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MP附录-细胞治疗产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范围】本附录所述得细胞治疗产品就是指人源得活细胞产品,包括由细胞系,以及来源于自体或异体得免疫细胞、干细胞与组织细胞等生产得产品。
不包括输血用得血液成分、已有规定得造血干细胞移植,生殖相关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得组织、器官类产品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附录得规定适用于细胞治疗产品从供体材料得运输、接收、产品生产与检验到成品放行、储存与运输得全过程。
对于供体材料得采集与产品得使用,企业应当建立供体材料得采集与产品得使用要求并提供培训。
第三条 【通用要求】细胞治疗产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特殊性】细胞治疗产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 【细胞来源与个体差异】用于细胞治疗产品得供体材料具有固有得可变性,其质量受细胞得来源、类型、性质、功能、生物活性、包括可能携带传染性疾病得病原体在内得供体个体差异等因素得影响;
(二) 【工艺特点】产品生产批量小,自体细胞治疗产品需根据单个供体来划分生产批次,生产过程中可能需根据供体材料得可变性,在注册批准得范围内对生产工艺进行必要得调整;
(三) 【产品特殊性】细胞治疗产品通常对温度敏感,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监控产品温度及相应工艺步骤得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品得生产、检验、放行与使用;
(四) 【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鉴于供体材料得可变性及可能含有传染性疾病得病原体,且培养过程易导致污染,细胞治疗产品得生产全过程应当尤其关注防止微生物污染;
(五) 【溯源】自体细胞治疗产品如发生混淆,对使用者将产生严重后果,确保产品从供体到受者全过程正确标识且可追溯尤其重要。
第五条 【风险控制策略】根据细胞治疗产品得特殊性,企业应当对产品及其从供体材料得接收直至成品储存运输得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得风险控制策略,以保证产品得安全、有效与质量可控。
第六条 【生物安全】企业应当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具有保证生物安全得设施、设备,预防与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得生物安全风险,防止引入或传播病原体。
第三章 人员
第七条 【生产人员】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三年从事生物制品或细胞治疗产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
第八条 【质量人员】质量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生物制品或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从事过生物制品或细胞治疗产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人员安全防护培训】从事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得培训,尤其就是经过预防经供体材料传播疾病方面得知识培训,以防止传染性疾病得病原体在物料、产品与人员之间传播以及对环境潜在得影响。
第十条 【人员活动限制】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得去污染措施,从事质粒与病毒载体制备与细胞治疗产品生产得人员不得穿越不同得生产区域。
第四章 厂房、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 【厂房分区设计】细胞治疗产品、病毒载体与质粒得生产应当分别在各自独立得生产区域进行,并配备独立得空调净化系统。
第十二条 【阳性供体材料生产厂房要求】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供体材料,其生产操作应当在独立得专用生产区域进行,并采用独立得空调净化系统,保持相对负压。
第十三条 【密闭系统】宜采用密闭设备、管路进行细胞治疗产品得生产操作;密闭设备、管路安置环境得洁净度级别可适当降低。
第十四条 【隔离器】同一生产区域有多条相同得生产线,且采用隔离器得,每个隔离器应当单独直接排风。
第十五条 【生产操作环境得洁净度级别】细胞治疗产品、病毒载体、质粒得生产操作环境得洁净度级别,可参照表格中得示例进行选择。
洁净度级别
细胞治疗产品生产操作示例
B级背景下得局部A级
1、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下产品得生产操作与转移;
2、无法除菌过滤得溶液、培养基得配制;
3、病毒载体除菌过滤后得分装。
C级背景下得A级送风
1、生产过程中采用注射器对处于完全密封状态下得产品、生产用溶液进行取样;
2、后续可除菌过滤得溶液配制;
3、病毒载体得接种、除菌过滤;
4、质粒得除菌过滤。
C级
1、产品在培养箱中得培养;
2、质粒得提取、层析。
D级
1、采用密闭管路转移产品、溶液或培养基;
2、采用密闭设备、管路进行得生产操作、取样;
3、制备质粒得工程菌在密闭罐中得发酵。
第十六条 【隔离贮存】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供体材料与细胞治疗产品应有单独得隔离区域予以贮存,与其它仓储区分开,且采用独立得储存设备,相应得隔离区与储存设备都应当有明显标识。
第五章 物料
第十七条 【原料控制】细胞治疗产品生产用生物材料,如工程菌、细胞株、病毒载体、动物来源得试剂与血清等,应当保证其来源合法、安全并符合质量标准,防止引入或传播病原体。
第十八条 【供体材料接收风险评估及控制】应当根据微生物得生物安全等级与传染性疾病得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供体材料接收得质量标准并定期回顾其适用性,采取相应得控制措施。
异体供体材料不得含有经细胞、组织或体液传播疾病得病原体。
第十九条 【材料接收】企业对每批接收得供体材料,至少应当检查以下各项内容:
(一) 来源于合法得医疗机构且经企业评估批准;
(二) 运输过程中得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与时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 包装完整无破损;
(四) 包装标签内容完整,至少含有能够追溯到供体得个体识别码、采集日期与时间、采集量及实施采集得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得,包装标签应当能追溯到上述信息;
(五) 供体材料采集记录;
(六) 供体得临床检验报告,至少应当有检测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结果。
第二十条 【阳性供体材料】经检测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自体供体材料,企业应当隔离存放,每个包装都有明显标识。
经检测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异体供体材料,企业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 【质量评价】投产使用前,应当对每批供体材料进行质量评价,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 确认供体材料来自于指定得医疗机构及供体,并按照第十七条第(四)款内容核对相关信息;
(二) 运输过程中得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 供体材料从医疗机构采集结束至企业放行前得时 长符合规定得时限要求;
(四) 供体材料包装完整,无破损。如有破损则不得放行,并按不合格物料处理;
(五) 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得偏差,应当按规程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供体材料放行】不合格得异体供体材料,企业不得放行用于生产。
如遇危及患者生命得紧急情况,企业应当联系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评估与患者知情同意,并获得医疗机构书面同意,同时经评估无安全性风险时,可按规程对自体供体材料进行风险放行。
第二十三条 【阳性供体材料隔离】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供体材料与成品在贮存、发放或发运过程中不得接触不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供体材料与成品。
第二十四条 【运输确认】供体材料与成品得运输应当经过确认。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批得划分】单一供体、单次采集得供体材料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得细胞治疗产品为一批。
第二十六条 【培养基模拟试验】病毒载体与细胞治疗产品无菌生产操作得培养基模拟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采用非密闭系统进行无菌生产操作得,培养基模拟试验应当包括所有人工操作得暴露工序;
(二) 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无菌生产操作得,培养基模拟试验应当侧重于与密闭系统连接有关得步骤;未模拟得操作应当有风险评估与合理得说明;
(三) 需要很长时间完成得无菌生产操作,应当结合风险说明缩短模拟某些操作(如离心、培养)时长得合理性;
(四) 某些对微生物生长有抑制作用可能影响培养基模拟试验结果得无菌生产操作(如冻存),经风险评估后可不包含在培养基模拟试验中;
(五) 同一生产区域有多条相同生产线得,每条生产线在成功通过培养基模拟试验得首次验证后,可采用括号法或矩阵法或联用方法每班次半年再进行一次培养基模拟试验。
使用相同设备与工艺步骤生产得不同产品,可采用括号法进行培养基模拟试验,模拟某些生产操作得极端条件;如采用矩阵法进行培养基模拟试验,应当模拟相似工艺步骤得最差条件;采用联用方法得,应当说明理由及合理性,模拟应当包括所有得无菌生产操作及最差其条件、所有生产用得设备类型。
第二十七条 【工艺验证】采用自体供体材料生产得细胞治疗产品,其工艺验证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 所用得供体材料可来源于健康志愿者;
(二) 所用得供体材料来源于患者得,可采用同步验证得方式;
(三) 实际同时生产得最大产能。
第二十八条 【病毒载体与质粒工艺验证】病毒载体与质粒得生产应当进行工艺验证,至少包含三个连续得完整工艺生产批次。
第二十九条 【生产中污染与交叉污染得防控】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如:
(一) 采用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自体供体材料进行生产得,其生产、转运过程中不得接触其它不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得供体材料或产品;
(二) 未采用密闭设备、管路生产得,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多个产品或多个批次得生产操作,但产品已密封得培养操作除外;
(三) 采用密闭设备、管路在多条生产线上同时生产同一品种得多个批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员、物料与废弃物得流向;
(四) 密闭设备、管路发生意外得开启或泄漏,应当基于风险评估制定并采取有效得应急措施;
(五) 在密闭条件下进行细胞培养得,同一培养箱内可同时培养与保存不同品种、不同批次得产品,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淆;在非密闭条件下进行细胞培养得,同一培养箱只可培养与保存同一批次得产品。
第三十条 【微生物污染得处理】应当制定监测各生产工序微生物污染得操作规程,并规定所采取得措施,包括评估微生物污染对产品质量得影响,确定消除污染并可恢复正常生产得条件。处理被污染得产品或物料时,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检出得外源微生物进行鉴别,必要时评估其对产品质量得影响。
应当保存生产中所有微生物污染与处理得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生产中混淆与差错得防控】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混淆与差错,如:
(一) 生产过程中得供体材料与产品都应当有正确得标识,低温保存得产品也应当有标识;
(二) 供体材料与产品得标识信息中应当有可识别供体得具有唯一性得编号(或代码);
(三) 生产前应当仔细核对供体材料与产品得标识信息,尤其就是用于识别供体得具有唯一性得编号(或代码),核对应有记录;
(四) 生产过程中需对产品标识得,应当确认所标识信息得正确性,并与供体材料上用于识别供体得具有唯一性得编号(或代码)一致,确认应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 【及时目检】细胞治疗产品生产用包装容器及其连接容器(如有)应当在使用前与灌装后立即进行目检,以确定就是否有损坏或污染迹象。
第三十三条 【一次性耗材】直接接触细胞治疗产品得无菌耗材应当尽可能使用一次性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中间品转运】生产过程中得中间产品与物料得转运有特殊要求得,如温度,应当对转运条件有明确得规定,并有相应得转运记录。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留样】无法使用成品留样得,可选择与成品相同成分得中间产品留样,留样包装、留样保存条件及留样期限应当满足留样得目得与要求。
因满足临床必需而无法留样得,应当在批记录中附有成品得照片,能够清晰体现成品标签得完整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产品放行前质量评价】细胞治疗产品放行前得质量评价应当确认每批产品得信息完整、正确且可追溯,否则不得放行。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放行产品】发生危及患者生命得紧急情况而必须提供检验结果未达到放行质量标准得产品时,企业应当联系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书面同意与患者得知情同意书,并经企业专人医学评价,认为患者用药得受益大于风险,且产品得安全性指标符合放行质量标准得,可有条件放行该批产品。
有条件放行批次产品得医疗机构书面同意、患者得知情同意书与企业医学评价,以及放行后可能增加得额外检验记录与报告,均应当纳入该批记录中。
企业应当将有条件放行批次产品得质量情况、医疗机构得评估情况与患者用药后得情况,按年度书面报告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记录保存】细胞治疗产品得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五年。
采用异体供体材料生产得细胞治疗产品,其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不合格品与过期留样产品得处理】 应当建立安全、有效处理不合格供体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过期留样样品得操作规程,处理应当有记录。
第四十条 【质量缺陷得处理】企业获知细胞治疗产品在运输与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缺陷,如包装袋破损、标签信息错误与脱落,或者产品温度在运输过程中超标,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并展开调查,相关应急处理与调查应当有记录与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启动产品召回。
有质量缺陷但不涉及安全性指标得产品,如仍需临床使用,应参照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八章 产品追溯系统
第四十一条 【产品追溯系统】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与追溯系统,确保产品在供体材料接收、运输、生产与使用全过程中,来源于不同供体得产品不会发生混淆、差错,且可以追溯。
该系统宜采用经验证得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可以实现对产品得双向追溯,包括从供体材料接收、运输、生产、检验与放行,直至成品运输与使用得全过程。
第四十二条 【唯一供体编号】企业应当对每一个供体编制具有唯一性得编号(或代码),用于标识供体材料与产品。
第四十三条 【书面操作规程】企业应当建立书面操作规程,规定供体材料与产品在接收、运输、生产、检验、放行、发放过程中正确标识与核对标识信息得操作与记录,确保可识别供体且具有唯一性得编号(或代码)不会发生标识错误或遗漏,且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四条 【信息交流】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交流供体材料采集、产品使用及与产品质量相关得关键信息等,必要时采取相应得措施。
第九章 供体材料得采集与产品得使用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资格】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得医疗机构作为供体材料采集与产品使用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以确保医疗机构供体材料得采集、产品得使用符合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得医疗机构应当行使否决权。
第四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得认可程序】企业应当建立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与批准得操作规程,明确医疗机构得资质、选择得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及合格医疗机构批准得程序,并明确现场质量审计得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组成及资质。
第四十七条 【合格机构名单与质量档案】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机构得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得合格医疗机构名单,并建立每家医疗机构得质量档案。
第四十八条 【质量协议】企业应当与经批准得合格医疗机构签订质量协议。质量协议得内容应当包括供体材料得采集方法、保存条件与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资格取消】企业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采集供体材料与使用产品得情况进行回顾与评估,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出现不符合操作规程,且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得情况,应当及时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必要时不再纳入合格医疗机构名单。
第五十条 【采集操作规程】企业应当制定供体筛查标准,制订供体材料采集、运输、接收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说明供体材料得采集方法、保存与运输条件以及接收得标准。
第五十一条 【产品使用指导】企业应当制定详细得产品使用操作规程。产品在医疗机构使用前需要现场配制得,应当详细描述复苏方法、稀释清洗方法、配制得环境、无菌要求、暂存时间与温度、转运方式等,必要时可以图片或视频形式说明。
第五十二条 【培训】企业应当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供体材料采集与产品使用得培训,培训应当有记录。
第十章 术语
第五十三条 【术语】下列术语含义就是:
(一) 供体
指提供用于细胞治疗产品生产用细胞得个体,可以就是健康人,也可以就是患者。
(二) 供体材料
指从供体体内获得得细胞治疗产品生产用得细胞。
(三) 自体细胞治疗产品
指将从患者体内采集到得细胞经生产加工后再回输到患者体内得细胞治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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