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09733 上传时间:2024-09-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8.0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本文档共9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鉴定的必要性)大中型水库和大型拦河水闸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阶段验收。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未经技术鉴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前,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鉴定。 第条 (资料提供)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条 (行政职责)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所管辖建设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条 (管理制度)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以及相关工作。 第条 (资质等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所相应的业务范围承担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条 (业务范围)各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业务范围 (一)一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 作。 (二)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各类在建水利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条 (资质标准)各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标准: (一)一级资质 1、具有水利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以及部直属设计审查、科研单位。 2、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规划、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套。在册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人员不少于45人。 3、近五年内承担过三个以上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二)二级资质 1、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2、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规划、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套。在册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人员不少于25人。 3、近五年内承担过三个以上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条 (申请材料)申请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需提交的材料: (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计、监理、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要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劳动关系证明、职称(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单位业务业绩及其证明材料原件。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条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近三年承担的安全鉴定合同书,以及鉴定工程项目法人的评价意见。 第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 (审批程序)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并准备相应材料。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下述程序上报: 1、水利部直属单位(包括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直接报送水利部审查; 2、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包括独资或者控股企业)报送流域机构审查; 3、除1款和2款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所有单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四、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条 (评审公示)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条 (证书发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条 (认定时间)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资质以及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条 (变更手续)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安全鉴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条 (变更处理)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应在发生事项后的30日内向水利部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水利部将根据资质条件重新认定新单位的资质等级。 第条 (资质延续)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条 (业务终止)蓄水安全鉴定单位终止安全鉴定业务,应在终止安全鉴定业务后的30日内向水利部报告,并交回《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条 (技术鉴定)具有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的单位按其业务范围可承担相应工程的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章 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条 (管理原则)水利部建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条 (监督检查)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条 (工作原则)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地从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第条 (委托条件)项目法人不得委托不具备蓄水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从事或越级从事鉴定工作。如有发生,其鉴定结果无效,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第条 (承担业务)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均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鉴定业务。 第条 (承担业务)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不得转让鉴定业务。 第条 (任务委托)项目法人认为工程建设已符合鉴定条件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鉴定工作,与其签定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条 (专家组要求)负责鉴定的单位应组织满足项目鉴定工作需要的人员,本单位在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条 (专家组要求)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的其它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程的鉴定工作。 第条 (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包括: (一)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建设资料。 (二)根据鉴定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鉴定单位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鉴定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三)根据鉴定单位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四)为鉴定单位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条 (资料提供)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条 (问题处理)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研究和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条 (意见处理)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时,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条 (报告提交)鉴定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鉴定报告1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条 (鉴定结论)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意见应有是否可以下闸蓄水或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结论。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条 (验收意见)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听取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条 (法定责任)鉴定结论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制造、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条 (项目法人违规)项目法人委托无资质单位或超越资质承担鉴定业务的,鉴定结果无效。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条 (资料提供)建设各方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条 (鉴定单位违规)鉴定单位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暂停资质限期整改、降级、取消资质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承揽鉴定业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鉴定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的; (四)徇私舞弊,违反科学、公正、独立的工作原则,不能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五)组织管理混乱或技术力量薄弱,工作质量低劣,不能胜任安全鉴定业务的; (六)拒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条 (证表印制)《水利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和《水利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条 (鉴定费用) 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从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条 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鉴定导则进行。 第条(重新申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报送材料,重新认定资质。 第条 (已完工程)已竣工投入运行管理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执行。 第条 (规章解释)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同时废止。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