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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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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2020级) 202L/202^学年第_L学期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教师**** 授课内容 单元三电子合同法律实务 授课班级 授课教室授课课时4课时 学情分析 知识基础: 学生己学过“电子商务实务”、“创业与创新课程”、“电商项目实战” 等课程,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基础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技能基础: 学生己具备分组讨论、沟通、小组协作的能力,能从网络等渠道获取专 业信息。 学习特点: 学生有较好的学习内驱力,有较好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活动实施过程 中能够积极配合,有助于课程的推进。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 掌握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 2. 熟悉电子合同的效力; 3. 认识虚拟财产及其性质; 4. 熟悉网络拍卖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责任; 5. 熟悉电子合同的撤销、解除、违约责任承担。 能力目标: 1. 能够熟练地分析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并分析电子合同主体的权利义 务关系; 2. 能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电子合同的效力; 3. 能够控制网络拍卖行为风险,应用网络拍卖模式解决实际问题。 素质目标: 增强学生法律法规意识; 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 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在商家促销过程中,往往会公布相关的促销政策,消费者按照商家的促销政策下单并付款 后,合同成立。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 有效,该合同就应当被交易双方严格履行。如果商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须承担包括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在内违约责任。这也就是为何在事件中的商家没有按照约 定发货,买家投诉后,系统判定需要赔偿买家10蜀货款的原因。 但案例3-3中,商家并非有意设置促销信息,而是误将4500g写为4500斤,这就构成了 与普通“瓣羊毛"的重大区别。民法典一一总则篇中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包括双方当事人对于 合同性质、合同相对方、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履行地点等的误解,且这些误解足以给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结合双方的行为、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考虑,事件中的 合同符合法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首先,店主因为缺乏经验,将单位斤错当作克。其次,事 件中货物数量的误解已经足以导致合同一方受到巨大的损失,属于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对合同予以撤销。合同被撤 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家在发现自己被“癖羊毛"误伤后,首先可以向买家说明情况,由买家自行撤回订单, 商家将货款退还。如果买家不同意撤单,商家因此难以承受巨大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或者向经 买卖双方达成明确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模块2 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一、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的法律特征案例3-4 许某某于2009年4月在淘宝网注册为会员,并开设“A酒坊"店铺。许某某在注册时签 署过《淘宝服务协议》,协议特别提示用户完成全部注册程序或激活程序后,或以其他淘宝 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时,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全部内容,并 与淘宝平台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 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该协议并赋予淘宝公司一定的管理权,如对会员店铺计分管理等。 请分析: 1. 淘宝公司制作、发布且要求用户确认的《淘宝服务协议》及其后更名的《淘宝平台服 务协议》是否有效? 2. 许某某是否构成对淘宝公司的违约?淘宝公司处理法院诉讼事宜及此次诉讼所分别支 付的律师费3,000元(四川XX集团先同时起诉淘宝公司,后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和20,000 元,是否有权利要求许某某进行赔偿? 案例3-4中淘宝公司制作、发布且要求用户确认的《淘宝服务协议》及其后更名的《淘宝 平台服务协议》系淘宝公司在平台上单方公布,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 有着很大的区别。这种服务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即原告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 用,被告作为用户接受此种服务。 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订。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合同由一方根 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订,相对方不能更改,且始终处于不利状态,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 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更改合同条款的 权利。 再次,在服务协议中,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服务协议是自动生成的,只要 用户浏览了电商交易平台拟订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在 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难以确定,可能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 过客。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于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本身具有虚拟化和无形化的特点以及交易对象存在不特 定性和广泛性,平台经营者在提供平台服务时,难以逐一与每个注册用户协商签订合同,故为 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服务协议,并在信息网络系统中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经营者订立合同,以规定其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样的格式合同是通过点击“确认"的 方式签订和成立,它不存在谈判或商议过程,网络用户(消费者)只是接受或拒绝。因此,让消 费者在接受或确认之前充分地了解网络格式合同的内容就显得尤其重要。而这一点正是通过 法律强加给网络格式合同提供方合理的提示义务实现的。这种提示义务也可以说是电子商务 经营者缔约前的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免责条款受到一定限制。《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 条款等方式约定消骁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除了 《民法典》已有规定的无效条款外,一般可以认定以下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情形无效: 一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给付与对待给付间违反平等原则、欠缺等值性和不合 理分配合同风险等显失公平情形。例如:网上银行以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存款人对存款单上电 子签名的真伪负责,即使该电子签名经任何第三人伪造、变造或涂改,都不能使存款人免责。该 约定违反了银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存款人。 二是违背合同目的。目的落空可以表现为对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或应履行的主 要义务做出的实质性的限制,也可能表现为格式条款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 案例3-4中,淘宝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采用点击合同文本确认的方式与用户达成服务 协议,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对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不存在 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免 除义务人的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协议 的效力应予确认。 网络产业日新月异,网络立法很难跟得上网络发展的步伐,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自 我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网络用户,一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 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有一个盖然性的认识;二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传统意义上的合 同订立的不同,对格式化合同的订立一定要特别注意,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订的有关协 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三是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 收集工作。 案例3-4中,许某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为会员时,《淘宝服务协议》内容已构成合同法上 的要约。许某某自2009年注册为淘宝用户后,一直使用淘宝平台服务,通过其行为作出承 诺,接受《淘宝服务协议》,与淘宝公司建立合同关系。 三、经过合法程序变更后的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淘宝公司对《淘宝 服务协议》进行变更,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七日予以了公示并通知 相关经营者。虽然该协议系淘宝公司单方面作出变更的格式文本,但淘宝公司在协议首部 【签约动作】以黑体加下划线的方式提醒用户。同时,在第7条有关协议的变更中再以黑体 加下划线的方式提醒用户。案例3-4中,许某某对2015年《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变更事项 未提异议,选择继续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该行为是其行使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体现。前述 两份协议的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前述条款给予了用户 对变更后条款是否接受的选择权,用户可以接受新的服务条款,继续原合同关系,亦可拒绝 接受,解除合同关系。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与用户以事先约定 的方式来变更相关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之规定。许某某在服务协议条款变更后仍继续使用 淘宝平台服务,应视为其对变更后条款的认可。 四、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应当诚信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3-4系争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不得在 淘宝平台上销售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许某某作为淘 宝用户,应恪守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其售假行为生效判决认定,侵害商标权成立,违反了 2015年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5年《淘宝平台 服务协议》第6. 3条约定,如用户的行为使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遭受损失 (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 接经济损失),应赔偿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 第584条)。许某某在淘宝网上售假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 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许某某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 时,应当预见售假行为会对商品权利人、消费者以及淘宝公司产生损害。因此,淘宝公司要 求赔偿商誉等损失的主张具有相应的依据。打假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不单是第三方交易平台 经营者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均有规范经营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 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83条)。淘宝公司因许某 某售假而在徐汇法院被诉,产生律师费3,000元,该支出在合理范围内,也不因XX集团公司 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费用就消失。鉴于淘宝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 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系争的律师服务收费亦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许某某作为违约 方,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五、运营商用户协议案例3-5 《和平精英》官网对《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公示,要求用户在注册并登录游戏 时,必须勾选阅读并同意该协议,才能正常使用该游戏。……请分析: 1. “《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对原、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原告是否应该遵守“《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游戏外挂程序是指位于网络游戏主程序以外,直接作用于网络游戏主程序,而达到改变、 限制、增加游戏功能的小程序。游戏用户使用外挂程序的最基本目的是通过技术手段尽快升级, 减少无聊的升级操作,从而获得游戏的乐趣。 鉴于外挂程序的危害甚广,2003年12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 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私服” “外挂"等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互联 网出版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3-5中,原告是《和平精英》的游戏用户,被告作为游戏的运营者及服务的提供方, 双方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在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用户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下单击“同 意"按钮成为游戏用户。游戏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用户协议"的行为是要约,而用户单击“同 意”或“接受"按钮的行为是承诺,从而双方达成合意,因此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成立,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登录游戏时,不论其是否实际阅读了《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的 内容,其勾选了该协议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协议的条款并自愿接受协议的约束。故《.腾讯游戏 许可及服务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对于网络游戏规则而言,由于运营商是网络游戏环境的创造和维护者,它有权利制定相应 的游戏规则,并在规则中赋予自己一定的游戏秩序维护力。鉴于原告在游戏过程中使用了 “分 身大师"软件启动《和平精英》,属于使用非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软件及通过 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使用腾讯游戏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依约对原告 作出了暂时封停游戏账号的处理。 六、网络服务合同的撤销及责任承担案例3-6 2011年3月,北京梦搜公司授权海南掌发公司在海口开展注册梦搜公司3G网址的服务。 当年6月26日,石某参加了由掌发公司主办的"2011中国中小企业最佳商业模式普及工程会 议”,并与掌发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服务项目为“3G网址",服务内容为“海南地产",服务 年限为10年,石某当场支付了服务费3.8万元。几天后,梦搜公司为石某颁发了 3G网址注册 证。 请分析: 1. 掌发公司与石某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2. 如果本案服务合同被撤销,梦搜公司和掌发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新概念、新名词、新业务层出不穷,网络卖家为了抢夺消费者有限的注 意力资源,绞尽脑汁地想出一些夺人眼球的方案,其中不乏一些夸大、虚构、欺骗性的手段,一 般民众很难察觉。 案例3-6中,掌发公司和梦搜公司为石某建立的网站并未在互联网领域向主管机关进行域 名注册登记,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借用3G概念宣传3G网址,且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尽到说 明义务,导致石某等人产生重大误解,因此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掌发公司基于梦搜公司的授权在海南开展注册3G网址的服务,3G网址的内容服务以及3G 网址注册证均由梦搜公司提供及发放,梦搜公司与掌发公司对收取的合同服务费进行了分成, 故两公司同为本案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中所涉及的"关键词排名搜索服务”是具有一定新颖性和专业性的新类型业务,一般民 众对此非常陌生。因此,商家在新类型业务的推广中,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向用户详细解释合同 的服务、目的以及预期效果,确保合同得到正确的理解,这样才能避免产生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用户也应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免误解,乃至受骗上当,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模块3虚拟财产 案例3-7 上海盛大网络公司经营大型多人在线网络游戏《传奇世界》,马某是该游戏平台密宝用户。 2006年7月6日晚11时45分左右,马某在网吧登录《传奇世界》游戏时,游戏突然中断,无法 再登录,马某随即致电盛大公司客服部,要求冻结该账号,并于凌晨2时左右向某派出所报案称, 一把攻击力为5-36的屠龙刀被盗。7月7日,马某发现该账号游戏角色及屠龙刀等游戏装备均 丢失了,遂按盛大公司要求至公安局开出协查函一份。此后盛大公司恢复了马某的游戏角色和 其他游戏装备,但5-36级别的屠龙刀装备未能恢复,这把屠龙刀全区只有一把,一般的屠龙刀 是5-35攻击力的。马某诉请判令盛大公司返还(恢复)此5-36级别的屠龙刀。 请分析: 1. 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的虚拟财产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还是债权、知识产权或其他?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 案例3-7中,由于虚拟装备本身价值无法衡量,而它们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搭建的平台中,受 运营商的控制和管理,作为救济,法院判决丢失的装备可由运营商盛大公司通过技术操作进行 恢复。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定义。对其法律属性等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广义 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 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经注册的域名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 在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 二、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即玩家而言很难发现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同时,在服务合同关系中,运营商一方相对于玩家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因此玩家作为虚拟财 产所有人选择合同之诉通常是其获得救济的最佳途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只要用户能够证明 自己的利益受损,运营商就应当对用户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恢复用户的游戏数据、归还用户密 码等。事实上网络运营商也往往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保证其发现第三方从而向第三方追偿损失。 因此,案例3-7中,盛大公司应对马某装备丢失承担责任。 运营商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玩家虚拟装备丢失,利益 遭受损害时,运营商是否对玩家的损失给予补偿,判断依据是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装备的安全保 障是否尽到了合同义务。 三、违反网络运营商用户协议的约定可致虚拟财产失去保护案例3-8 用户在注册《天龙八部》游戏账号时,必须勾选“同意并阅读畅游用户协议”的选项才能 进行注册。…… 畅游公司对雷波通过第三方交易所获得的虚拟元宝、虚拟店铺均不认可,表示对于通过官 方渠道充值所获得的虚拟元宝,当游戏停止服务或关闭时,才可以退还未使用部分。 请分析: 畅游公司是否应当返还雷波81万虚拟元宝及5家虚拟店铺所对应的现实的价值? 虚拟财产因网络服务合同而生成,其价值也受到合同条款的制约。案例3-8中,根据用户 协议的约定,虚拟元宝和虚拟店铺作为数据,其所有权均归属于畅游公司。雷波并非为81万 元虚拟元宝及5家虚拟店铺的所有权人,其不具备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除通过官方渠道充值 所产生的,且未消费、使用的虚拟元宝外,用户协议中并未约定返还如道具等虚拟数据所产生 的其实对价。 畅游用户协议、用户须知等明确约定不认可通过畅游游戏平台之外的线下交易所产生的 交易结果,而雷波自认虚拟元宝及虚拟店铺均系从第三方处所获得,雷波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 之间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通过违约行为而获益,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雷波基于自己违约行为所获得的虚拟财产不受保护。 从协议整体内容来看,畅游公司退还元宝所对应的真实对价,需要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 即虚拟元宝系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充值购买所得,且可退还真实对价的虚拟元宝仅限于未使用 的部分。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讲,雷波系从第三方获得虚拟元宝,畅游公司并非是其合同的 相对方,畅游公司并未从雷波处获得了真实对价。现雷波向畅游公司主张权利,缺乏合同依据。 同理,雷波在没有获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畅游公司返还虚拟店铺的真实对价,缺乏相应 依据。 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元宝、店铺等虚拟数据的所有权属于畅游公司,用户对虚拟数据仅享 有有限的使用权,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畅游公司对用户可能产生的“依法无法完全排除的损害 赔偿责任"仅以用户向畅游公司支付的有效价款为限,用户亦不能以账号内的虚拟物品或积分 情况作为赔偿标准。因此,雷波只可以以向畅游公司支付的有效价款为限,比对相应虚拟数据 的价值,主张相应的价值。游戏中的元宝系可以向畅游公司充值购买而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数 据,只有用户向畅游公司充值购买,才存在请求相应价值的可能。 案例分析与讨论 陈某某在5年内花费100多万元收藏了一批QQ "靓号",每个月要为这些号码花3000多 元缴纳会员费。2009年,陈某某收藏的46个QQ号被盗,经过侦查告破。但陈某某却因为失而 复得的号码被腾讯公司收回而起诉,要求腾讯公司继续许可自己享有花费高价购买和维护的 12个QQ号码、QQ群号及关联软件的使用权。 腾讯公司辩称,QQ号码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拥有的是号码的使用权,腾讯公司 与QQ用户的协议中明确表明:QQ号码属于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用户,若发现使用者非号码原注 册人,腾讯公司有权回收该号码。 课堂讨论: 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虚拟财产因网络服务合同而生成,其价值也受到合同条款的制约。从法律角度看,在QQ用 户和腾讯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这层关系在用户注册申请取得QQ号码的时候 就通过点击电子协议的方式形成了。基于合同关系,腾讯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 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为用户提供QQ服务,这就是案例中腾讯公司所主张的协议约定情形,即“QQ 号码属于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用户,若发现使用者非号妈原注册人,腾讯公司有权回收该号码"。 除非陈某某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推翻该条约定,否则腾讯公司对涉案号码的收回是具有合同依 据的。 合同的本质在于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 权利,但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陈某某所持有的QQ号码是通过与原持有人转让的方式 获得的,但恰恰这种转让在腾讯公司的服务协议中是明确禁止的。因此,这种约定具备合法依 据。 模块4 网络拍卖 网络拍卖是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 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竞 价,以其网络交易平台的高便捷性和高公众参与度在各领域迅速推开。 一、网络拍卖平台用户注册协议案例3-9 “艺典中国"为被告艺鉴典藏公司名下网站。2014年9月1日,被告接受委托在“艺典 中国"平台展示并销售“春意盎然"产品,销售价3000元。2014年9月14日,委托人签署 了拍品出库单,将拍品取走。 请分析: 1. 王某与艺鉴典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艺典商城用户注册协议》第7. 2条就 订单信息仅为合同要约的规定是否有效? 2. 如果拍品不能交付,艺鉴典藏公司应赔偿王某的损失金额? 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即对双方是 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案例3-9中,艺鉴公司将其待售拍品的名称、价 款、作者、尺寸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与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 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当符合要约的特性。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 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 承诺。故案例3-9中艺鉴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存在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案例3-9中,《用户注册协议》系未与相对人协商的、预 先设定的、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注册协议》约定,仅在艺典中国平 台将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排除了其商品陈列系要约以 及消费者基于要约进行承诺的权利,其实质和后果是赋予了艺鉴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 利并免除了艺鉴公司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 模式的重大改变,因而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艺鉴公司对此应当作出合理、 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从事此项交易。但从查明的事实 看,艺鉴公司并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从注册环节看,艺鉴公司并未要求注册用户必须阅读 《注册协议》,王某亦自认并未阅读《注册协议》;从订单环节看,艺鉴公司仅在用户下单购 买成功后在下方以小字提示“艺典平台寄出艺术品后合同成立,买家购买艺术品付款后只视 为要约行为",故消费者在艺典中国平台无需阅读《注册协议》即可完成选择商品并购买的全 过程。由此,因艺鉴公司未就《注册协议》的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 没有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故艺签公司关于《注册协议》要约承诺的相关条款 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王某从艺典中国网站下单购买商品,双方之间自此时起建立了网购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真实,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 己方义务。艺鉴公司在委托人取走拍品后后台操作错误导致拍品仍可被下单,而不能交付拍品 其对于合同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网络拍卖过程中的合同关系案例3-10 2004年8月10日,原告应某某在阅读并接受被告易趣网的《用户协议》后注册成为易趣 网用户。该《用户协议》约定:易趣网不参与实际交易,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易趣网免责。 2004年10月,原告通过易趣网竞拍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卖家的某型号MP3播放器。2004 年10月21日,原告以“ 一口价”方式即单价1元竞拍该型号MP3播放器成功,并收到易趣网 成交通知。 请分析: 原告应某某支付货款后未能按约收到所购MP3播放器,被告易趣网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原告与案外人张某之间实际存在两个交易合同关系。一是网络交易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在 网上提供可供出售的商品信息可视为要约邀请,原告竞拍MP3播放器的行为可视为要约。按照 被告与张某的约定,被告代为向原告发送成交通知的行为应视为张某的承诺。至此,原告与张 某之间的网络交易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二是原告与张某通过电话方式建立的传统买卖合同关 系。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张某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张某向原告出售7台MP3播放 器,并约定了合同履行方式以及付款方式,二人至此另外成立了 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 系的订立,并没有按照合同双方分别与被告约定的“用户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与被告并无直 接联系。被告向原告提供张某联系方式的目的是促成前一个网络交易合同关系的实际履行,并 非帮助原告与张某进行其他交易行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在案例3-10中, 原告与案外人张某发生的买卖合同与被告无关。 三、“跳单交易”下拍卖合同中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他人订立网络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而是利用网站 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 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络运营商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络运营商 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10中原告和第三人张某之间所达成的交易属于中介合同中的“跳单交易”,理论 上,如果易趣网《用户协议》对“跳单交易”行为有约定的话,被告还可以要求原告和第三人 张某支付中介费。《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 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入支付报酬。 实训练习 见教材及人大芸窗 教学重难点 重点: 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效力;虚拟财产及其性质;网络拍卖合同的效 力、履行和责任;电子合同的撤销、解除、违约责任承担 难点: 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效力;虚拟财产及其性质;网络拍卖合同的效 力、履行和责任;电子合同的撤销、解除、违约责任承担 采用的教学模式: 讲授教学+实践训练。 教学策略 具体教学方法: 教法:《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都比 较强的课程。根据这门课程的特点,教学过程中要运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 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和项目实训等方法和形式多样的现代化教学手段, 以便学生更好的掌握财务管理方法的实际运用。 学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讲授教学+实践训练。通过教师讲解和演示、 学生通过作业练习和实训达成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将其应用于创 业和就业的教学目标。 教学资源 数字教材实训任务、人大芸窗平台、浙江省在线开放课程共享平台、PPT、 视频、参考教材 教学实施 单元四 电子合同法律实务(第1、2课时) 教学环节 (时间) 教学内容 师生活动 设计意图 课程思政 一、知识点复 习 (10分钟) 复习上次课的重点知识点 对拓展内容进行检查 教师: 引导学生进行知识的 回归和巩固 学生: 回答问题 对知识点的复 习和巩固 对知识点的拓 展 加深对知识点 的理解 培养学生批判性 思维 培养学生的探究 精神 二、任务导入 (5分钟) 本单元学习内容介绍; 导入案例:丽江4 - 15启 用旅游电子合同可随时 用手机看内容 教师: 案例提问 学生:分析案例并回答 问题 鼓励学生学好 课程:课程学 习方法、学习 要求等等。 增强学生学习自 觉性和自信心; 增强学生自我学 习意识。 三、教学内容 (50分钟) 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 效力(重点、难点); 虚拟财产及其性质(重 点、难点); 网络拍卖合同的效力、 履行和责任(重点、难点); 电子合同的撤销、解除、 违约责任承担(重点、难 点) 教师: 运用PPT等方式讲解相 关知识点。 通过案例分析学习单 元内容 学生: 1.分组讨论和进行案 例分析 鼓励学生表达 自己的观点; 掌握电子商务 法律实务基本 知识。 培养学生电子合 同法律意识和理 念。 四、课堂小结 知识拓展 (10分钟) 对本次课知识点进行回顾 和巩固知识拓展: 1. 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 效力; 2. 虚拟财产及其性质; 3. 网络拍卖合同的效力、履 行和责任; 4. 电子合同的撤销、解除; 5. 违约责任承担 教师: 1. 引导学生进行知识 的回归和巩固 2. 对学生进行知识拓 展的提问 学生: 1. 回答问题 2. 上网查阅资料 对知识点的复 习和巩固 对知识点的拓 展 鼓励学生温故知 新,探索新的知 识技能。 五、布置实训 仟备 (5分钟) 教师: 熟悉参考教材后案例 实训内容 学生: 课后上网查阅资料并 进行初步分析 教学实施 单元四电子合同法律实务(第3、4课时) 教学环节 (时间) 教学内容 师生活动 设计意图 课程思政 一、知识点复 习 (10分钟) 复习上次课的重点知识点 对拓展内容进行检查 教师: 引导学生进行知识的 回归和巩固 1. 要约生效的条件有 哪些?要约失效的情 形有哪些? 2. 电子合同生效的条 件有哪些? 3. 如何理解《民法典》 第137条“采用数据电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 生效时间”的规定? 4. 己经成立的电子合 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 变更或撤销?需要如 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 权?对于行使撤销权, 法律有何规定? 5. 电商交易平台服务 协议具有哪些法律特 征?网络服务合同应如 何撤销? 6. 虚拟财产本质上具 有何种性质?其价值受 到何种限制?应如何保 护? 7. 简述“跳单交易"下 拍卖合同中平台经营 者的责任和义务。 学生: 回答问题 对知识点的复 习和巩固 对知识点的拓 展 加深对知识点 的理解 培养学生批判性 思维 培养学生的探究 精神 二、任务导入 (10分钟) 本章学习内容介绍 教材后案例分析 鼓励学生学好 课程;课程学 习方法、学习 要求等等。 增强学生学习自 觉性和自信心; 增强学生自我学 习意识。 三、实训活动 (55分钟) 教师: 进行实训指导 学生: 分组进行案例分析实 训 鼓励学生表达 自己的观点; 掌握电子商务 法律实务的知 识。 培养学生实事求 是的品质,培养 学生的动手和创 新思维能力 四、实训小结 知识拓展 (5分钟) 对本次课知识点进行回顾 和巩固知识拓展: 教师: 引导学生结合现实案 例,思考互联网环境 下,合同签订、生效、 履行及责任承担的特 殊性;搜集现实生活中 比特币、QQ币等电子货 币案例,应用所学知识 分析其价值;搜集网结 虚拟财产案例,分析其 表现形式,思考其价值 的确定模式;搜集近期 频频发生的大学生网 贷陷阱事件,分析事件 中的网贷风险,并提出 防范网贷风险的措施 和建议;认真完成实训 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 识的理解。 学生: 1. 回答问题 2. 上网查阅资料 对知识点的复 习和巩固 对知识点的拓 展 鼓励学生温故知 新,探索新的知 识技能。 教学反思 教学效果 总体来说,取得较好的效果。同学们对互联网生存已经熟 悉,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背景是熟悉的。 存在问题 同学们法律基础相当薄弱,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分析还不清 楚,对于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 改进措施 加强对基础知识的补充教学,通过多提问来加深对知识的理 解和掌握,加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训练和法律素养养成。 单元三电子合同法律实务 导入案例:丽江4 - 15启用旅游电子合同 可随时用手机看内容(听录音)模块1电子合同的缔结 知识链接:日签百万次 云签成中国最大电子合同签约平台(听录音) 一、电子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 信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 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 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因此,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并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的物质。按 照传统法律对形式固定化、稳定性的要求,电子数据信息似乎不具备传统书面形式的特点和功 能。然而在信息时代,以电子数据信息形式签订合同进行商品交换可以极大地满足效率的要求, 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已经通过立法等形式认可了电子数据信息的法律 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 案例3-1 2014年2月16日22点52分,原告凤某某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到被告淄博鼎瀛经贸公 司的商品“天然波罗的海琥珀蜜蜡海漂原石精品老蜡20G-50-100克",订购量M1728克, 价格1.00元/克,并显示“为了控制成本,让顾客买到更实惠的好料,产地国家直接责任 心验货发国际EMS (600元)邮寄到顾客手里,……支持支付宝付款,货到后点确认付款。” 原告随即在该网页上点击购买1728克,购买成功;2014年2月17日上午,原告提交订单, 支付货款1766元(包括运庚38元),等待发货。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工作人员第 一次在网上给原告留言称原料是45元一克;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在网上沟通,被告 称价格没有在网上修改,实际应是45元一克,没有发货,希望原告提出退货申请,但原告 称被告2天后才通知其价格不对,拒绝申请退款,要求被告履行发货义务。 请分析: 1. 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否履行发货义务? 2. 本案中被告辩称在商品信息中已表明买家必须支付600元国际邮费,但原告未支 付,故合同未生效;被告电子输入错误,合同应无效或可以撤销;原告系恶意交易。此辩 解是否成立? (一)电子合同及其特点 案例3-1属于电子合同引发的纠纷,但争议在于采用电子数据信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信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 力的问题。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信息的 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以电子信息的方式 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 >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二)一般电子合同自订单提交成功时成立 案例3-1中,被告在阿里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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