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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55955 上传时间:2024-09-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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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8年09月11日 )萧政发2008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六日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

2、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我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建安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使用单位不具备承担基建管理能力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选择实施。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条项目代建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

3、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必要时,可分为前期(包括前期征迁)、后期两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等综合监管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管。区建设局、国土萧山分局、区监察局、区招管办等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管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参与和监督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鉴证后生效。 第七条代建项目试行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为项目建安工程投资的1%5%,实行分段累进计算。其中,建安工程投资在50

4、00万元以下为5%,500010000万元部分为3%,1亿元以上部分为1%。保证金最低不少于50万元。履约保证金交存财政基建项目专户,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退还。 第八条鼓励代建单位采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控制代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我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章代建单位确定 第九条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实行前期征迁工作代建的项目可由区政府指定代建单位。 第十条区发改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确定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进入代建单位名录: (一)具有独立法

5、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五)根据项目性质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代建单位名录: (一)近三年内承接的代建项目发生过一起及以上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二)近五年内代建的项目评价结论发生过一起及以上为不合格的。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三)负责前期征迁,落实建设条件; (四)审核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 (五

6、)参与代建项目全过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协助开展工程前期征迁,落实建设条件;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组织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作;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五)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六)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八)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九)负责工程专项验收,编制工程决

7、算报告; (十)负责与项目有关的各类资料整理归档。第四章代建程序 第十五条拟代建的项目,区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提出代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开展代建工作。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区发改局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决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区发改局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条竣工综合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资

8、金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的概算投资调整,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按我区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对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价。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界定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设局、区监察局等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核实,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的建安工程实际投资额低于核定概算投资的,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实行分段累

9、进计算给予奖励。其中,节余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200500万元部分按20%奖励,超过500万元部分按10%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出资渠道收回。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兑现。代建前期征迁工作的奖励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区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实施效能监察。 第二十八条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镇街及开发区、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投资项目代建制办法通知-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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