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陪伴管理制度1. 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2. 陪伴适用原则:(1)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2)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3)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4)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8)年龄过大(超过75岁以上),年龄过小(10岁以下)者。(9)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它患者。3. 陪伴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2)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随地吐痰,不在院内吸烟,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不吃患者饮食,保持病房的安静和清洁卫生。(3)节约水电,爱护国家财产,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4)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5) 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