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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方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545665 上传时间:2024-09-2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8.45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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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方案 按照**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煤矿防治水工作,我局决定于7月份组织专家深入开展全市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全面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透水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市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领导组,统筹协调全市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 组 长: * *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副组长: ***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 市安办副主任 *** 市煤炭工业局安监处处长 *** 市煤炭工业局纠察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局技术科。主要负责督促全市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正常开展,负责大检查工作的安排布置、资料收集、总结汇总等工作。检查组成员由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成。 领导组下设四个检查组:我局四个安监站分别是四个检查组,组长为安监站站长,对所辖煤矿逐矿检查。 三、主要任务 (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按要求配备1-3名地质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企业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三)配备“三专” 专业技术人员:每个煤矿配备1-3名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型、极复杂的煤矿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 专业探放水队伍:各生产、建设矿井建立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统一管理,探放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每个掘进工作面专职的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专用探放水设备: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即至少配备包括200m钻进能力,不同钻进的3台以上探放水钻机和瞬变电仪等物探设备。 (四)探放水作业实现“三探” 物探先行:掘进前、回采前,基本查明采掘前方一定范围内有无威胁采掘活动的水体,编制规范的物探成果报告。 钻探验证:根据物探情况编制专门探放水钻探设计,进行钻探验证。 化探跟进:为查清水害类型及来源,采掘活动中,必要时要对顶、底板渗水及探放水钻孔出水进行全分析化验,与矿区范围内的裂隙水、岩溶水、奥灰水、老空水、小窑水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水害类型及来源。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矿井或其上级煤炭主体企业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中无法建立水化学实验室的矿井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 防治水部门依据物探、钻探、化探等各种勘查工作结果,做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水害防范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建设、施工、监理)安监和防治水(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程序,在确认安全的区域进行掘进施工和回采作业。 (五)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矿自行通过小窑调查等方法划定的采空积水范围,由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具有物探资质的单位通过地面物探验证并出具报告。 (六)以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未提交专门的水文地质报告和未进行承压开采可行性研究的矿井不得进入承压开采区进行开拓和回采。 (七)严格执行探、掘(主体)分离管理制度;探放水作业队伍与掘进队、回采队、通风队、瓦斯抽采队和注水队分别管理,建设矿井要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防治水责任人,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承担井下探放水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掘进施工作业、监理单位监督现场安全管理。探放水作业队伍不得以抽采孔、注水孔代替探水孔;按设计和规程、措施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前距离小于规定的情况。 (八)煤矿企业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实施“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综合探测手段。在掘进、回采工作面前必须经过物探,在物探过的区域编制与作业规程相对应的防治水设计,设计中在明确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区域,探放水孔位置、角度、个数等参数及相关图纸,分析与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 (九)矿井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度。 (十)各煤矿委托符合要求的有资质的部门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经煤炭主体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后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市煤炭管理部门审定备案,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以上的矿井上报省厅审核备案。 (十一)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 (十二)按规定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实施。 (十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挡水墙有正规设计并经验收合格。 (十四)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严禁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注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按照煤矿企业自查、乡镇检查、市级检查三种形式于7月份同时进行,检查总结于7月20日前报我局技术科。 五、相关要求 (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把煤矿防治水工作在首要位置来抓,积极开展防治水自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填写“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情况表”和“煤矿防治水工作目标责任表”,做到“一矿一表”。分析煤矿防治水现状,制定方针目标,采取措施,确定责任人,切实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 (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经信局、各煤炭主体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活动,抓紧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治水专项检查方案,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水害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水害隐患要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停工停产整顿,并挂牌督办,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三)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或机构不健全的;未按规定要求实现“三专”、“三探”的;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物探报告和钻探成果的;在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6月30日前未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定备案的;未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的位置和水量的;煤矿自行通过小窑调查等方法划定的采空积水范围,未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具有物探资质的单位通过地面物探验证并出具报告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依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严格做到“十个一律”,对水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建设条件的矿井,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附表:1.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情况表; 2.煤矿防治水工作目标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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