工业化;乡村工业化的发展依靠的不是国家大资本的投入,而是靠集体和个人资本的积累;产量的增长伴随着人均劳动日收入水平的降低,即“农村内卷化”,或“农村过密化”。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视角,对“农民”一词的定义或理解,可能存在着某些分歧和差异。但是,在这些认

16、识中,也或多或少有某些共通之处,这种共通点或许是我们认识和理解农民这一社会群体、职业或文化的最本质的东西。从以上不同的论述和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一词具有不同层面的意义,概括起来主要有:1)农民代表一种职业。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和农业是连为一体的。由于农业有“大农业”和“小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之分,因此,农民所代表的职业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有些时候,人们在使用农民一词时,包括了从事种植业、牧业和渔业以及狩猎的人;而有些则专指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民作为一种职业,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主要依靠体力和手工进行生产劳动;劳动的对象主要是接近自然的资源,如土地、森林、河流湖泊、野生动物

17、等等;劳动产品是物质生活的必需品;职业几乎不受边界的限制,人们进入该职业基本按照代际传承的方式自然进入,很少受技能或制度的限制,也就是说,“农之子之为农”,乃顺理成章之事。2)农民代表居住生活在特定地理环境中的人群。这一人群常常与居住在城镇或都市的人群形成一种对照,他们也经常被称之为乡下人,因为他们居住在乡野之中,聚村而居,成群而落,靠近田野、草原和大自然。3)农民代表着社会中的一个阶级或阶层。作为一个阶级,农民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成果而维持自己的生存和生活,他们是劳动者,是社会物质资料的供给者;他们并不具有权力,也不可能凭借合法权力而占有其他人的劳动成果;相反,他们总是要把自己的劳动果实交给其它

18、阶级或集团,否则,其它集团可能难以生存下去。农民阶级的政治地位总是属于从属性的、相对低下的位置;他们很少能在政治体系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也很少有渠道向政治系统表达。所以,他们要么就用行动来证明自己接受别人的指示,要么就用行动来表示反抗。正因如此,行动和实践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最重要的自我保护策略,敢做敢为也就是他们在阶级生存斗争中的自然选择的手段。4)农民常常还与一种文化模式联系在一起,反映一种文化心理、观念和意识。农民作为一个群体,有其自身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社会中处于特定的地位,因而在生活中,自然会形成他们自己对待世界、社会和人生的基本态度和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农民文化、小农意识确实存在。

19、但是,如果把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农民文化放到线性文化进化论的某个时点之上,认为农民的意识、观念总是保守的、传统的或落后的,那么,这种认识多少带有偏见和绝对化的局限。任何时代的农民,他们所具有文化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世界中的经验总结,或是适应现实的某种策略;这些策略的形成,并非历史进化的结果,也不能代表历史发展的某个时段。总而言之,对农民文化、农民意识的理解,可能不能简单地用传统和现代、落后与先进、保守和进步等二元对立的范式。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惯性作用,也不能否认以往文化历史对某个时代文化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断定受到历史传统影响的就是传统的。理解农民和他们的思维方式

20、和价值观念,可能还需要从他们的实际处境去加以思考,因为我们人类任何精神的东西,都是主体在与周围的环境接触中形成的,都是在进行实际活动的同时萌发和储存的。二、农民的行为:理性的还是道义的?对任何农民问题和农村现象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农民行为方式和特点的解释。关于农民行为特点的理论假设,存在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倾向于认为,农民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同样符合理性原则,农民也是具有经济理性的人;第二种假设认为,农民的行为属于道义的行为,受到礼俗的支配,而并非是完全为追逐个人利益或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习惯、习俗和社会关系的伦理准则对他们的行为影响更大。舒尔茨提出,传统农业中农民,之所以要维持着低收入的生产方式,

21、并不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因为受收入流供给和价格的制约。当能给农民带来收入增长的收入流或新的生产要素价格高昂时,一般的农民很难支付得起。珀普金在对越南的农村经济研究中,提出与斯科特截然不同的观点。珀普金认为,农民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同样受市场规律支配,他们犹如资本主义的公司一样,瞻前顾后,权衡长期和短期的收益,最后作出利益的最大化的选择;同样,他们在政治方面,也进行着理性的投入。在斯科特的眼里,农民是道义至上者,而不是个人利益至上者。农民的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为了生计和消费,因此,追求安全和避免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则。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农民在小群体的范围内,必须尽量遵循维持生存

22、和生计的基本道义和伦理。某种意义上,费孝通关于中国农民行为特征的理解,与斯科特的观点较为接近,但其内涵更为丰富。费孝通在谈到乡土社会中成员的行为动机系统时,认为那里的道德体系和社会关系呈“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向外推出去一轮轮波纹: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一个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杀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

23、,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由上可推,费孝通眼里的中国农民行为,与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所概括的理性化的经济行为是有着巨大差异的。因为理性选择的最基本前提,即个人必是独立的、自主的;而在他看来,这样一个前提条件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在差序格局中,没有平等、独立的个人,也没有由独立的个体共同组成的团体,只有分散的、而非独立的自我。因此,人们的行动也就属于自我中心的行动。在论述礼治秩序时,费孝通认为农民的行为所遵循的规范主要是“礼”、经验或传统。也就是说,在乡土社会中,很多事情是按照礼而行使的,并不需要进行复杂的盘算。只要合于礼,也就是作得对。文化本来就是传统

24、,不论哪一个社会,绝对不会没有传统的。衣食住行种种最基本的事务,我们并不是要事事费心思,那时因为我们托祖宗之福,一一有着可以遵循的成法。但是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无论是自我主义的行动,还是礼俗行动,其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行为的作出,无须主体做复杂的盘算、权衡和选择,也就是说,理性思考的成分较少介入。这些行动,类似于韦伯所说“情绪的行动”和“传统的行动”,而非合理化的行动。黄宗智总结了马克思和斯密、恰亚诺夫和舒尔茨两派不同的理论假设,从他所提出的中国社会“多重悖论现象”的基本观点,可以看出他对农民行为特征的理解,也不是偏执一端,而可能认为农民

25、的行动具有两大派别所分析的双重特点。黄宗智认为,对小农经济行为的分析,需要采取一个综合的分析,必须综合实体主义、形式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所特别强调的不同方面。他主张:要了解中国的小农,需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其关键是应把小农的三个方面视为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即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三种不同面貌,各自反映了这一同一体的一个侧面。确实,对农民行为的认识和讨论,既需要综合地分析;同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果只停留在抽象而不确定的概念上,那么分歧也就不可避免。正如珀普金和斯科特之间的争论和观点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所讨论的农民的行为,不是在同一层次之上

26、。犹如李特尔所说那样,斯科特和珀普金的争论和分歧,是由于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农民的行为。珀普金的理论假设,是建立在农民个体行为基础之上;而斯科特的假设,则是在制度、社会关系和集体行动的层面来使用和理解农民者一概念的。如果排除基本假设前提的截然对立,不同范式的解释可能都具有自己的有效性。例如,互惠和交换行为,是乡土社会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或现象之一。礼品的交换和流动,家庭之间的互助与合作,乃至市场上产品交换,我们可以把这些行为或现象解释为是社区中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民间礼节等等;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在这些交换行为之中,行动者是完全无知的、没有任何理性的盘算。马林诺夫斯基把西印度群岛的岛民形成的“

27、库拉圈”看作是该地区文化整体的一部分,发挥着整合社会关系的功能。与此同时,“库拉圈”的形成,同样也可以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加以解释,或者用市场体系的原理来解释。施坚雅就认为,理解中国农民的行动,不仅要着眼于村落社会的生活世界,而且还应该看到农民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基层市场共同体”。农民行动的范围不光在一个狭小的村庄,而是同时处在地方市场体系之中,如基层的集市就是农民剩余产品的集散地和交换地,在这里,农民的的贸易需求得到了最初的满足。既然农民介入到市场体系之中,那么,他们的行为也就必然受市场规律的引导,他们也必须为获利而思考和选择。施坚雅所揭示的是农民的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所构成的超越于农民个

28、体行为的大系统。在这一点上,他确实比其他一些人类学家看德更为宏观一些,这可能得益于他把地理学、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方法进行了结合。相对于人类学者而言,历史学或社会学者更倾向于从宏观的视角来认识农民及其行为,他们常常把农民看作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同质性很高的阶级或群体,认为农民阶级的行为也有某些固定的模式或特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笼统的认识背后,常常还包含着一种价值倾向,即认为农村社会是相对落后的社会,农民的行为方式也是相对落后的,支配他们行为的文化、观念同样也是落后。例如,莱德菲尔德曾断言,农民是相对于城市或一个精英集团而被定义的,没有城市,即无所谓农民。在他看来,一般情况下农民不会成为革新者

29、,农村社会的几乎所有变革和进步,都是来自于外部的力量,即非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关于农民政治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农民造反、暴动、以及革命行为等方面,不同的学科,研究的视角可能不同,但关心的问题主要是上述问题。除了珀普金之外,很少有学者把农民的政治行为看作是农民的政治投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学者把农民的政治参与和政治革命行为与现代政治体系中“投票者”行为割裂开来。认为农民很少介入政治,他们要么承受着一切现实;要么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起来造反或参加革命。米格代尔认为,即便在新的政治社会,农民的政治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民的政治交往受到严格的制约:对农民来讲,政治活动最主要的领域,也就是他们寻求领导

30、并参与影响其行为的决策的领域,大多在社区内部。正是在社区内部,农村中的各种争端得到了解决,代表国家利益的行动被采用,并对农民的日常行为提出了各种约束和要求。社区内部的这些功能通常是有地主和农民政治组织共同实施的。虽然社区以外的地主、政治家和行政官员以其权力决定农民的许多行为规范,但农民却常常是通过社区领导感受到这种外界权力带来的压力。裴宜里对近代淮北地区发生的两次农民暴动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农民的集体暴动行为与困扰华北农民生活的生态环境有关,由于定期的旱涝及瘟疫灾害,该地区的低产出导致低水平的商业化,以及极少的剩余品让他们度过自然灾害。总而言之,农民与自然之间的互动给淮北地区的一个回报就是极不

31、稳定的生态系统。在所述及的一个世纪里,大自然挥动着高举的手。裴宜里认为,农民的集体暴动行为是农民在这样一种生态系统中所采取的掠夺策略和自卫策略,无论是何种策略所引发的集体行为,都是因为另一种策略所驱动的集体行为的结果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农民所处的生态系统,同样也受到自身的行为后果的影响。裴宜里关于农民革命的理论,基本上还是建立认为参与者的行为是理性的选择之上;但同时她也承认地方的自然环境、地方主义特点以及其它非直接因素的影响和作用。无论是农民的经济行为,还是政治行为,其本质意义上是相通的。因此,关于农民行为的本质特点的争论,归根结底还是集中在理性选择和文化相对主义或文化特色论问题之上。然而,不

32、同的论点实际上代表的是学者们对什么是理性选择和地方文化的不同理解。譬如,农民抗租的个体行为,可以说是他们在特定环境中的一种生存策略或理性的选择;同时也可以把地方文化中包含的反抗精神联系起来。由此看来,撇开具体社会情景、具体的群体和具体的行为,简单地概括和归纳农民行为的特质,不可避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结论。犹如盲人摸象,得出的总体结论实际只是对象的某一方面的特征。三、农村经济组织:规模与体制源自于小岗村的农村改革,常常被理解为是一种较优的经济组织替代一种效率低下的经济组织;或是一种更加合理的体制替代另一种不太合理的制度的过程。言下之义就是,小岗村农民所选择的家庭经营组织比人民公社制下的社队组织更

33、先进、更有效,由此继续向下推导,又可得出农业生产组织规模越大,效率越低;相反,规模越小,效率越高,因为家庭经济组织规模比社队组织规模要小得多。此外,由此引发的另一个假设是,农业生产的集体经营模式比个体家庭的经营模式效率低,或者说,对于农业生产而言,个体经济体制比集体所有制更为合适、更加合理。然而,就以上的观点来说,已有的有关农业经济和农村问题研究,则显示出不同的结论。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观点,似乎生产规模越大,分工越细,越能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这一观点还认为,农民阶级的处境的劣势地位,与农民的分散经营和小规模生产有关。因此,改变农民阶级的地位,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就需要促进农民间的合作,扩

34、大农业生产组织的规模。中国农业合作化和农村人民公社制的兴起,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确立的。但是,林毅夫的研究认为,从理论模型的角度来看,尽管大规模经济组织和集体经营的模式的优势是存在的,可是由于这种理想模型实现的前提条件在农业生产中难以满足,也就是农业劳动是无法准确地计量的,因此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无法建立起来,这样适应工业的规模经营效应在农业生产中很难实现;相反,当经济组织规模落在个体家庭之中时,劳动报酬能更有效激励家庭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由此推导的结论是,农业生产组织规模越小,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更容易建立起来,而经济效益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激励,因此,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组

35、织效率更高。恰亚诺夫则从农民的消费性生产特点出发,认为农民的家庭农场比集体大规模的经营农场更具有生产效率。由于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自己生产物品的消费者,他们生产目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满足自己的消费和生计,因此,即便在利润预期极低甚至无利润的情况下,农民仍然还要进行生产投入。也就是说,即便在投入的边际收益率很低的时候,农民同样还要投入,边际收益的增长因素对农民投资行为的激励作用对处于生计边缘的人来说,并不显着。周其仁认为,农村改革所带来的短期经济绩效,并不能说明哪种组织更为有效、更加合理,因为这些绩效部分是由改革的新奇性本身所带来的。随着新奇性的递减,其激励效应也将随之减少,同时也引发出各种新的

36、问题。因此,保证农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问题并不在于什么样规模的经济组织,或什么性质的所有制结构。关键问题在于,有没有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李为多从农民心理偏好的角度,比较了不同经营模式的效率问题。在他看来,家庭经济组织之所以具有激励作用,或对刺激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这是因为农民的家户偏好家庭经营,而不是集体经营。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农民为什么非要偏好家庭经营组织的原因,似乎这一偏好是与生俱来的,或是由他们的生活方式所决定的。然而,黄宗智似乎并不觉得家庭的经营组织比旧的集体经营组织先进多少。他认为,“新的组织与旧的集体生产队、大队大同小异”。他觉得1950年代和1960年代的

37、农业发展成果,与1980年代农业的成果相比,如果除去人口因素的影响,似乎没有多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利齐坦斯坦的研究结论有不谋而合之处。利齐坦斯坦认为,中国的农村改革,并不一定意味着巨大的成功;从某些角度或意义上说,改革属于“岩石上的改革”,也就是说,其收获也是相当贫瘠的。因为,在1949年到1976年间,农业产值增长了3倍多,而且各部门的日均产量皆明显提高;此外,在毛泽东时代,人均单位工作日的谷物生产产量增长率为%,而改革以后为%,增长率有所下降。由此说明,改革的成功程度应该客观地去认识。当然,这里所列出的数字,属于增长速度方面的参数,但没有考虑其基数问题,因而说服力也是有限的。同样的增长速度

38、,如果在一个基数很小的情况下,其增长总量要比基数较大情况的增长量小。不过,增长速度问题至少也能说明改革的某一方面的事实。从官方所宣传的观点来看,人民公社制在农村所遭到的失败,原因在于这样一种组织不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营的体制下,农民的劳动报酬是按工分值支付的,而工分又是按劳动力是否出勤来计量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措施,劳动力出勤不出力现象普遍出现,生产积极性在集体当中难以得以发挥和提高,因而劳动生产率和产量受到严重影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左倾思想、极左路线的干扰和破坏,其中最突出的是两条:一是劳动管理、生产指挥上的主

39、观主义干活“大呼隆”、没有自主权,打消耗战、疲劳战,时间长而效率低;二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多劳不能多得,少劳不一定少得,有的不劳反而多得。这两个问题带有普遍性,在那些长期落后、贫困得社队,显得更为严重。这样一种观点,几乎成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而且也因改革所带来的成就得到有力的支持。但是,在这种推理的背后,人们实际上常常忽视了其它因素的变化所可能形成的影响;或者很少有人这种推理所包含的潜在性的前提条件。在以上那种权威的、流行的、甚至被经济学用模型证明了的观点中,其所依据的前提和条件也是有限的,其结论的成立仍然包含其它潜在条件或中间变量。农民在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从事生产,与以家庭为单位

40、的生产,在其它条件受控制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刺激作用不会有本质的区别,因为两种生产组织其实只是规模的大小不同而已,而且这在生产小队规模较小的地区,家庭组织和生产队组织几乎相差无几。家庭生产与生产队经营模式,本质上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集体经营。农民既然可以在生产队偷懒,或出勤不出力,同样在家庭生产组织中,也可能存在。因为在家庭内部,即便是夫妇之间,也可能为家务事的分工不均而出现争执或怠工。所以,认为家庭组织具有必然能避免“搭便车”或偷懒功能的推论,至少不具有充分条件。此外,在所谓的农民出勤不出力,或经济学常用的“搭便车”定理中,包含着一个泰勒式的理论预设,即认为农民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41、情况下,具有好逸恶劳的本质倾向。就此理论预设而言,其可靠性和适用范围,已经受到普遍的怀疑。现代的管理理论,如人际关系理论、需求理论以及博弈论等,都在修正甚至抛弃这种古典的命题。就个人来说,在集体中的偷懒行为是个人的道德意识和个性特点决定的,因此不可能构成集体的行动。假如偷懒成为一种集体行为,那么这至少反映两种可能性的存在:1)偷懒已经不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而是集体的需要。偷懒或不出力之所以成为集体的需要,被集体成员共同认可,这说明劳动或不偷懒,无论对个人还是对集体来说,边际收益极其小,甚至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不仅包括个人的好逸恶劳特性、从众心理或激励力度弱小等方面;而且还包括

42、在土地、技术和资金投入相对不变的情况下,农业劳动力和劳动量的增加,边际收益增长微乎其微。也就是,增加劳动量是没有必要的,增加的劳动也是毫无意义的劳动,或价值极小的劳动。2)集体中所有的成员都是无道德化的、或毫无合作需求的人。很显然,偷懒是一种个体有意识的选择行为,而且是既存制度体系中的非制度化行为。尽管所有的制度都无法界定这种行为的明确的边界,但是,在一个互动的群体或组织之中,尤其在一个非常熟知的乡土社区中,这种行为会受到共同的道义的制约。人类是有文化的动物,文化就是为了维持群体生存而产生的。任何一个集体,为了生存和生活,都必须劳动,因而任何群体文化也都会有限制不劳动的道义和伦理。由此可见,出

43、现集体无道德行为的可能性是极的。人民公社组织的出现,本身就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想而建构起来的。然而,当其在中国农村遇到挫折并受到批判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们又认为人民公社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认为在农村追求“一大二公”,违背了经济发展的规律。在改革后一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或论着中,出现了一个与20世纪60、70年截然相反的统一观念,即农村不适宜推行公有程度很高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核算的经营模式与农村生产力水平不相称,因而可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个体家庭经营方式,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经济的最优模式。所有这些政治经济学观念,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追随于形势和意识形态,许多结论的得出,大多是就事论事

44、,凭经验和直觉,而缺少应有的深入的、系统的理论论证,也较少有严密的逻辑推理。在上述的论点中,一个巨大的困惑是,究竟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的制度或组织应该对应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如何来衡量生产力水平和所有制的公有程度?如何才能预测和估算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力水平是否相适宜呢?所有这些问题,可以说是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关系理论来解释现实经济运行时,所无法解答的“黑匣子”。所以,政治经学家们常常在人们已经作出实践之后,总是在那些无法操作的概念问题上,争论不休;或者是改变论调,套用在新的实践之上。很显然,从历史角度来看,用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和经营体制的优劣之别,来解释1980年代后中国农村改革成功的秘诀,肯定

45、是难以站住脚的。如果说,家庭承包责任制属于一种新时期的个体家庭的经营管理模式,那么,撇开其它因素,单就生产组织和管理单位而言,这样一种模式在其它历史时期也曾经存在过,可是这种单位组织也并没有持续下来,或解决农业发展的周期性问题,这说明生产单位改变因素对改革的绩效所作的贡献,也是有限的。然而,历史事实表明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确实给中国农村经济和乡村发展带来了复苏和繁荣的机会。周其仁的研究或许为解答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周其仁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家庭经营的再发现”。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改革,意味着责任制选择了家庭这样的组织,而之所以选择家庭这样的组织,并不仅仅因它小

46、而分散,而是因为农业生产的本质特性与家庭组织之间有着某种天然的一致性。他认为:农业活动最原本的特点,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同时,周其仁认为,联产承包制仍属于合作化经济的一种延续,其特点只不过是把家庭作为合作经济的桥梁。由此可见,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意味完全是个体的、分散的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所带来的经济绩效,也不能充分证明个体的、分散的、小规模的农业经营组织就是天然具有优越性的组织。无论在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家庭责任制实行时期,土地的所有权在理论和原则上讲,都是公有的,也就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原则,农民所使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事实上,农民确实也不能占有土地

47、。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家庭承包经营无疑是合作经营或集体经济的一部分,与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有着特殊的关系。或许,正是因为家庭组织的单干方式,才保证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合作经营,换过来说,社会主义农村合作化经济只有在家庭单位里,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点犹如恰雅诺夫对农民的家庭农场组织与资本主义资本化经营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恰雅诺夫提出家庭农场的小土地经营,与资本主义农业存在一定的区别,这种经营方式与资本主义制度并存时,也会对资本主义的工资范畴产生极大影响:农业收入较高的年份,农民缺乏投入劳动市场的动力;反过来,农业衰败之年,他们又过度地充斥于劳动市场之中。这样一来,工资水平便依农民农场的均衡过程而出现升降

48、变动。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农场制度不仅不受工资范畴制约,相反,恰恰通过对工资范畴的影响,它使整个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属于其内部的劳动辛苦程度与需求满足程度之间的均衡。恰雅诺夫认为,农民的农场组织之所以不同于资本主义农场,是因为两者的生产目的和主导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考察家庭农场体系的特点,必须关注家庭农场内资本积累、劳动强度和家庭生活消费三个基本范畴。由于家庭农场可以通过调节这三个因素而达到内部均衡,因而很少受地租和工资水平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土地较多的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劳动强度来实现均衡,而不愿通过租地来扩大生产;在土地稀缺的地区,农民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即便在地租高于纯收入的时候

49、,租地也是有价值的,即“饥饿地租”也能改善内部均衡。令人疑惑的是,作为一种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何以在不同时期、不同的人会对它有截然对立的态度和认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就非常激烈。官方的主导观念和意识形态,基本上认为人民公社是“农村的主流”,而“包产到户”之类的农户责任制经营方式则属于“时代的渣滓”。他们认为:“包产到户”是极端落后、反动的做法,凡是这样做了的地区,不止在生产上造成了损失,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都引起了严重的后果。资本主义的阴魂未散,或者散而复聚。前一个时期,当天空又有几片乌云飘动的时候,它又来了。当然,它在强大的人民公社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可是无论它是多么微小,总是对社会主义有害的;只要它一出现,就一定要同它斗争,制服它。要制服它,不难,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集体力量发扬得强大而又强大,把集体生产搞得轰轰烈烈、结结实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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