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XJJ036— 27)简介
一、规程介绍
建筑工程资料,是反映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到竣工 验收,以及监理、检验检测、质量验收等全过程中各环节的基本数据、测 试结果的原始记录,是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也是评价工程建设过程中各 方责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规范情 况的真实记载。为了使我区工程资料的编制和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义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印发26年自治区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自治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制了这部《建筑工程资料 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本规程编制的目的和原则是:规范行为、落实责任、过程控制、简便 易行,适应信息化管理。
本规程规范了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资料编制、管理应承担的责任 与义务;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各个主要环节,规定了工程资料 著录填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方面的工作标准要求共十三章;附录部 分收录了建筑工程资料(文件)归档组卷目录及保管期限,施工阶段工程 资料收集整理范围及目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使工程资料 用表统一,实现填写标准化和便于计算机录入与管理,编制组收集整理了 常用的工程资料配套用表表式,供建筑工程执行本规程时参照使用。
二、监理资料的有关要求
1. 监理单位的资料管理
《规程》3.4监理单位的资料管理
3.4.1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对派出的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4.2监理机构应做好项目监理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以保证工程 监理资料的完整、准确并符合有关要求。
3.4.3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及时编制监理月报、专项监理 报告、监理工地会议纪要等监理文件,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存档。
3.4.4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施工中应由监理机构和人 员签认的各类资料组织验证并签署意见,不得于事后补办、补签。
3.4.5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工程质量评估 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并报建设单位,同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并存档。
3.4.6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移交列入城建档案 馆归档范围的监理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2. 监理资料管理工作流程
监理资料管理工作流程
3. 竣工验收阶段资料管理工作流程
城建档案馆
竣工验收阶段资料管理工作流程
4. 监理资料的相关内容
1.《规程》4.1.2本规程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工程 建设参与方撰写、收集、整理资料的要求,将建筑工程资料的类别分为A、 B、C、D四大类:A类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属于建设工程前期关于工程 项目立项、工程建设相关的专项报建与审批、工程招标与发包和建设项目 管理等形成的文件;B类为监理资料,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形成的 资料;C类为施工资料,属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关于建筑工程管理、施工 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施工记录等形成的资料;D类为工程后期归 档资料,属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以后形成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竣 工验收备案资料及其它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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