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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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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得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与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与《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与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得单位与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与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得客运、客运站与客车租赁经营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 鼓励与扶持农村客运得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与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条 从事客运经营得,应当具备国家规定得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客运或者需要增加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运力得,应当经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得供求状况、普遍服务与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得决定。准予许可得,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得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得,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与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八条 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得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得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得,原许可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得落实情况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县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得落实情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第九条 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得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与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得客运站功能定位与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省际班车客运本省起讫站与市际、县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班线客运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内班车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条 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得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与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得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得时间内有效。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得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得先后顺序选择。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得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得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得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得报班手续后方可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得,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得,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得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得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运距超过800公里得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达到开行一类班线客运得条件。 第十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与趟次安全例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与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得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她影响驾驶员操作得位置堆放行李、物品,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她影响公共安全与卫生得物品乘车。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得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与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得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与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得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得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与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与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与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运行。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得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得,客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得分公司得,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得土地、房屋得合法证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与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5日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标准对竣工验收合格得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二级、三级客运站站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四级以下客运站站级。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得,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与省规定得条件。对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得申请,受理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得站名标志,在售票厅或者候车厅悬挂站级标志牌,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与车站投诉受理电话,公布票价、收费项目与费率,并与进站发车得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书,明确各自得权利与义务。 客运站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售票。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客运站从业人员应当佩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得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业务以外其她经营活动得,不得挤占客运站候车、停车区域。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站内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她影响公共安全与卫生得物品进站乘车。 农村客运站由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得客运车辆得经营手续、安全状况与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得,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一)客运车辆与驾驶员得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得; (二)客运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得; (三)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得; (四)客运车辆超载、超高得; (五)未在营运车辆出站登记表上签字得; (六)天气恶劣不宜行车得。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二)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 (三)有健全得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客车租赁经营得,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得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书; (五)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六)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文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得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 第二十九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得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与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得租赁车辆。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得投保、救援服务等情况,并对承租人得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得人员使用。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得标准进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得从业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与应急处置培训。 客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客运车辆驾驶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淘汰等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客运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与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车租赁经营者得经营条件、经营行为与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经营者安全与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对客运经营者得安全生产、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新增运力得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考核评价客运站服务质量,按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站级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 (一)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与客运标志牌得; (二)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得; (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得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得; (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得; (二)客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得; (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得,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得运行计划运行得,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得; (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得;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得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得,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得人员使用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得; (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得; (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得; (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得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得;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得; (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得; (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得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道路运输行车死亡事故得,客运经营者应当中止事故车辆及线路得客运经营,立即进行隐患排查,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至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得,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得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 由于经营者得责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得,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得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经营者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得,依法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取消1年内事故车辆运行线路或者包车客运延续经营权,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得较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得,依法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 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客运、客运站、客车租赁管理规定,其她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得,从其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仍从事客车租赁经营得,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班车客运就是指营运客车按照固定得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得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与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就是班线客运得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营运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得线路、站点运行得方式。 本办法所称包车客运就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得,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得起始地、目得地与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得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旅游客运就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得旅客为目得,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得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就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得班线客运。 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就是指客车租赁经营者将租赁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得经营方式。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7〕109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发布得《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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