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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为规范公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客运企业经营特点,制定客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一、客运企业是指使用运输车辆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或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企业。分为站运合一和站运分离两种经营方式。
(一)站运合一经营方式
站运合一是指客运站和客运车队均隶属客运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客运企业对客运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两项收入分别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
1.纳税人的确定
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客运企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客运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客运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也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2.销售额的确定
客运企业提供的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为混业经营,应分别核算“客运服务”和“场站服务”销售额,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客运服务销售额
(1)客运企业自有经营的销售额确认。自营是指企业对自有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的管理方式。客运企业出售自营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应分为“客运服务”和“场站服务"两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
(2)客运企业从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分回客运服务的销售额确认。以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按代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向其收取的售票代理费、站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客运服务”销售额。
(3)客运企业与其他客运企业互开客运班线并互相代售票取得客运服务的销售额确认。双方按各自应分回的收入全额作为本企业的“客运服务"销售额,包括双方约定实行差额结算客运售票款项的业务.
(4)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销售额的确认.为确保“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实施,对未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辆,采取按移交前地税部门核定各车月计税营业额倒算的“客运服务”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由客运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场站服务销售额
(1)客运企业为自有、承包、承租、挂靠经营车辆提供场站服务,按出售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提取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的售票代理费、站务费等收费款项作为“场站服务”销售额。
(2)客运企业为其他客运企业提供场站服务,按代售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支付给其他客运企业营运款项后的余额作为“场站服务”销售额。其扣除款项应当取得其他客运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站运分离经营方式
站运分离方式是指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均为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客运站提供组织客源、售票、发车等客运场站服务;客运企业提供客运服务,并向客运站上缴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的客运代理费、站务费等费用,双方所有业务均独立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包括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客运公司和站务公司。
1。纳税人的确定
分别以独立核算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为纳税人.客运企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客运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客运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也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2.销售额的确定
客运企业的客运服务销售额
(1)自有经营销售额的确认。以其他客运企业(客运站)为其代售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向其收取的售票代理费、站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客运服务”销售额.
(2)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销售额的确认。为确保“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实施,对未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采取按移交前地税部门核定各车月计税营业额倒算“客运服务”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由客运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客运站的场站服务销售额
客运站为客运企业提供场站服务,按代售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支付给各客运企业营运款项后的余额作为“场站服务"销售额。其扣除款项应当取得各客运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客运企业提供客运服务,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不属于价外费用条件的,可以从当期“客运服务"销售额中扣减。
三、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
四、客运企业提供客运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客运企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客运企业接受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提供的场站和代售票等应税服务,在结算收回客运服务收入款项时应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客运企业(含客运站)以此作为“场站服务"销售额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
七、客运企业(含客运站)所属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方式:
(一)分支机构必须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财务账册、报表或软件中能反映和记载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等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对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经营费用等实现实时监控,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八、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对其所属分支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应当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审批。
九、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应当定期整理归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出售客运车票结算单据以及双方的对账单据;
(二)与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签订的营运合同(协议);
(三)与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签订的经营合同(协议).
十、客运企业对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十一、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企业(含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地核查,掌握企业经营方式、客运线路、客运车辆等业务活动的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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