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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08〕18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希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 研究生 公派留学 管理办法 通知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附件:
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项目,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手续,切实做好公派研究生的出国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必须遵守教育部、 财政部下发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中的规定。
第四条 政府间合作委托学校与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委培、定向除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 学籍与管理
第五条 公派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后按要求办理相关学籍、离校手续。出国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年限。超过学制范围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内档案保留在东南大学人才中心,户籍保留在东南大学保卫处。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习、学历证明。
第八条 公派研究生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或需要恢复学业(籍),学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公派出国期间的奖励与奖学金评定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与奖学金办法》执行。
第二节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校内进行。
第十一条 出国前已开题并在网上提交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到研究生院办理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前已修完规定学分但尚未开题者,须征得国内指导教师同意后,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的规定进行通讯开题。导师在国内邀请3-5名相关学科的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并给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由国内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出国期间通讯开题的网上信息维护可委托他人。
第十三条 出国前尚未修完学分者,在导师指导下对个人的培养计划进行调整,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回国后,根据当年度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修改计划,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出国期间,原则上按期参加中期考核。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者应根据《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与筛选办法》办理延期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出国前,研究生本人在研的校、省、部级项目须按项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研究生培养基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自离校当月起,原来享受的奖助学金停止发放。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期间正常参加奖助学金评定,回国办理报到手续后,由导师根据其学习、科研情况进行考核,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到校报到下月起正常发放,奖助学金发放期限不得超过学制要求年限。
第十七条 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项目资助对象、培育对象出国期间,原来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停止发放。回国办理报到手续后,对其学习、科研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回校报到下月起补发。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外留学期间经国内导师同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可按照《东南大学资助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办法(试行)》要求,回国后申请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第四节 办理出国、回国报到手续与要求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须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研究生(临时离、到)校通知单”。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到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填写“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研究生(临时离、到)校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出国的办理程序详见“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程序一览”。其他出国研究生可参照此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东南大学签订《公派研究生出国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按《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节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二十四条 各派出院(系、所、中心)应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联系人(指导教师),专门联系人(或指导教师)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所在院(系、所、中心)、研究生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每学期末向研究生院递交研修报告和学习进展情况。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学习进展、保持学术等各方面的联系。指导教师应适时地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事先征得国内指导教师、留学院校导师的同意,并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后一周内办理校内销假手续及回国报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得延期回国。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者,应征得国内指导教师同意,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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