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动产拍卖行委托拍卖合同 全文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挂邮政编码拍卖人(简称乙方):深*市动产拍卖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挂邮政编码 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包装 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
2、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收费规定,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3、;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委托人代表(盖章)拍卖人代表(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