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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11869 上传时间:2024-09-2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9.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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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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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人民检察院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及恶意代码的预防 和治理,保护国家涉密信息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方法、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防治 管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本院 内涉密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 规那么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 机系统。笫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部所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三条制定详细的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护策略, 在计算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技术 科负责组织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及恶意代码的防治和 技术培

2、训等技术支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有 以下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涉密计算机信息平安。(二)有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 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笫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相关部门在计算机 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关于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 制度。(二)技术科和保密办负责涉密计算机防病毒系统的监 控和管理。(三)平安管理员负责全网防病毒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四)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 防治和信息平安

3、管理工作。(五)平安管理员负责对本院计算机系统使用人员进行 信息平安和计算机病毒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六)平安管理员每月检测、消除管辖内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病毒防范情况进行周期性检查,并 做好检测、消除的记录;如发现不能清杀的病毒应立即上报 技术科。(七)计算机中的重要文件、数据、资料,应及时备份。(A)对因计算机病毒攻击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 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须及时向技术科、保密办报 告,并保护好现场。(九)所有涉密计算机系统统一使用瑞星防病毒系统。 平安管理员定期(一周)从互联网下载最新病毒库,并通过 一次性刻录光盘方式,传递到局域网防病毒服务器,为本院 涉密计算机提供局域网病毒系统升级服务。(十)禁止擅自删除信息系统中的防病毒系统。第六条技术科不定期地对本院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病毒工作进行抽查。第七条对新发现的计算机病毒,除上报外,应及时将 病毒原盘封存。第八条 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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