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情况与策略
一、现在电力行政执法现实状况
1、打“擦边球”行政执法留于形式。依照省、市关于文件精神,起,供电部门已将其行政执能、用电监督职权移交给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失去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对电力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验、调查、取证、处罚和紧急处置,不能作出警告、罚款、停电执法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与电力行政执法关于问题又不得不做。做过程中出现问题又要负担主体不正当法律责任。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往往出现勉强应付,留于形式。
2、行政执法人员底气不足,有畏难情绪。80年代后期,电力部门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了护电民警办公室,统一作公安服装,配警车,配武器。政企合一时期,虽未统一装备和作装,但独立行使执法权。现在执法权没有了。部分从事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对“多年婆婆成媳妇”现实状况一时不适应。认识有偏差。一提起行政执法,就联想到我们没有行政执法权,参加行政执法心里总是不踏实,畏难情绪较大。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有县供电企业与地方经贸委关于行政执法方面工作关系没有建立起来,从事行政执法从员没有领到行政执法证件。
3、供电企业本身保卫力量严重不足。原国家电力企业国电发[]296号文《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要求各单位按照意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中第三条要求,建立完善电力保卫机构,从严管理电力保卫队伍,各级电力企业保卫机构是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能部门,是各级地方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事机构,配合地方各级公安部门打击偷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电力企业保卫机构现有些人员编制不足。市供电企业只有一名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县供电企业没有单独设置保卫部门没有设专职,而大量工作都需要市、县两级供电企业同志去做。且层次参差不齐,未经专业执法培训,缺乏应有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致使电力法律法规详细落实执行达不到准期效果。
二、对策:
一、提升认识,摆正位置。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详细行政行为。1996年出台《电力法》第六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监督管理。电力体制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主体是各地经贸委电力主管部门。依照省市关于文件要求,电力企业配合电力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由过去主角变为配角。仅仅是角色转换,但主要工作还是我们做。这并不是执法力量减弱,而是一个力量整合。借助政府力量共同做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将会更大。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政企分开到位后,电力管理部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立专门行政执法队伍。即使成立这支队伍,主要力量还是要以电力企业为主。这是因为,电力行政执法特点决定了对执法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而电力企业长久以来聚集了大量行政执法人员,这是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宝贵财富和基础。
二、组建联合执法队伍。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离不开队伍。依照省、市政府文件精神,下六个月起,本省淮安、扬州等市经贸委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职能,负担起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联合供电企业力量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办公室联合执法,负责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发、供、用管理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行政执法和电力监管工作。淮安市做法是以经贸委电力能源处为骨干,抽调供电企业保卫部、营销部、法律事务部共23人组成。市经贸委电力能源处处长任主任,企业保卫部主任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供电企业。行政执法文书统一盖经贸委印章。供电企业参加行政执法人员统一领取了行政执法证。这么做,既符合电力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又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要求。两年多来,联合执法100数次。7月11日,淮安市区健康西路富丽花园附近发生一起汽车撞杆逃逸,引发严重倒杆事件。供电企业保卫部立刻向市经贸委领导汇报,联合执法队会同市交警一大队干警连夜组织案件调查,经过10余天奋战,终于侦破了此案。9月1日市交巡警一大队召集价格认证中心、市经贸委负责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供电企业保卫部同志、肇事车主开会,宣告行政处罚决定,责成肇事车主安某赔偿供电企业经济损失20万元。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利益,又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性。
三、成立电力治安办公室。
依靠公安机关力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这是势在必行一个做法,并非权宜之计。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二种做法能够借鉴:一是紧密型。现在,本省宿迁、南京、徐州等市、县已采取了这种做法。商请公安机关派2—3名干警进驻电力企业工作。二是涣散型。由电力企业保卫部门和公安局刑警大队建立工作关系,不集中办公,一旦有事召之即来。淮安、连云港采取了这种做法。实践证实,这两种做法都比较实用。都能对电力设施有效保护、打击窃电、维护公共安全和电力企业利益等方面发挥了主动作用。首先在碰到重大专题行动时两部门能够紧密合作;另首先,方便两个机关日常沟通,公安部门能及时掌握情况,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部门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支持。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确保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证据有效性。原来证据取得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正当性等标准就能够采信,但在过去实践中,一直存在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证据效力问题。各地实际情况是,只要是公安人员取得证据,法院采信概率就更大一些,供电部门即使知道一些住户和单位有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嫌疑,尽管有充分现场证据,法院通常也极难采信。
2、为参加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提供了保障。过去,行政执法人员推行职责,经常受到质疑或严重阻挠,围攻、殴打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无法给予及时阻止和查处,造成了行政执法工作极大困难,很多情况下是借助公安人员力量才得以顺利进行。如:入户检验。行政执法人员推行职责时,有时需要进入居民住处,比如对窃电行为查处。《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法律也有这方面内容要求。假如执法人员行为不慎,不但仅是违法,还存在违宪问题。依照各地经验,公安机关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往往比较顺利,能有效地躲避法律风险。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为了提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市、县经贸委会同法制局每年定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作为电力企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志不能错过每年一次培训机会,以提升本身素质。除此以外,电力企业自己也要组织培训。同时要继续在电力企业参加行政执法人员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调动他们工作热情和主动性。要在行政执法人员中提倡终生学习理念,要理论联络实际,学以致用,要真正把学到知识用到工作实践中,并在实践中不停丰富、完善自己,不停探索新形势下深入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新路子。
五、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
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遵照法定步骤、方式、次序和时限。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执法实体内容相辅相成,是同一行政执法行为两个方面,缺一不可。马克思曾经指出,“程序是法律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表现”。我国长久以来受法律实用主义影响,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把程序性权利义务作为实体性权利义务隶属物,甚至认为程序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伴随法治观念不停完善,我国从立法上对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做了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司法机关将撤消或部分撤消详细行政行为,从而规范、约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制度包含,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通知制度、时效制度等。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通常程序、听证程序,三种类型。本省扬州市已于下六个月正式开启了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据了解,按照这个程序,只要接到电力设施遭碰到危害,电力施工受阻等情况发生汇报后,市经贸委当即立案,联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实施从现场勘察到强制执行12个垂直主程序,以及“案件移交”、“先行登记保留”、“听证”、“催办”等11个支程序,有效地维护了电力企业利益,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性。10月14日早晨9时许,接到该市供电企业关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汇报后,该市经贸委电力能源处工作人员和关于单位同志,一起来到现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他们按照扬州市新制订法定程序,对相关电力设施及周围障碍情况进行了现场检验。检验中,行政执法人员对照《案件受理登记》,巡视检验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后认为,汇报人扬州供电企业汇报该房地产企业危害电力设施情况属实。在作完了由检验人、当事人、统计人签字并附图《现场勘察笔录》后,执法人员向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了《违法处理通知书》同时,向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了《陈说、申辩权通知书》,并备存了有收件人署名《送达回执》。他们做法为全省怎样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开了先河,提供了极其宝贵经验。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情况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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