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的治校方略,实现学校“十一五”期间的科研工作发展目标,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整合有效资源,加强学科交叉,突出地域特色,集中力量在某些领域取得突破。”的原则,紧密结合国家科技发展相关政策,实施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计划”)。第二条 平台建设计划所资助平台是将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础条件建设与科学研究统一起来,依托于一个学科或学科群及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集成与开放式科研组织运行
2、模式。平台建设计划的总体建设目标是,围绕学校“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的建设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整合学科研究力量,凝炼学科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特色优势,瞄准国际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学术水平,力争在“十一五”末期,建设一流的创新环境、一流的科研团队和重点基地、取得一流的科技成果,一批学科达到国内一流学科水平,科学技术研究实现历史性跨越。第三条 平台建设计划按照不同的建设目标分为科技创新平台攀登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培育项目(以下简称“攀登项目”、“培育项目”)。“攀登项目”的建设目标是,在“十一五”末期,各获资助平台成为国内
3、同领域研究水平领先的科技创新平台之一;“培育项目”的建设目标是,在“十一五”末期,培育一批新兴的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 平台建设计划各项目执行期为四年。通过计划的实施,“攀登项目”所资助的平台需在高水平期刊(含本学科顶尖期刊)上发表一系列论文,并完成下列任务之一: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2.获得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科技奖励。3.建成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4.所在学科成为国家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已经是重点学科的需完成上述任务。“培育项目”资助的研究基地或团队需完成下列任务之一:1.获得教育部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或项目组成员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被聘为“长江学者
4、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获得以我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一项,资助经费150万元以上,并发表本学科平均影响因子2倍以上的论文两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为平台主要成员)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或取得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成果。3.获得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4.建成部级重点研究基地,在计划执行期前已有的部级重点研究基地需评估优秀。5.所在学科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已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需完成上述任务。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平台建设计划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计划
5、的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建平台的建设工作,各拟建平台可设助理1名,协助项目负责人处理拟建平台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各学院应在人员配备、教学工作安排、基础条件等方面给与必要的支持。第六条 平台建设计划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各拟建平台可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实施建设计划。其主要职责包括:1.编制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2.组织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3.根据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与各研究方向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4.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5.编报中期工作报告和结题报告,做好内部考核和评估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七条 各拟建平台负责
6、人填写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申请书,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组织同行专家就计划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建设目标、经费预算等方面提出建议,校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参考专家建议进行评审,确定建议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向获资助的拟建平台所在单位发批准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组建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同行专家和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意见,对项目的建设计划、研究内容、建设目标、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修改,编制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报科学技术处。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将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报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下拨第一批经费。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条 各拟建平台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
7、内部考核评价的目标管理机制,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注重获取原创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应注重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前沿,组织高层次项目预研,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攀登项目所资助平台应积极组织重大科技项目预研,努力提高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和参与国际学术前沿竞争的能力。第十一条 各拟建平台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凡涉及利用拟建平台资源所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按拟建平台的要求署名。第十二条 各拟建平台须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的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都要对外开放。本着资源共享
8、、有偿成本服务的原则,提供各种实验和研究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预算执行,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学术交流等费用,并可为国家要求匹配经费的各种计划提供匹配经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经费的使用应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会同资产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购置和实施。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计划各项目采取绩效考核、滚动资助模式。校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将采用总体目标与中期目标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期工作报告和结题报告对各拟建平台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中期考核和结题评估。第十五条 根据中期目标实现情况,中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中期考核合格者,拨下年度经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将收回剩余经费并停拨下年度经费。第十六条 根据总体目标实现情况,结题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结题评估优秀者,将按照年度总经费的10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给予奖励;结题评估不合格者,将收回剩余经费。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各拟建平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