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文件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者名称)招标通告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号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号)根据19年月日第号联合国发展论坛报上此项目一般采购公告,(招标者名称)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为(项目名称)就下列设备材料邀请密封投标:(设备材料名称、标号包号)所有愿意参加此投标者请于19年月日起(上午9时至11时,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与(招标者名称)联系,购买招标文件,每套_人民币元或_美元。售款概不退还。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日为_年_月_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其后所到达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要求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兹定于_年_月_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在(开标地点名称)公开开标。(招标者名称)地址:电传:电报挂号:电话:一、招标邀请书招标编号:1(招标者名称)就(项目名称)、(设备材料名称)合同进行招标。2兹附招标文件如下:一、招标邀请书二、投标者须知三、招标要求四、技术规格五、合同条款六、合同格式附件1投标格式附件2A投标价格表国内投标者附件2B投标价格表国外投标者附件3货物说明一览表附件4规格差异表附件5投标保函格式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附件7资格文件3对本招标邀请的询问,应以书信或电报或电传与(招标者名称)联系,地址如下:(招标者名称及地址)电传:电报:4(招标者名称)将在上述地址
3、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密封投标,并在招标通告规定的地址公开开标。投标者代表可自愿参加。二、投标者须知(一)导言1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世界银行)获得用于(项目名称)的多种货币的相当于_美元的贷款,并打算将此项贷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标的付款。只有在根据贷款协议,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并经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协定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从贷款协定中获得任何权利,也没有对贷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权利。2合格的投标者对于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所有供货商均适用。3合格的货物及服务(1)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
4、服务,其原产地应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国家和地区,合同项下的所有支出仅限于这类货物和服务。(2)本条款所说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的地方,或提供辅助服务的地方。生产货物系指经过制造、加工或对元部件进行重大装配,使货物成为商业上承认的在基本特性或目的或效用上与其元部件实质上不同的产品。4投标费用投标者应承担与投标的准备和提交有关的一切费用。(招标者名称)在任何情况下,且不论招标进行或结果如何,对这些费用概不负责。(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1)需要的货物、投标程序以及合同条款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文件包括:一、招标邀请书二、投标者须知三、投标要求四、技术规格五、合同条款六、合同格
5、式附件1投标格式附件2A投标价格表国内投标者附件2B投标价格表国外投标者附件3货物说明一览表附件4规格差异表附件5投标保函格式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附件7资格文件(2)投标者应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事项、格式、条款和规格。如没有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在各方面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根本性反应,其风险由投标者承担,且可能招致投标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未来投标者均应在投标提交截止日前一个月,按招标通告中所列(招标者名称)的通讯地址书面通知(招标者名称)。对于投标提交截止期前一个月内收到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任何要求,(招标者名称)将以书面答复。(招标者名称)的书面答
6、复将分别寄给所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未来投标者。7招标文件的修改(1)在投标提交截止日期前任何时期,(招标者名称)可以任何理由,主动地修改招标文件,或在答复未来投标者提出澄清要求时,修改招标文件。(2)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未来投标者,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3)为使未来投标者在准备投标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修改内容,(招标者名称)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的截止日。(三)投标的准备8构成投标的文件投标者准备的投标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按第9、10和11条填写的投标格式、投标价格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详见附件1、2、和3)(2)按第12条出具的关于投标者有资格投标并且在授标时有资格履
7、行合同的证明文件。(3)按第13条出具的有关投标者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并符合招标文件(包括规格差异表,如果适用的话,详见附件4)的证明文件。(4)按第14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保函详见附件5)9投标格式(1)投标者应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格式及其适当的投标价格表,标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的简要情况、产地、数量及价格。(2)为实施第25条规定的国内优惠,(招标者名称)将把所有的投标分别归入以下三组。A组投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制造的,其制造费用中的国内增值部分不少于工厂出厂价的20的货物。B组投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制造的,其制造费用中的国内增值部分少于工厂出厂价的20的货物和
8、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货物。C组投标:由(招标者名称)直接从国外供应商或通过供应商的当地代理商进口的外国货物。(3)为便于(招标者名称)分组,投标者应填写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合适的价格表,但如填写不正确,将不导致被废标,(招标者名称)会重新将该投标归入合适的组内。10投标价格(1)投标者应在这些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中标明,根据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投标价。如单价和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2)投标价格表内标明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A组投标:(按上述9(2)条款规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a货物工厂出厂价,包括对制造和装配该货物所使用的元部件和原材料已交付的全部进
9、口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这些税费不应分开填写,而应包括在货款中)。b如取得合同,对货物将支付的任何销售税和其他税费。c制造费用中国内增值部分以工厂出厂价的百分比表示。B组投标(见上述9(2)款规定)a货物按工厂出厂价、展室交货价、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报价,包括对以下已交付的全部进口关税和销售税及其他税费。工厂出厂价货物的制造、装配过程中所使用的元部件和原材料。按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报价的已进口的外国货物(关税不应分别填写,而应包括在货价中)b如取得合同,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征收的销售税和其他税费。C组投标(按上述9(2)款规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的货物)a成本加运输费和保险费价(
10、中国目的港)。b离岸价(装运港)(3)根据上述102款,对投标者规定的分项报价仅为(招标者名称)评标之用,(招标者名称)以其他方式成交的权力不受此限制。(4)在投标者履行合同期间,投标者在投标价格表中标明的价格为固定价,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动。以可调价格方式提交的投标将按23条予以拒绝。(5)投标价格应包括技术规格项下所要求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等费用,并分别列明这些费用,供(招标者名称)评估。11投标货币(1)投标格式和投标价格中的标价应按以下货币报价:A美元或投标者本国货币或制造商国家的货币。B如投标者预计在履约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开支的货币超过一种以上,并且希望得到相应货币的付款,则投标者
11、应在其投标中提出。在此情况下,其投标应:a以多种货币报价,每一货币金额最后组成总投标价;或b以一种货币报价,提出用其他货币付款在总标价中的百分比,并注明计算时所用的汇率。12投标者合格性和资格的文件(1)按照第8条,投标者应提交证明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资格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2)投标者有资格投标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即在提交投标时,投标者应来自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3)投标者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A如投标者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者自己制造或生产的,投标者应由货物的制造者或生产者正式授权委托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供货
12、。B投标者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C如投标者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则将由有能力的代理人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由卖方承担的维修、修理和备件供应之义务。(4)投标者须填写并提交投标文件所附的资格文件(见附件7)。13证明货物合格性及与招标文件一致性的文件(1)按照第8条,投标者应提交关于根据合同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的一部分。(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即货物和服务须来源于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为满足本款要求,交货时须出具原产地证明。(3)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书面证明,可以是印刷品、
13、图纸和资料。并须提供:A货物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说明;B自货物使用起两年期间货物正常、连续运行所需的所有零备件、特殊工具等货源和价格情况的全部详细清单;C规格差异表(见附件4)。(4)关于按上述(3)、C、所提供的说明,投标者须注意,(招标者名称)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考牌名和样本号只是作为说明并非限制。投标者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换标准、牌名和样本号,但应以(招标者名称)满意为条件,即这些替换从根本上要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14投标保证金(1)按第8条规定,投标者须以投标货币提交金额不少于投标总金额的_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
14、护(招标者名称),防止发生根据在本条款第(7)款会导致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行为。(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与投标货币一致,并应以下列形式提供:银行保函:由a中国银行;或b中国银行在国外的业务往来银行;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其他中国或外国银行;d不包括在b、c项中的事先得到(招标者名称)同意的外国银行,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出具的保函(附件5),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30天。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4)对任何未按(1)和(3)款规定随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者名称)可按第23条规定,认为未作出根本性反应而予以拒绝。(5)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者名称)根据第2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
15、(除非有效期已延长)30天予以退还,不加计利息。(6)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者按第33条签订合同并按第34条规定交纳履约保函后予以退还。(7)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A投标者在投标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或B中标投标者未能;a根据第33条签订合同;或b根据第34条开具履约保函。15投标语言投标者所做的投标及投标者与(招标者名称)就投标所进行的通讯和交换的文件均应以英文书写。投标者提交的任何印刷品也可以用另一种文字书写,但需随交英文译本一份,在这种情况下,对投标的解释以英文译本为准。16投标方式(1)投标者应准备_份投标书(一份正本、_份副本),每份需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
16、本”。正、副本如有不符,以正本为准。(2)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者或被授权保证投标者履约的人签字。授权人须随投标递交授权书。除未经修改的印刷品外,投标书的每一页均须由投标的签字人草签。(3)投标书内不得有行间书写、涂擦或改写,除非投标者有必要进行改错,但必须由投标签字人对改错草签。(4)电报投标不予接受。(四)投标递交17投标的密封和标记(1)投标者对投标正本和所有副本应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2)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按下述地址致:(招标者名称)(详细地址)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招标通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者名称和地址。(3)如果
17、外信封未按上述第(2)款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者名称)可拒绝过早启封的标书。18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1)根据第19条,(招标者名称)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投标书可邮寄或面交。(2)(招标者名称)可以按第7条规定酌情修改招标文件以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和投标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根据延长截止日期而延长。19迟交的投标(招标者名称)可拒绝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20投标的修改和撤销(1)投标者在投标书提交后可以修改或撤销投标,但以(招标者名称)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前收
18、到投标者的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为条件。(2)投标者的修改或撤销通知应按第16条17条规定编写、密封、做标记和发送。(3)根据第26条,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4)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后,直至投标者在投标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不得撤销投标。在此期间撤销投标则导致没收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21投标有效期(1)投标有效期为(招标者名称)按第22条规定的开标之日后_天。(2)在例外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可要求投标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电报或电传)进行。根据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也应相应延长。投标者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而不被没收投标保
19、证金,对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既不要求也不允许该投标者修改投标。(五)开标22(招标者名称)开标(1)(招标者名称)在投标者代表愿意出席的情况下,按招标通告中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公开开标。(2)开标时宣布投标者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价格的修改、投标的撤销、是否有适当的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者名称)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况。(六)投标的审查、评估和比较23初步审查及确定是否做出根本性反应(1)开标后,(招标者名称)审查投标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已提交需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已经适当签字,投标是否大体符合要求,如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对不接受修改计算错误的投标者,其投标
20、将被拒绝。如大写与小写不符,以大写为准。(2)在按第24条做详细评估之前,(招标者名称)要确定每一个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根本性反应。(3)本条所说的根本性反应的投标系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没有重大差异。重大差异系指实质上影响投标者按合同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或者指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实质上限制了合同项下(招标者名称)或投标者的权力和义务。(4)(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反应的决定是依据投标内容本身,而不依靠外来的证明。(5)确定为未作出根本性反应的投标将被(招标者名称)拒绝,投标者不得通过改正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作出反应。(6)对于投标中并不构成重大偏离的任何微小差异,(招标者名称)可以
21、另作考虑。24投标的评估和比较(1)(招标者名称)将对按第23条确定作出根本性反应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2)(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评估不包括,也不考虑以下项目:对(招标者名称)进口的外国货物,在投标后对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税费。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货物,在授标后对货物将要征收的销售税和其它类似税费。(3)为便于评估和比较,(招标者名称)将把所有取得合同后应付的以各种货币表示的投标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在开标之日为类似交易公布的卖价折成美元。如果在作出中标决定前货币值发生变动,投标价格以决定中标当日汇率重新评估,但不能迟于(招标者名称)按第21条规
22、定的原投标有效期。(4)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应按工厂出厂价仓库交货价货架交货价进行比较,该价格包括一切费用,以及对货物中所使用的或将使用的进口元部件和原料已征收的或应征收的税费。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应按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目的港)进行比较。(5)(招标者名称)评估投标除了考虑投标价格这个主要因素外,还要考虑技术规格中列明的因素和准则。25国内优惠(1)在比较投标时,(招标者名称)将按以下程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给予一定的优惠。其条件是投标者应向(招标者名称)和世界银行满意地证明,货物的制造费用中包含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相当于该货物工厂出厂价的20。(2)(招标
23、者名称)首先审查投标者按第9条提交的投标价格表的分组是否正确,并在必要时对分组进行修改。(3)对每组投标的评估先在组内各自比较,确定每组最低评估投标。然后各组最低评估投标相互进行比较。如经此比较确定A组或B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该标即被选为中标。(4)如果经上述比较,确定C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为进一步比较起见,所有C组投标的评估价格应加上相当于以下金额较少者后,再和A组最低评估投标进行比较:非免税进口商进口C组提供的货物而可能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其它进口税费;或该货物的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的15。经过进一步比较确定A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选其中标;反之,则选C组最低评估投标中标。26投标的澄
24、清(1)为有助于按第23和24条规定对投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者名称)可以要求投标者澄清其投标。提出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是书面的,并不得要求或提出改变投标价格或实质内容。27联系(1)除按照第26条规定办理外,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投标者不得就有关投标的任何事项与(招标者名称)联系。(2)投标者试图影响(招标者名称)评估投标、比较投标或决定授予合同的任何努力可能导致拒绝该投标者的投标。(七)合同的授予28中标的标准(1)除按第30条规定办理外,(招标者名称)将把合同授予中标者,其投标被确定是做出根本性反映为最低评估价的投标,并且,中标人被(招标者名称)按第29条规定确信为有资格能令
25、人满意地履行合同。29资格后审(1)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对被选择为其投标是做出厂根本性反应,并且是最低评估价的投标者,(招标者名称)将确定其是否有资格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2)作出确定时将考虑投标者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以审查投标者按第12条提交的投标者资格证明文件及(招标者名称)认为必要和合适的其它资料为基础。(3)如确定投标者不能合格地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30中标时(招标者名称)更改数量的权利(1)授予合同时(招标者名称)对招标要求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保留增加或减少技术规格中列明的范围的权利。31(招标者名称)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第28条规定,(招标者名称)保留在
26、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者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招标者名称)的行动背景通知受影响的投标者。32中标的通知(1)在投标有效期满前,(招标者名称)将以挂号信、电报或电传通知中标者其投标已被接受。(2)中标的通知构成合同成立。(3)中标者按第34条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者名称)即速通知不中标者投标已被拒绝并将按第14条退还其投标保证金。33合同格式(1)(招标者名称)在通知中标者其投标已被接受的同时,向投标者寄送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体现双方之间的所有协议的合同格式。(2)收到中标通知和合同格式后30天内,投标者应派遣其授权代表赴中华
27、人民共和国与(招标者名称)在(地点)签署合同。(3)或投标者在收到合同格式后30天内签署合同并注上合同日期,邮退给(招标者名称)。34履约保证金(1)中标者在签署合同后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附件6)提交履约保证金。(2)如中标者未按上述第(1)款或第33条要求办理,则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标并没收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可将合同授予下一最低评估投标者或重新招标。三、招标要求四、技术规格注:以上两节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门编制。五、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理解为:(1)“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买卖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
28、格式规定的所有附件和文件。(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或其他的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业务。(5)“买方”系指(招标者名称)。(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7)“世界银行”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8)“P、R、C”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技术规格提供和交付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规定相一致,也应与所附技术规格差异表的规
29、定(如果有的话)相一致(附件4)。3资金来源和产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为世界银行)获得用于(项目名称)项目的、各种货币的、相当于_美元的贷款,并打算将此项贷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标所要求达成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世界银行的付款只有在根据贷款协议条款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并经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协议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从贷款协议中获得任何权利,也没有对贷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权利。(2)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货物和辅助服务,其原产地应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国家和地区(3)本条款所说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或
30、生产的地方,或提供这些服务的地方。4专利权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中国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5包装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出口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合于远洋和内陆运输的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锈以及粗鲁搬运,以使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现场。由于卖方包装不良所发生任何锈蚀、损坏和损失由卖方承担。52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份。6唛头卖方应在包装箱毗邻的四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说明下述内容:收货人;合同号;唛头;收货人代号;目的港;货物名称和项号、箱号;毛重净重(公斤);尺寸(长宽
31、高)。如果货物单件重量达到或超过2吨,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以英文和适当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刷制“防潮”、“小心轻放”、“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国际贸易标志。7装运条件71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合同711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60(陆拾)天(在海运情况下),或40(肆拾)天(在空运情况下),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寄给买方交货详细清单一式6(陆)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
32、、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712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以保证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713在卖方租订的船只抵达装运港前10天,卖方应将船只名称、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货名、数量、总重量、总体积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714提单或空运单日期为货物实际交货日期。715除另行同意外,货物从产地“装甲板”和“转船”是不能接受的。716运载船只应属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的船只。72中国工厂出厂价合同。721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40天,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33、。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寄给买方交货详细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722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费用由买方用户承担。723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单据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73卖方发运的货物数量和重量不应多于合同规定。如有此类情况,买方对超过的数量和重量,概不负责付款,一切后果应由卖方承担。8装运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在24(贰拾肆)小时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价值、运输工具名称及交付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9保险对中国工厂出厂价合同,由买
34、方负责保险。对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合同,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10支付101(方案一)(国外卖方)1011将按下述方式向外国卖方付款。1012买方应于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向卖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通过由卖方指定的买方同意的在卖方国家的一家银行转递,金额为合同总价。该信用证允许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内凭提交本款规定的下述装运单据支付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100费用。在中国发行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在议付款项中发生的一切利息费用。A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和“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3份、
35、副本2份。B商业发票一式5份。C详细装箱单一式5份。D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5份。E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单正本1份和副本4份。F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电传装运通知份。G证明承运船名和国籍已征得买方批准的信件1份。H产地证书一式5份。I即期汇票一式2份。1013卖方应于每批货物装运后48小时内将上述第1012款规定的单据(除F和I项单据外)的3套寄给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各一套分别寄给买方和买方用户。卖方应随船向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交3套上述单据。如卖方不能按本款规定及时地随船提交上述单据或邮寄上述单据,则由于迟报关和提货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国内卖方)1014卖方应按买卖双方
36、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付款单据,买方审核付款单据符合合同规定后安排付款。卖方负担在付款中发生的银行费用和在国外发生的银行费用。A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单据正本3份,副本2份。B发票一式5份。C详细装箱单一式5份。D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5份。E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电传装船通知1份。F产地证书一式5份。102(方案二)(国外卖书)1021将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该信用证将按下述方式向卖方出具:1022买方应于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向卖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通过由卖方指定的买方同意的在卖方国家的一家银行转递,金额为合同总价。该
37、信用证允许下述付款。(1)合同总价的_即_,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A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授权卖方出口合同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1份或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1份。B由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的不可撤销保函一式2份。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5份;D即期汇票一式2份;E商业发票一式5份;(2)合同总价的_,即_,按每批交货价值的_,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A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和“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3份,副本2份;B商业发票一式5份;C详细装箱单一式5份;D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5份;E即期汇票一式2份
38、;F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电传装运通知1份;G证明承运船名和国籍已征得买方批准的信件一式5份;H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单正本1份,副本4份;I产地证书一式5份。卖方应于每批货物装运后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除E和F项单据外)的3套寄给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各1套分别寄给买方和买方用户。卖方应随船向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交3套上述单据。如卖方不能按本款规定及时地随船提交上述单据或邮寄上述单据,则由于迟报关和提货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3)合同总价的_,即_,在买方验收全部合同货物后,凭提交下列单据付款:A商业发票一式5份;B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5份;C即期汇票一式2份。1
39、023在中国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在议付款项中发生的一切利息费用。1024信用证项下记录的议付只限于通知行。(国内卖方)1025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付款单据,买方审核付款单据符合合同规定后按下述方式和比例安排付款。(1)合同总价的_,即_,并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A由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的不可撤销保函一式2份;B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5份;C商业发票的一式5份;(2)合同总价的_,即_,按每批交货价值的_,并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A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单据正本3份,副本2份;B商业发票一式5份;C详细装箱单一
40、式5份;D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E产地证书一式5份;F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电传装运通知1份。(3)合同总价的_,即_,在买方验收全部合同货物后,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A商业发票一式5份;B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5份。11技术资料111合同生效后60天(陆拾)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英文技术资料2份,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说明、服务记录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1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随同每次发运的货物包装和发送。12质量保证12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第一流的工艺、以最优良的适当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
41、保证货物在其使用期内,在正确安装、适当操作和维修的情况下,使用性能令人满意,从货物最终验收之日起的12月的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一遇故障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30天内,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零件或设备。13检验13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进行精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是所提交的付款单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不得视为货物最终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证明。质量证书应附有一份载明制造厂试验的详细的结果的报告。132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
42、应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并签署一份商检证明。如商检局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90(玖拾)个日历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13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2条规定的保证期内货物由于各种原因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安排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4索赔141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规定情况的负有责任,而且买方在合同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考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
43、解决索赔。1411同意拒收货物,卖方合同中规定的同样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负担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贮存费、装卸费和保管及保护拒收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412根据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受的损失数额,降低货价。141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货物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并承担买方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对更换货物质量的保证期作相应延长。142如果卖方收到买方的索赔要求后30(叁拾)个日历日内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15迟交和罚款151卖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除
44、外,),并在卖方同意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卖方同意推迟交货。罚款应从付款中扣除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迟交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7个日历日收05,不足7天者亦按7天计算。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后10个星期未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16不可抗力161由于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按事故影响的时间予以延长。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14(拾肆)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详情证书提交给另一方确认。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时间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在合理
45、的时间内就继续履行本合同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17税费17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与合同有关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支付。17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与本合同有关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支付。17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与本合同有关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支付。18履约保证金181卖方应于签约后30(叁拾)个日历日内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的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该保函可: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或由中国银行根据外国银行向中国银行的反担保出具;或由在中国营业的任何其他当地银行出具。182履约保证金
46、应由卖方按招标文件所附(附件6)的格式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183如卖方未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则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9仲裁19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在60(陆拾)天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192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193仲裁裁决应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94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95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注释:(招标者名称)要求投标者接受上
47、述仲裁条款。如任何外国投标者对上述仲裁条款有任何异议,希望在中国境外按照国际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并且,在其投标中明确提出此异议和希望,(招标者名称)将不对此视为未做出根本性反应而予废标。20违约终止合同201买方在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B: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的义务。以及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纠正其违约行为。202在买方根据上述201款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类似于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未终止部分。21破产终止合同211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偿付能力,买方在任何时候可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且对供应商无须赔偿。根据本款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行动或补救的任何权利为条件。22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221卖方不应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规定由其履行的义务,除非事先取得买方的书面同意。222卖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分包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