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简述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网上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一样的,即作品的作者是当然的 著作权主体。一般来说,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作者。在网上所不同的是,作者 往往不署真名,一旦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作者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是作者,但做起来通常较 为困难。网上作品作者的认定需要技术和立法的双重手段作支持。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
2、定的其他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 以上所列举的作品范围(如MP3音乐),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2 .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著作权制度是指著作权法普遍规定的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 可”制度。3 .域名保护的原那么是什么?(1)先申请原那么。(2)初步审查原那么。(3)设立禁用条款。(4)国际检索与国内检索。(5)允许转让。4 .抢注域名可能承当哪些法律责任?域名抢注分为善意域名抢注和恶意域名抢注两种。善意域名抢注是善意的,其目的不是 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分为如下
3、两类。(1)非商业性善意域名抢注。域名注册人以非营利为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同的域名,如一个人以自己的名字先注册了非商业性个人网站的域名,但其名字恰好是某 一公司的注册商标。(2)商业性善意域名抢注。可分为:巧合雷同,一般这些注册商标知名度小,注册人 也不知道其商标,而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同一域名的标识局部有数个商标权人,即不同的 民事主体针对相同的标识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各自享有商标权,因注册域名而发生冲 突。对恶意域名抢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的定义是指假设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 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只注不用,也就是不在商 品或服务流通领域中使用,这类注册人通常将其注册的域名本身视为商品,通过向商标所有 人、持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以期获得利益;既注又用,也就是在流通领域 中使用。一般是将别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搭便车创造其取得利益的机会,造成 普通消费者产生域名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的误认而损害社会公众和商标权 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