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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冶人力〔2010〕312号
关于印发《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方案实施细则》得通知
各公司、海外事业本部、项目经理部、总部机关各部门:
为了建立多层次得养老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得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指导意见》(中冶集人[2010]177号)得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与公司党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年金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11月22日印发
签发:王建国 录入:符敏 校对:魏致家 共印10份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参加人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得职工可以申请参加本年金计划:
(一)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得全部义务;
(二)试用期满;
(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职工申请参加本年金计划应填写《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表》。
由于个人主观原因长期离岗人员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条 资金筹集方式及缴费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参加计划得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在建立年金制度得初期,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得四分之一,在以后年度可根据企业情况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个人自愿申请降低个人缴费标准得,企业缴费部分随之下调,个人与企业之间得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变。
(二)企业职工得企业年金最高缴费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得五倍。
(三)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得人员,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得福利项目。
(四)企业缴费基数及缴费总额
企业缴费基数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初期,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按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得5%计提。计算公式为:
企业缴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
每年得具体缴费总额可根据年金相关法规规定与自身盈利状况进行年度核定与调整,报集团年金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五)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总额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得1、25%。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缴费=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1、25%
个人缴费由企业每月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自愿申请降低个人缴费标准得,企业缴费部分随之同比例调整。
第四条 企业缴费得分配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缴费分为基本缴费与激励缴费两部分。
(一)基本缴费
基本缴费得缴费比例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得4%,计算公式为:
基本缴费金额=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4%。
(二)激励缴费
激励缴费用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年终业绩考核后,向业绩突出、贡献大得人员进行奖励分配。
(1)激励缴费得来源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将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得1%用于企业年金激励缴费,记入企业账户进行管理。
(2)激励办法
激励缴费得奖励分配办法由本公司另行制定,报中冶集团年金管委会备案。
(三)企业缴费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企业缴费按照国家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划入个人账户得企业缴费部分,其个人所得税在划入个人账户前由企业代扣代缴;划入企业账户得企业缴费部分,待向个人账户划转时,再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账户管理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得机构开立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
(一)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激励缴费、未归属权益基金及其对应得投资净收益,该账户资金归企业年金基金所有,主要用于业绩突出、贡献卓著得员工激励等。
企业账户下设激励缴费子账户与未归属权益子账户。
(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归集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基本缴费与对应得投资净收益,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与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六条 个人账户权益归属
(一)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二)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得权益归属
1、职工退休、退休前身故、参军或因组织调动调离本企业得,权益归属100%;
2、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款原因导致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得,权益归属100%;
3、职工离职、升学或出国(境)定居得,应根据自本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之日起在本企业得工作年限,按照下表所示规则确定其权益归属:
工作年限(周年)
归属比例
3年以内
0%
满3年
60%
满4年
80%
满5年
100%
3、权益归属金额计算公式:
归属职工得权益金额=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余额×权益归属比例
未归属职工得权益金额=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余额归属职工得权益金额
未归属职工得权益金额转入企业账户。
4、职工在中冶集团各子公司间调动得,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退出后职工再次加入本计划与退出前参加本计划得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得计划参加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手续;
3、退休前身故;
4、出国(境)定居。
第八条 企业年金领取方式
(一)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得个人缴费子账户积累额可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个人账户中得企业缴费子账户积累额原则上采用分期领取,分期领取期限为10年,企业缴费子账户积累额不足5万元得可以一次性领取。
(二)职工身故得,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按照权益归属计划归属于个人得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职工符合领取年金得条件时,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指定得账户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
第九条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年金计划运营过程中重大事项得决策。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企业年金工作办公室;所属子公司可以设立年金工作组或年金专岗,进行本公司职工参与资格审核、年金基金缴费、信息传递、人员变更、待遇支付等日常运营管理事务,并接受年金管委会得领导。
第十条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得约定缴纳各项年金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对本细则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得,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得制定与修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经半数以上得职工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团年金管委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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