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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反馈。
1.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xscjgtfg@,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政策法规处715室,邮编:750002,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传真:0951-5672004。
联系电话:0951-5672145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我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区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区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细化。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第十一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以上计算方式一般处罚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中“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从轻情形的,可以处罚;属于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应当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汲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
第十九条 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
第二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规则及按照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0〕1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登记管理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2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
3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5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6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7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8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9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10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1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12未依法登记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
13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备案
15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16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17单位接收违反任职规定的辞职或者退休公务员
18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9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2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
21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
2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2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
2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及变更情况、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26合伙企业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27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28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9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0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31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登记名称不相符合
32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33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4擅自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5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6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37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38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9无照经营
40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
41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42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43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44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45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46违规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4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
第二章 市场规范管理
48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49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50违规经营、出口野生药材
5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52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53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5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5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5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57商品零售场所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58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
59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60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非法经营文物的行为
61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62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
63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64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65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66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7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68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9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70未经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71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经营纪念币或者损害人民币行为
72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
73 市场开办经营者未依法在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市场招商活动
74 市场开办经营者未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负责市场保洁和经营设施、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根据市场经营规模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
75 市场开办经营者拒绝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76 市场开办经营者未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的
77市场开办经营者为非法交易提供场地、仓储和运输等便利条件的
78 市场开办经营者未设置或者设置不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的
79 市场开办经营者未建立消费纠纷先行赔偿制度的
80 市场开办经营者未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或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81 场内经营者未建立购货销货台账的
82 场内经营者对应当检验检疫的商品,未按照产品批次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报告的
83 场内经营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等名义进行经营的,未持有授权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的
84 场内经营者对应当检测的商品,未持有检测合格证明
85场内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持有相关许可证
86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
87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
88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89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90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三章 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
91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92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9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94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未按规定搭售商品、服务
95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或者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
9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9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9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对发现的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要求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
10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10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或公示,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
10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10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10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10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0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107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108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存在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109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
110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
111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
112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开展网络交易的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113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直播视频保存不足三年的
114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115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的
11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未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的
117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未进行公示的
11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19 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活动,其他市场监督部门没有规定的
第四章 合同监督管理
120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121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22 委托人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23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124 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125 伪造合同
126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127 虚构合同标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128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129 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130 没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131 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无法履行合同
132 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133利用合同提供虚假担保
134 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35 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36 利用合同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137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138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139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40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41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42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43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就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
144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就经营风险责任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
145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46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147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48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149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150 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51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152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53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54 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155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156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内容
157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内容
158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内容
159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内容
160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内容
161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162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
163 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164 网络平台未在其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
165 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
166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167 销售者对发现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168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认证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169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70 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第六章 商标监督管理
17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进行销售的处罚
172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
17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
17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75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代理业务
176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17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178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
179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但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
180 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181 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使用人办理手续
182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183 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
184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
185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规使用特殊标志
186 违法使用、制造、销售特殊标志,造成所有人经济损失的
187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第七章 广告监督管理
188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明知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189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190广告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191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
192违法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193违法发布烟草广告
194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195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96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
197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98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199违法发布酒类广告
200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201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202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一)
203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二)
204违法发布种子、种植养植广告
205利用不具备资格的广告代言人发布广告
206在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教材等发布广告
207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208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
209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210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211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
212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1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214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
215擅自向特定对象发送广告
216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217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
218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219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和未经允许在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
220互联网广告未标明来源
221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法定义务
222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
223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
224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
225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226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2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28经营者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29侵犯商业秘密
230不正当有奖销售
231商业诋毁
232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233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
234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235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236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237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
238直销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程序报批
239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240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24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
242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243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244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245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246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247直销企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248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249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缴、使用规定
250组织策划传销
251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252参加传销活动
253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25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255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
第九章 产品质量监管
256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57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258产品以假充真
259产品以次充好
260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6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62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63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6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65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6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26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
268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
26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270服务业的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271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27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273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
274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275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76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
277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27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27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8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81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28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83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8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物
285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86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28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288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289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29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
291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29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93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94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295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296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
297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
298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将不符合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
299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
300家用汽车生产者没有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和附随车物品清单的
301家用汽车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未包含法定内容的
302家用汽车生产者未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备案或更新备案的
303家用汽车生产者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义务的
304家用汽车销售者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的
305家用汽车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的
306家用汽车销售者未及时免费向消费者补办三包凭证的。
307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修理者未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的
308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或其质量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的
309家用汽车修理者未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或修理记录保存期限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10汽车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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