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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89-2023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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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40.20 CCS P 33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892023 代替 DB 3301/T 892018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2023-06-29 发布 2023-07-29 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置要求.2 总体要求.2 数量要求.3 尺寸要求.4 内容要求.5 材质要求.6 照明与防雷要求.6 市容景观要求.6 5 管理要求.7 一般要求.7 维护保养.7 灾害性天气的应对.8 安全检测.8 附录 A(资料性)户外招牌设置示意图.10 参考文献.1

2、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 3301/T 892018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与DB 3301/T 89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建筑物标识的设置要求(见4.2.4、4.3.3);b)增加了“材质要求”(见4.5);c)增加了“照明与防雷要求”(见4.6);d)增加了“市容景观要求”(见4.7);e)增加了附录A“户外招牌设置示意图”;f)安全检测要求(见5.4.1)。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城市管

3、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晓青、杨益华、宋本露、陈爱萍、董中、周晶、王中、高媛媛、邵方琦。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6年首次发布为DB 3301/T 892016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户外招牌的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T 30240.1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DB33/T 700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户外招牌 outdoor signboard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范围内在户外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发光)字、牌、匾等相关设施。独立式户外招牌 freestanding outdoor sign 设

5、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式户外招牌 vertical outdoor sign 垂直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户外招牌,包含大型侧招(面积大于0.5m2)和小型侧招(面积不大于0.5m2)。字符式户外招牌 character type outdoor sign 将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上的户外招牌。平板式户外招牌 flate-panel outdoor sign 将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设置在金属、木材、高分子板材等材料制成的底板上的户外招牌。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 box type overall structure outdoor sign 与单

6、位名称、标识等一体的采用箱型结构的户外招牌,不含可分割的具有其他独立使用功能的箱型结构设施,如遮蔽空调室外机、卷帘门或者遮挡风雨组合式招牌。平行式户外招牌 parallel outdoor sign 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户外招牌,常见形式有字符式户外招牌、平板式户外招牌、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附属式户外招牌 attached outdoor sign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式户外招牌和垂直式户外招牌。建筑物标识 building identification 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名称的户外招牌。组合式户外招牌 mo

7、dular outdoor sign 设置于建(构)筑物出入口立面或单位用地地界范围内集中设置的招牌,包含独立组合式户外招牌。4 设置要求 总体要求 4.1.1 设置户外招牌应符合 GB 50449 和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4.1.2 自身及所依附建(构)筑物的结构应安全和正常使用。与所处周边环境或所依附建(构)筑物相协调,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4.1.3 在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

8、貌建筑,其他保护对象设置的户外招牌,除了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4.1.4 独立于楼体,设置在建(构)筑物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标识应为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4.1.5 户外招牌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合 CJJ/T 1492021 第 8 章和第 9 章的规定。4.1.6 附属式户外招牌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a)1 楼招牌应设置在单位出入口上方门楣上,2 楼招牌应设置在 2 楼至 3 楼的窗间墙上,3 楼及3 楼以上不宜设置独立式招牌(建筑标识及组合式招牌除外);b)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建(构)筑物,且单位较集中的,可在建(构)筑物的公共通道口外立面集中、组合设置附属

9、式户外招牌;c)临街商铺或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铺,在 1、2 楼不具备单独设置招牌条件的前提下,可从建(构)筑物外立面底层起向上设置组合式户外招牌,最高不应超 6 层;特色商业街、旅游特色街区等区域可结合外立面建筑结构设置大型侧招;d)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外挑结构以下;在门楣上方设置的,宜采用牌匾式招牌,宽度不应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2/3,见图 A.1;e)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构)筑物、特色商业街、旅游特色街区等区域可设置垂直式户外招牌,24 小时营业点参照此做法;f)单层坡屋顶建(构)筑物,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样

10、式的附属式户外招牌;多层坡屋顶建(构)筑物,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样式的附属式户外招牌;g)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宜采用字符式样,不应破坏屋面轮廓线;h)平行式招牌宜在墙体交接处设置泛水板,在底部设置泄水孔;i)新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宜采用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形式的户外招牌。4.1.7 没有单独出入口且无设置招牌条件的,如建(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等的单位,可在所属建(构)筑物所在的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独立组合式户外招牌,招牌距人行道距离不应小于 1 m。4.1.8 横版建筑物标识应设置在建筑物顶层实体墙面上,竖版建筑物标识宜从顶层开始往下设置在建筑物实体墙面上,设置在玻璃幕墙外立面的建筑

11、物标识应通过附着楼宇钢结构进行固定。4.1.9 不应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表 1 列举的情形。表1 不应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 序号 情形 图示 1 影响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2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3 影响交通安全,妨碍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4 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生活的-5 影响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的-6 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街景特征和街道空间的正常活动的-7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8 破坏城市主要景观通廊的通透性和城市天际

12、轮廓线完整性的,破坏坡屋顶建筑屋面及山墙轮廓线的 见图A.2 9 遮挡和分割建筑立面的 见图A.3 10 骑楼立柱 见图A.4 11 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设置的 见图A.5 12 破坏建筑立面上的凹凸或曲折变化、线脚装饰,破坏构图形态关系,覆盖立面变化、线脚、细部特征的设置 见图A.6 13 其他影响市容市貌整体协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数量要求 4.2.1 附属式户外招牌 4.2.1.1 底层设单独出入口的单位,可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底板颜色一致、内容不同的平行式户外招牌,招牌数量不应超过建(构)筑物生产、经营场所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的单位,只能设置 1 块平行式招牌。见图 A.

13、7。4.2.1.2 同一经营主体沿街外立面有立柱隔断或多个拐角立面的,最多设置 3 块内容不同的招牌。见图 A.8。4.2.1.3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构)筑物 2 楼,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 1 块招牌;在建(构)筑物 3 楼及以上的应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集中设置组合式户外招牌,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见图 A.9。4.2.1.4 特色商业街设置的大型侧招,应根据街区整体设置,每家商铺设置不应超过 1 块。其他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 2.5m、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构)筑物、特色商业街、旅游特色街区等区域可设置小型侧招。

14、24 小时营业点设置的小型侧招不超过 1 块。4.2.2 独立式户外招牌 4.2.2.1 独立式户外招牌的设置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4.2.2.2 不具备附属式户外招牌设置条件的农家乐、农庄类场所,可在所在用地范围内或入口处跨通道处设置 1 块招牌。见图 A.10。4.2.3 建筑物标识 同一幢建(构)筑物宜设置1块建筑物标识,确有需要的,可在不同方向设置,总数不超过2块。尺寸要求 4.3.1 附属式户外招牌 4.3.1.1 户外招牌宜设置在 2 层及以下,1 层应以字符式户外招牌或平板式户外招牌为主,2 层及以上应以字符式户外招牌为主,字符最大边长不应超过 0.8 m,

15、招牌宽度不应超出自身沿街门面范围,应结合建(构)筑物外立面结构情况整体设计,招牌内容不宜超过招牌面积的 2/3,厚度不宜超过 0.2 m。4.3.1.2 平行式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应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在有柱廊的建(构)筑物门楣上方设置的平行式招牌,宽度不应大于骑楼 2 根立柱间距的2/3。平行式户外招牌厚度不应超过 0.2 m。设置在沿街底层门楣处的平行式户外招牌,招牌高度应小于该建(构)筑物的同 1 个门面总高度的 1/3。4.3.1.3 有雨篷等入口构件的建(构)筑物,户外招牌可设置在入口构件上部,宜采用字符式样,招牌宽度不应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

16、。见图 A.11。4.3.1.4 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的宽度不应超出自身沿街门面范围,厚度不宜大于 0.6 m。4.3.1.5 垂直式户外招牌不应设置在1层檐口以下,支架外挑距离小于等于0.5 m、宽度小于等于1.2m、高度应小于等于 9 m、厚度应小于等于 0.5 m;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 90 角。小型侧招面积应小于等于 0.5,最大直径应小于等于 0.4 m,或最大边长应小于等于 0.7 m,小型侧招支架外挑的距离应小于等于 0.3 m,应符合正常视觉角度,不应歪斜、倒置。见图 A.12。4.3.1.6 建(构)筑物外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小型侧招,宽度不应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应超过 0.

17、15m。4.3.1.7 1 层无门楣且无法在墙面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招牌高度不应超过门面高度的 1/5。见图 A.13。4.3.1.8 建(构)筑物底层的招牌应设置在上层楼板居中以下,在征得上层业主同意情况下,可延伸至上层窗台下,店招版面高度与店面楼层高度宜为 1:4,招牌版面高度宜小于等于 1.5 m,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 2.5 m 的通行高度。4.3.1.9 相邻商铺的附属式户外招牌应分别设置,同侧建(构)筑物立面上相邻招牌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外挑尺寸应一致,商业特色街、综合体等统一设计除外。4.3.1.10 同一幢建筑上的垂直式户外招牌应设

18、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间距大于等于 9 m,位于特色街的侧招设置间距大于等于 6 m。4.3.1.11 底层建筑净高大于等于 3.5 m 时可在外挑结构以下设置小型悬挂式招牌,宽度不应超过骑楼外墙面,店招底部距地面大于等于 2.5 m,厚度不应超过 0.15 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骑楼立柱不应设置户外招牌,见图 A.1。4.3.2 独立式户外招牌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置尺寸应符合表 2、表 3 的规定。表2 独立式户外招牌尺寸表(纵向)设置场地宽度W1(m)高度H(m)招牌宽度K(m)5W110 H3 K1 10W120 H5 K1.2 20W1 H9 K1.5 注:设

19、置场地宽度W1是指招牌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表3 独立式户外招牌尺寸表(横向)设置场地宽度W1(m)高度H(m)招牌宽度K(m)15W220 H1.5 K5 20W2 H2 K8 注:设置场地宽度W2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的方向的最小宽度。4.3.3 建筑物标识 建筑物标识字符大小应根据楼层等空间的尺度确定,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大小宜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 楼高(m)字符最大边长(m)30 1.5 3050 2 50 5 4.3.4 字符大小要求 平行式户外招牌(不包括建筑物标识)的字符大小宜根据出入口、所在街道空间尺度不同合理设置,具体尺寸大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平

20、行式户外招牌(不包括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表 行车道路含绿化带宽度(m)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16 0.5 1624(含)0.6 2440 0.7 40 0.8 内容要求 4.4.1 户外招牌上使用的名称宜与企业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户外招牌可适当简化。户外招牌内容应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识,不应推介产品。2 楼以上的附属式招牌不宜设置联系方式。4.4.2 户外招牌版面构图应以汉字为主、英文为辅,招牌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文字,字迹清晰;使用英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英文译写应符合 GB/T 30240.1 的规定,并与中文意思

21、一致。4.4.3 不应透过玻璃等材质向外展示经营内容或其他信息。4.4.4 建筑物标识设计内容可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经注册的图案标志,不应设置其他内容。4.4.5 独立设置的组合式户外招牌底板应采用与外立面相近的颜色。材质要求 4.5.1 户外招牌应采用坚固耐用、防水、不易褪色、节能环保的不燃性材料;大型侧招应采用轻质坚固的材料;不宜采用喷绘布、软膜灯箱等材料。4.5.2 在商业、娱乐等现代化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外招牌,宜使用现代气息浓厚的材质,包括金属、亚克力、玻璃等新型材料。4.5.3 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

22、,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保护对象的户外招牌宜使用木材、布材等能体现年代感的材质。4.5.4 独立设置的组合式户外招牌材料宜选用铝塑板、亚克力、pc 板等。照明与防雷要求 4.6.1 户外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 GB/T 35626、JGJ/T 163、CJJ/T 149 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4.6.2 采用内透光的户外招牌照明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6.0.2 的规定,具体内容见表 6。表6 内透光户外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户外招牌照明面积 S

23、(m2)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的限值(cd/m2)E0、E1 区 E2 区 E3 区 E4 区 S0.5 50 400 800 1000 0.5S2 40 300 600 800 2S10 30 250 450 600 S10 不宜设置 150 300 400 注:E0 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 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 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E3 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4.6.3 户外招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光照强度应在合理范围内,应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

24、ED 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4.6.4 照明形式应以灯箱照明、自发光字为主,重要节点可搭配霓虹灯照明,在合适地段宜采用 LED照明形式。4.6.5 户外招牌的照明应依据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确定的亮度分区和城市夜景氛围营造的需求,主要对亮度、光色、光源及照明形式进行控制,实现差异化照明设置。宜采用高光效、低能耗的光源。4.6.6 设置于同一建(构)筑物或建筑群上的户外招牌亮度、光色,应与所在环境和建筑群保持协调,与建(构)筑物的对比度应控制在 50%以内。4.6.7 户外招牌的接地与防雷应符合 CJJ/T 149 的规定。市容景观要求 4.7.1 户外招牌应与所依附的建(构)筑

25、物以及所处周边街景、环境相协调,不宜采取统一样式、统一色彩、统一字体等同质化方式设置,固定构件不应外露。4.7.2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宜结合外立面结构特点,可设置多种形式的户外招牌,原则上同一街区不超过 3 种主色,宜采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牌匾、灯笼招幌等样式,允许设置大型侧招招牌。见图 A.14。4.7.3 国际性、全国性及省域范围统一的品牌标识、老字号,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其营业店铺所设置的户外招牌可直接采用授权其使用的品牌名称,但当其处于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

26、,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保护对象区域时,则应根据环境要求进行相应调整。4.7.4 户外招牌的色彩分为主色和点缀色,其中主色是指占招牌面积 70%以上的色彩,是主要的控制对象。4.7.5 以建(构)筑物主色在色相环中的位置为基准,偏离指定角度,得到的范围即为户外招牌主色色相的选择范围。具体分为同色相配色、类似色相配色、对比色相配色、无色彩或金属色配色 4 类,分别对应偏离 05、6100、101170。5 管理要求 一般要求 5.1.1 户外招牌应按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等流程进行管理。5.1.2 招牌设置与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5.1.3 户外招牌在

27、使用期内应由经营主体做好日常维护,停止业态经营、已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应由房屋产权主体做好日常维护和处置。5.1.4 户外招牌亮化不应使用外打灯,应采用内透光、自发光等方式。维护保养 5.2.1 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5.2.2 对下列影响市容景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招牌,设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复、更换或拆除:a)渗水、霉斑、下凹,面板出现翘裂、破损的;b)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面板破损的;c)面板老化、褪色的。5.2.3 户外招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内容和要求见表 7。表7 户外招牌维护保养项目、频次、内

28、容和要求 序号 项目 频次 内容和要求 1 主体结构防腐 每年 1 次 应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 2 主体结构连接节点(焊缝、螺栓)及与墙体锚固节点 每半年 1 次 修补焊缝裂痕,紧固松动的螺栓及锚固节点 3 木质材料的面板 每 3 个月 1 次 修补及更换腐烂的固定螺栓、木质材料 4 电气及照明 电气控制系统 每月 1 次 及时更换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 表7 户外招牌维护保养项目、频次、内容和要求(续)序号 项目 频次 内容和要求 4 电气及照明 照明系统 每月 1 次 灯具完好齐全、固定无松动、接地可靠;灯杆固定牢固;导管(电缆桥

29、架)及接线盒接地可靠、固定完好,无缺失、破损;电线与构架绝缘措施完好 霓虹灯装置 每月 1 次 灯管完好,无老化、破损,固定规范,无松动、缺失;镇流器金属外壳接地可靠,高压输出线绝缘规范、可靠 5 防雷设施 每月 1 次 防雷装置完好,无损坏;接闪器、引下线焊接良好,无脱落、无锈蚀;金属部分等电位联接良好,无脱落、锈蚀,接地可靠;电涌保护器(SPD)运行状态指示正常 灾害性天气的应对 5.3.1 应做好大风、大雪、暴雨、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及梅雨季节的应对,户外招牌设置者制定防风、防雪和防汛应急预案,以抵抗气候环境突变。5.3.2 户外招牌设置者应对户外招牌结构、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30、,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5.3.3 灾害性天气发生后应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安全检测 5.4.1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每年进行不少于 1 次安全检测,单体面积超过 30m2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在完成安全检测 1 周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由设置人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5.4.2 设置在玻璃幕墙上的建筑物标识的店家或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至少 1次的安全检测,检测报告由店家或业主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设

31、置在建(构)筑物顶层实体墙面上的建筑物标识的店家或业主每年自行组织不少于 1 次的安全检测。5.4.3 户外招牌应按 CJJ/T 149 和 DB33/T 700 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5.4.4 箱体式整体结构户外招牌设置期满 2 年的,宜每年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5.4.5 户外招牌的安全检测主要包括现场检测和结构复核两个部分,具体内容见表 8。表8 安全检测内容 项目 内容 现场检测 基础 基础(或被依附体)外观、地脚螺栓(或锚固件)、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结构构件 构架总体尺寸、构件几何尺寸及截面尺寸的测量和复核,立柱竖直度、梁的挠度、构 件弯曲等杆件变形检测 杆件连

32、接 对结构构件的焊缝和螺栓连接状况检测、法兰连接的结合面间隙检测、连接螺栓紧固力检测 面板及围护 面板及围护固定、面板变形、字体及标识、面框及固定状况 表8 安全检测内容(续)项目 内容 现场检测 结构防腐 对构架(或杆件)锈蚀状况、防腐涂层厚度、涂层附着力检测 电气及照明 电气控制箱容量匹配配电箱及箱内电器设施规范性检查、漏电保护装置检测、线缆和灯具安装质量检测、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检测 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修饰状况检查,电涌保护器(SPD)、电气连通性(过渡电阻)、防雷接地电阻检测 结构复核 以施工竣工图及现场测量的结构实际尺寸及材料截面为依据,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

33、性进行复核 基础的抗倾覆性和地脚螺栓的强度 A A 附录A (资料性)户外招牌设置示意图 设置示意图见图 A.1A.14。注: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外挑结构以下。在门楣上方设置,宜采用牌匾式招牌,宽度不应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2/3。底层建筑净高3.5m 时可在外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小型悬挂式招牌,宽度不应超过骑楼外墙面,店招底部距地面2.5m,厚度不应超过 0.15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骑楼立柱不应设置户外招牌。图A.1 注:不应破坏城市主要景观通廊的通透性和城市天际轮廓线完整性的,破坏坡屋顶建筑屋面及山墙轮廓线

34、的。图A.2 注:不应遮挡和分割建筑立面。图A.3 注:不应设置在骑楼立柱上。图A.4 注:不应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图A.5 注:不应破坏建筑立面上的凹凸或曲折变化、线脚装饰,破坏构图形态关系,覆盖立面变化、线脚、细部特征的设置。图A.6 注: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单位,可在主要出入口设置1块平行式户外招牌,其数量不应超过建(构)筑物生产、经营场所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的单位,只能设置1块平行式招牌。图A.7 注:同一经营主体沿街外立面有立柱隔断或有多个拐角立面的,可最多设置3块内容不同的户外招牌。图A.8 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构)筑物2层,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

35、在建(构)筑物3层及以上的应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所在用地地界范围内集中设置组合式户外招牌,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图A.9 注:不具备附属式户外招牌设置条件的农家乐、农庄类场所,可在所在用地范围内或入口处跨通道处设置1处户外招牌。图A.10 注:有雨篷等入口构件的建(构)筑物,户外招牌可设置在入口构件上部,宜采用字符式样,户外招牌宽度不应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图A.11 注:小型侧招面积应0.5,最大直径应0.4m,或最大边长0.7m,小型侧招支架外挑的距离应0.3m,应符合正常视觉角度,不应歪斜、倒置。图A.12 注:一层无门楣且无法在墙面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可将户外招牌紧贴屋顶设置,户外招牌高度不应超过门面高度的1/5。图A.13 注:历史文化风貌街宜结合外立面结构特点,可设置多种形式的户外招牌,原则上同一幢建(构)筑物不超过3种主色,宜采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牌匾、灯笼招幌等样式,允许设置大型侧招户外招牌。图A.14 参考文献 1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14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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