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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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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涉案物品损失核定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贺涛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
摘 要:本文通过对火灾涉案物品损失核定中常见问题产生原因,进
行分析,粗浅的阐述在今后工作中的改进方法。
关键词:火灾 涉案物品 损失 核定 方法
1、引言
《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由此公安消防机构也承担了,因火灾案件引起的刑事案件的
办理,举证,行政案件的查处,民事案件的举证工作。涉案
物品价值的核定与评估则成为举证工作中的重点之一。但是
在以往的工作中往往由于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和取证程序中
存在的过错,给办案和举证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如何规范火灾涉案物品的取证,价值的核定评估成为
目前急需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2、火灾涉案物品价值的评估与火灾财产损失核定在法
律运用上的矛盾与统一。
2.1 火灾涉案物品、火灾财产损失的定义:
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中涉及物品。火灾涉案物品则可以由此引申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关在办理由火灾引发的刑事、行政、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物品。
火灾财产损失分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火灾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
2.2 火灾涉案物品价值与火灾财产损失在法律运用上的
统一。
在法律运用过程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可以直接作为证
据运用在由于火灾引发的刑事、行政案件中。例如:1999 年
4 月5 日公安部《关于消防机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同时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对
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量刑或立案标准的规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征求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制定立案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失火案的立案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失火立案标准为:死亡3 人以上;死亡、重伤10 人以上;受灾30 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 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立案调查。同时,消防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中也以火灾损失做为立案标准之一。同样在火灾行政案件处罚的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相关比例进行罚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与涉案物品价值就形成了统一。
2.3 火灾涉案物品价值与火灾损失在法律运用上的矛盾。
在民事案件和仲裁案件,涉案物品损失不但包括火灾直接损失,同时全部或部分采用了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或不依据火灾损失做为民事赔偿,仲裁的依据。另外,在涉及保险理赔的经济案中,火灾保险的涉案物品的赔偿标准并不完全以火灾损失做为理赔的依据,而是依照相关保险条例和核定办法作为理赔的依据。从以上情况来看,同样因为火灾造成的物品受损,为什么在法律运用却存在着不同差异行为,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哪些方面呢?
3、造成涉案物品价值与火灾损失在法律运用上的差异
的原因。
3.1 核定标准的不统一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所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
对火灾财产损失的核定的计算方法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
行。在目前的取证过程中只有一部《火灾直接财产统计方法》
(GA185-1998)作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且火灾间接
财产损失不列入统计范围。然而涉案物品价值评估往往是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便造成对同一场火灾中的同一受损物品所做
出的评估数值不一致。例如:一个建筑在火灾中受损,根据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计算如下:
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
×使用时间(年)]×烧损率(%) (1)
其中:重置价值(不包含土地购置费)=失火时该房屋构
筑物的工程造价(元/平方米)×受损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
式中:受损建筑、构筑物的工程造价按当地建委建设工
程定额管理站或房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
烧损率则按照轻微烧损(10%),一般烧损(40%)严重烧损
(70%),全部烧损(100%)进行计算。 (4)
而在有关估价机构在对建筑物进行核算时,过程一般分
为个别因素、区域因素、市场背景因素、最高最佳使用因素
等多方因素进行考虑。然后选定测算公式:
V=C-Et[CI1-(1-R)t/N]
V:建筑物现值(元)
C:建筑物重置价值(元)
Et:建筑物折旧总额(元)
T:建筑物有效经过年限(年)
N:建筑物经济寿命(年)
在评价过程中,建筑物重置价值与火灾直接损失中的重
置价值相一致。但折旧总额和经济寿命就出现了差异,同时
相关评估机构在评估的过程中在市场因素中由市场所决定
的潜在净收益也做为损失的一部分,这就造成对同一受损建
筑,公安消防机构与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价值不相一致。
3.2 对不确定价格物品损失估价是造成差异原因之二。
对涉案物品的损失核定过程中,商品、居民日常生活物
品等物品,由于使用年限不一或者是该类物品在市场上已经
消失,在对其损失评估的过程中就无法选用一个统一的标准
进行评估与核损。例如,在市场中流通的旧货,在火灾损失
核定中价值只能在其流通时才能做为商品进行核定,而在其
不流通时只能做为已使用物品进行核定。如果做为使用物品
进行核定,在其超过使用年限的时候时对其核定它已经不具
有使用价值,即可看作“0”价值对待,但是做为旧货在市
场流通时,它的价值却可以由买家与卖家在交易中确定,但目前并没有一个规范的市场对该类物品进行统一管理,就出现了很大的随意性。对于这一类的涉案物品的评价就缺少一个明确的标准对其进行核定。但是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却不能否定旧货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再生价值和升值因素,也不能忽视相关规定造成它的无价值性。对于这类物品,消防机构就无法对其准确核损,物价评估的结果也缺少法律依据性。由此可见,公安消防机构所做出的火灾进接财产核定在法律的运用上就显示了其单一性,不能全面做为涉案物品,价值的证据。同时,该类物品纯粹由社会评估机构进行核损评估,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为保证只是在个别地方性法规中有所规定。并且,如果对涉案的评估、公安消防机构的办案人员并不具备物价评估师的资质,对此项这类物品的评估是否是有法律效力还值得商榷 。
3.3 社会评估机构对于消防知识了解不多,是产生评估
结果与实际损失差异的原因之三。火灾现场是一个破坏性现场,特别是烧损严重的物品,基本无法辨认其原物和数量,同时存在个别当事人和受灾户在进行申报的时候虚报瞒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导致调查、评估人员无法获得一个准确的评定数目,造成核定价值数出现误差,而且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对消防知识了解不多,对于在火灾中由于水渍或者烟熏造成的物品分辨不全,一概以烧损物品进行评估,便造成了评估价值大于实际损失
数的估算,造成证据的不准确性。
4、改进措施
4.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使其具备兼容性。
对于涉案物品的评估办法,首先需要立法组织制定出一
套完整通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同时在现
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进行部分修订,统一标
准,使其具备可兼容性,便于实际工作的操作,使取证工作
的程序更加严谨。
4.2 加强、规范取证程序,细致取证,提高证据的准确性。
对于火灾涉案物品的取证过程,主要还是由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在这一过程中,应需要更加规范其程序特别是对于一些复杂的火灾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了解,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报材料在现场进行细致核对,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对于一些实在无法判断物品应该结合理论知识和生活经验得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4.3 加强公安消防机构和社会评估机构的协作性增强涉
案物品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前提下,应必须加强公安消防机构与社会物价评估机构的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互补互进,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通过论证,判断哪一种方案在法
律运用上更具备操作性,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完善工作程序和方法,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做好涉案物品价值的评估工作。
4.4 加强信息共同分析,研究改进方法。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必然导致执法工作中遇到许多不可
预计的问题。健全火灾涉案物品价值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的信息交流,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
细致的分析与研究,制定出一套适用的措施,用动态的观点,
完成该项工作。
5、结束语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加入WTO 以后,对执
法质量和执法程序要求的不断提高,迫使我们在执法过程
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取证过程严格,细致的开展工作,
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同国际接轨,有效的提高取证办
案质量,做到任何情况下都经得往法律的检验。
作者简介:贺涛、男、28 岁、学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院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专业,现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
监督处助理工程师,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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