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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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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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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函2010358号 2010年5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事前防范力度,建立健全良性的快速纠错和预警机制,确保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省、市(州)交通

2、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已开展跟踪审计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项目管理权限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第五条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跟踪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实施延伸审计。跟踪审计的介入,不减少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六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既可

3、以全面审计,也可以对重大事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七条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并遵循以下工作方针:(一)做好监督咨询、服务项目建设。跟踪审计要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问题,要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去解决,不能越俎代庖。(二)抓好关键环节、做好事前防范。跟踪审计要重点控制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概算调整、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管理问题,纠正偏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力求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的目的。(三)定好审计计划、减少重复审计。跟踪审计要纳入省、市(

4、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计划,审计计划要与国家审计计划、上级主管单位审计计划相衔接,事前及时沟通,避免重复安排审计。第八条跟踪审计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工程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电子数据。第二章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第九条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主要实现以下目标:(一)前置审计介入点,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工程、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规范、整改。(二)严格基建程序和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加强管理。(三)严格工程计量结算支付审核,合理控制造价,节约投资。(四)严肃查处工程违规转(分)包等扰乱建设

5、市场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促进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五)统筹组织安排建设期间委托跟踪审计。第十条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依据、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批情况。(二)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三)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合同内容、工程量计价清单及标底编制程序等情况。(四)施工合同订立情况。(五)与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

6、及管理、使用情况;业主参与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保管、使用情况。(三)概算执行及调整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四)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情况。(五)国家土地政策及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环保水保政策的落实情况。(六)建设成本的真实、合法性。(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收费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八)项目建设总体进度是否达到项目进度目标计划。(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目标计划,制定跟踪审计计划。第十三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审

7、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跟踪审计通知书的有效期一般为项目前期准备起至竣工验收止。第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可列席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会议,审阅有关文件资料,跟踪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设备采购、变更审查、结算审核等重要环节运作过程,并给予指导和督促,做好审计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致力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与建设单位就跟踪审计工作进行不定期会商,对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宣传审计和交通建设法规政策,依法优化审计环境,促进审、建、管三方良性互动。第十六条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

8、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事先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依法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审计报告一般按年度出具,必要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出具阶段性或单项审计报告。第十七条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依法应当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罚的审计决定,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

9、以协助。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交通建设管理,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确保交通建设资金安全完整,确保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真正有效、落到实处。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间内报请竣工审计,并提交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第二十条实施审计的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 审计委托第二十一条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

10、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禁止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第二十二条 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公开招标确定或在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择优选定,并签定业务约定书。第二十三条 对委托审计项目,其社会中介机构要按审计约定,及时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提出咨询管理建议书,促进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控制造价,防范工程和财务管理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要按规定及时向审计组织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审计成果报告,如实反映项目建

11、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有关单位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抽查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加强审计质量检查。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在实施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聘请或委托单位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将其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剔除,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委托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其它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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