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方法,制 定医 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和保管必须严 格按照制度执行。(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 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 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二)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 理 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医师被责令 暂停执 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那么,并注意保护 患者的隐私权。(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
2、规范、 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 反响和考前须知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 院相关规定。(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五)处方格式由三局部组成1.前记:包括本院名称、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 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2 .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 用 量。3 .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 的药学人员签名。(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
3、为淡红色、急诊处 方 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 注明。(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以下规那么: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工程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 一致。2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 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3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 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 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4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 体 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五种药5 .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
4、殊情况 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6 .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 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 处方完毕。7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 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那么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八)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 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 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 成药书写应与 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 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 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做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 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 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十一)取得药学专业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 工 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学专 业技术 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十二)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 方 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 留 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 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