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案例制作第九章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补充案例:淘宝打假网络庭审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淘宝网淘宝卖 家高某某违背合同约定网上销售假冒品牌服装案,并全程通过线上举证系统以及 证系统以及同案数据分析系统,将庭审加速。此案也是该法院首次受理的电商平 台起诉售假卖家案。在现场上,法官在线“隔空”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原告席、被告 席。也没有书记员。法官面前仅有一块联网的大屏幕,上面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 和原、被告代理律师的画面,而庭审笔录也是通过语音识别做记录。原被告双方 的起诉状和辩论状、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情况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看 到。该
2、案被告高某某2016年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富阳区 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6万元。为彻底打击售 假者,2017年12月,淘宝网又将高某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庭上,原告淘宝网的代理律师称,由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 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 果用户的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 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然持续大量在淘宝 上出售假货。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淘宝网财产权益 和商誉,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淘宝网请求法院判令被
3、告赔偿损失106827元, 并赔偿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而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 淘宝店铺进行售假,该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分,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之 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当合同上的违约责 任。而且,淘宝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 缺乏。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经济 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品牌所有 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 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法院认为,被告售假增加平台正常
4、招商及 商家维护的本钱,直接损害平台长期大量投入形成的平台良好形象,降低平台的 社会评价,对平台的商业声誉显然具有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 台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高某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4万元,并支付淘 宝网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案例分析】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家完全利用互联网络开展诉讼业务的法院。截至 2018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出台了有关文件7个,包括杭州互联网法 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指引、杭州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规范、杭州互联网法 院网上庭审提纲、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杭州互联网 法
5、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形成了完整的互联网法庭运作系统。自2017年8月 成立以来,受理案件8900余起,实现在线庭审、在线裁判的案件到达985%。线 上关联案件平均开庭时间25分钟,一审服判息诉率到达985%,大大提高了审判 效率,也收到很好的审理效果。就本案而言,淘宝网起诉售假卖家,意在借助互 联网法院强大的同案数据分析能力,实现打假案件的同案同判被告明知淘宝 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持续大量出售,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守法商家的 利益,也损害了淘宝网的商誉,给淘宝网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约。阿里巴 巴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对多个售假者展开惩罚措施,希望通过诉讼手段,提高蓄意 售假的本钱,维护网络
6、交易秩序,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防控网络售假行为是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从源头上 抓起。(1)实行实名登记并公示制度。企业或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应该实 行实名登记,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经营主体 等信息,以便于溯源管理,抵消网络虚拟性带来的负面作用,从源头上解决网络 经营者不敢售假问题。(2)明确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应严格 审查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加强对经营者的广告推广、虚假交易等的监控力度,完 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留存记录,履行违法犯 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平台上的售假者。(3)推动信 用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 站等政府网站,加强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等信息公开,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 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4)完善电子商务法规建设。针对监管执法的薄 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识点】跨境电商在线争端解决【难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