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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购买软件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咨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软件产品可以视为一个特例,即软件产品虽然没有实体,不是有形动产,但却是增值税课税对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是营业税应税项目,所以也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软件产品不在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根据《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产品属于著作权范畴。而《营业税税目注释》以正列举的方式解释了转让著作权的范围,即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可见,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在的软件产品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软件产品的销售并不是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课税对象。 综合以上分析,财务软件产品购买者是享有了软件作品合法复制品权利,该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另外该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因此,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不是以销售软件的合法复制品为形式,而是转让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并订立有书面合同,符合相应的法律转让形式,则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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