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的挖掘作业活动,明确公司对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业引发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挖掘作业活动。本制度不适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3术语3. 1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_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3. 3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3.4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
2、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3. 5作业申请人承担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3. 6作业许可批准人除动火作业外,批准人为联络部门负责人,联络部门负责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4职责4. 1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挖掘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2作业内容联络部门组织挖掘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4.3挖掘作业实施单位4. 3.1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申请;4. 3.2按照通过审批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4. 3.3负责对挖掘作业许可
3、执行过程的监护。4.4现场监护人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已得到审批签发;4. 4.2挖掘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挖掘作业许可证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实;4. 4.4当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并采取保护措施;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状况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求终止作业。4. 5挖掘作业人员4. 5.1确保只有在挖掘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签发,相应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开始挖掘作业;4. 5.2在整个挖掘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以及本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作业;如不
4、能满足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隐患应立即终止作业;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5工作程序5. 1基本原则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工作前都应当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所有挖掘作业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都必须通过可靠的途径,对施工区域的地下及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电缆、管网或公用设施等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输油气主干线作业及其他作业现场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时必须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根据作业安全分析的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必要时制
5、定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在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中明确界定机械施工设备的允许使用范围,并考虑以下内容:a)交通状况;b)附近的振动源;c)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d)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e)土质类型;f)地表水和地下水;g)对土壤和水的污染;h)架空的公用设施;i)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j)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k)使用的工器具;l)气候;m)其他。如果施工可能会对他方的财产或公共设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铁路、公路、堤坝、河床、桥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设施、通讯、电力设施等)产生影响,则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必须在施工前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以使
6、相应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只有在作业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业许可证已签发、以及现场监护人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挖掘作业。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如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要进行气体检测,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当地下设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确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其
7、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5. 1.10在危险场所进行挖掘作业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挖掘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现场。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5. 1.12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相关方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当挖掘
8、深度超过1.5m且有人员进行沟下作业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具体条款落实放坡及设置保护系统的有关要求。5.2挖掘作业中的机械设备使用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机械开挖管沟作业时,管顶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应少于0.8m。对于带管堤管段,机械开挖可以控制在管顶上方0.5m。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机械开挖前,应在易出现打孔盗油(气)管段的管道上方人工开挖0.5m宽探沟,确认管道上方无任何外接物后,再进行机械开挖。管顶上部0.8m(带管堤管段为0.5m)以下的土方必须人工开挖。推土机作业应垂直于管道进行,挖掘机可以沿管道轴向作业,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管道承受来自挖掘机械的压力。机械开挖要求全
9、程人工监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特殊地段,可适当减少机械开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5.3地下设施的关停与隔离5. 3.1如果经过作业安全分析,在挖掘或打桩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损坏地下设施,在作业之前,应对地下设施,比如:油气管道或电缆、光缆等进行降压、停运或隔离处理,以确保在万一损坏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不至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应确保隔离方法的可靠,并对隔离进行上锁、挂签。5.4保护系统如果挖掘深度超过 米,则必须进行负荷计算及支撑设计,并在开挖期间监督对设计的支撑的安装;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
10、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1. 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 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1)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2) 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
11、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满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3)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5) 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6 )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
12、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 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 备案。(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
13、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2. 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l)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2)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3)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
14、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人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4)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5) 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3. 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现金的库存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其限额一般不超过企业 至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而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长也不得超过
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4. 现金坐支坐支,是指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支付各种开支。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单位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坐支现金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
16、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现金,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1) 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2) 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3) 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4) 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5. 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
17、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这八不准是:(1)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3)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5)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6)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7)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8) 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6.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 库存现
18、金限额的管理开户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减少现金的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2) 柜面管理开户银行的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开户单位送存或支付现金时,要对凭证上写明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逐笔审查拒绝付款;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入,银行予以应查明原因,反映给有关部门核实处理。(3) 现金管理检查开户银行有权深入开户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账面库存金额和实际库存现金是否一致;是否有用白条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及公款私借问题;是否有擅自“坐支”和账外保留公款情况;现金收入是否正常,现金支付有无扩大使用范围,有无假造用途套取现金等情况;有无出租出借账户;有无发行变相货币,用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开户银行检查人员要编制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表,对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及时向银行领导进行汇报。开户银行对发现的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另外,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家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