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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纪律检查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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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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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院团委学生会
纪律检查处罚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闽南理工学院院团委学生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院团委学生会章程和学院相关校规校纪,结合院团委学生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院团委学生会的章程及学院其它校规校纪,严肃学生会的纪律,纯洁学生会的组织,保障成员民主权利,教育成员遵纪守法,维护学生会的团结统一,保证学生会各项活动和任务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院团委学生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对于违犯纪律的组织和成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学生会干部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组织和成员。凡是违犯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院团委学生会各级组织和成员违犯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院团委学生会章程、其它相关校规校纪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组织对违犯纪律的组织和成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纪律的组织和成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纪律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闽南理工学院院团委学生会各级组织和成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院团委学生会的纪律是院团委学生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院团委学生会组织和成员违反院团委学生会章程和其它会内规定,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成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停职检查;
(四)撤销职务;
(五)开除会籍。
本款所述的各种纪律处分均要求透明公开,执行后由院宣传部统一白报公示。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各级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成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全院团委学生会各级组织提升职务和推荐担任辅导员助理。
第十三条 撤销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成员由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全院团委学生会各种职务。对于在团委学生会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各级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组织外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相关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职务处分,可是本人没有担任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组织外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相关组织撤销其职务。
成员受到撤销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全院团委学生会各级组织提升职务和推荐担任辅导员助理。
第十四条 停职检查处分,分为停职检查一学期、停职检查一年。对于受到停职检查处分一学期的成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成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学期停职检查期限。停职检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成员受停职检查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停职检查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成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它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会籍。
成员受到停职检查处分,其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组织外职务的,应当建议相关组织撤销其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分的成员,恢复成员权利后一学期内,不得在全院团委学生会各级组织提升职务和推荐担任辅导员助理。
第十五条 成员受到开除会籍处分,直至毕业不得重新加入全院团委学生会各级组织。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各级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含撤销职务)处分,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成员严重违犯纪律的各级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各级组织中的成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成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开展工作;不符合成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它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件的特殊情况,由闽南理工学院院团委学生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或者经闽南理工学院院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违纪成员也能够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成员违犯纪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能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纪律处分。对违纪成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她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她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五)有其它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它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它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她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学生会所属机关部门集体作出违犯纪律的决定或者实施其它违犯纪律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妨碍学院发展进步,违犯校规校纪,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事件,应当由纪检小组批准处理的事件,报请闽南理工学院院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成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根据闽南理工学院院学生会章程第四十条,凡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包括警告处分)者,属自动退出学生会,应当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一条 储备干部违犯院学生会纪律,情节较轻,尚可保留储备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储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储备干部资格。
第三十二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成员或者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成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事件的初核、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成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能够从轻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奖励、资格等其它利益,应当由院团委纪律检查小组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院学生会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周内向受处分成员所在组织全体成员及其本人宣布,并面向全院予以公布;对于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含撤消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三天内交接工作;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组织外职务的,应当建议相关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能够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三十七条 执行院学生会纪律处分决定的部门或者受处分成员所在组织,应当在一周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即主席团)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院学生会纪律处分决定和其它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院学生会纪律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院学生会纪律处分规定的其它部门规章,可是院团委员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它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违纪行为认定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组织、参加反对院团委学生会章程及各项法规、破坏学生会内部安定团结活动的或在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学生会的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对其它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够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条 拒不执行学院党团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学院党团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停职检查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职务或者开除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编造谣言丑化院团委学生会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院及院团委学生会尊严、利益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院团委学生会章程、院团委学生会其它相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手段把不符合成员条件的人发展为成员,或者为非成员出具成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成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院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下级组织拒不执行上级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销职务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章程、其它会内规章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停职检查直至撤销职务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等人事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它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销职务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或者停职检查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或者停职检查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职务或者停职检查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职务或者停职检查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五十五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贪污团费、赞助费或组织集体捐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第五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外联人员在外联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超额提取分成、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和费用,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它成员或者机关部门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十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九条 成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学院或院团委员学生会利益与良好运转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撤消职务或者开除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撤消职务,或者开除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故缺席院团委学生会会议3次以上的、学期内迟到频繁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蓄意迟到、旷会或拒不到活动现场执行任务的,视情节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退出会籍处分。
第六十条 相关工作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院或院团委员学生会利益与良好运转,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停职检查、撤消职务或者开除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学院或院团委学生会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学院或院团委学生会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部门发生公开反对学院或院团委学生会方针政策或整体策划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院团委学生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所投入的校园文化建设方面有其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闽南理工学院院团委学生会章程中所规定的职责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院或院团委员学生会利益与良好运转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消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停职检查或者开除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停职检查处分:
(一)在决定举办的活动项目的立项、策划、举办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或者较大工作失误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能够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广大同学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院或院团委员学生会利益与良好运转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停职检查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学院方针政策或院学生会各项工作而举行的集会、示威等活动放任不论,致使本部门多数成员参加集会、示威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课、罢熄灯或者其它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学习、生活、教学和校园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停职检查处分。
第十一章 侵犯成员权利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成员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分。
第六十七条 侵犯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停职检查、撤消职务或者开除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诬告陷害她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十二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者撤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七十条 有其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撤消职务或者开除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如有意引用,能够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七十三条 院学生会各部门,能够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闽南理工学院院团委学生会纪律检查小组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处理完毕的事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处理完毕的事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可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闽南理工学院团委学生会
常务委员会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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