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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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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检察院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及恶意代码的预防 和治理,保护国家涉密信息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方法》、《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防治 管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本院 内涉密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 规那么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 机系统。 笫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部所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制定详细的计算机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护策略, 在计算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技术 科负责组织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及恶意代码的防治和 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有 以下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涉密计算机信息平安。 (二)有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 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笫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相关部门在计算机 病毒及恶意代码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关于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 制度。 (二)技术科和保密办负责涉密计算机防病毒系统的监 控和管理。 (三)平安管理员负责全网防病毒系统的监控和管理。 (四)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 防治和信息平安管理工作。 (五)平安管理员负责对本院计算机系统使用人员进行 信息平安和计算机病毒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平安管理员每月检测、消除管辖内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病毒防范情况进行周期性检查,并 做好检测、消除的记录;如发现不能清杀的病毒应立即上报 技术科。 (七)计算机中的重要文件、数据、资料,应及时备份。 (A)对因计算机病毒攻击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 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须及时向技术科、保密办报 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所有涉密计算机系统统一使用瑞星防病毒系统。 平安管理员定期(一周)从互联网下载最新病毒库,并通过 一次性刻录光盘方式,传递到局域网防病毒服务器,为本院 涉密计算机提供局域网病毒系统升级服务。 (十)禁止擅自删除信息系统中的防病毒系统。 第六条技术科不定期地对本院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病毒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对新发现的计算机病毒,除上报外,应及时将 病毒原盘封存。 第八条 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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