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04年5月24日,原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配套的对认证人员管理的支撑性文件,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认证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认证人员行为、提升认证质量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办法中的监管范围、对认证人员的管理方式等已与认证工作发展需要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一、修订的必要性(一)办法管理的人员范围需要调整。办法中对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要求已无依据。根据“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的要求,需将管理范围进行调整,集中到
2、对认证人员的管理。(二)办法中认证审核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需要改革。认证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推动实施自愿性人员认证制度。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划归为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因此,有必要对办法中的认证审核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进行改革。(三)办法中机构名称需要调整。随着机构改革,办法中有关单位的名称及工作内容与现状不一致,需要与新的机构名称统一协调。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推动实施自愿性人员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
3、求意见稿)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取消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要求。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和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强制注册)要求。(二)强调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的管理职责。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人员管理的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了认证机构人员能力评价基本要求和人员能力管理程序要求两个条款,强调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评价管理的主体责任。(三)明确对人员认证机构的要求。针对人员认证机构这一新认证机构类型,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人员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四)对违规人员的处罚由停止、撤销执业资格改为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随着认证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要求的取消,停止、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不再适用,改为实施一定数额的经济罚。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先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再实施罚款。对于虚假认证等严重违规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将使用信用监管手段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五)调整办法管理范围和有关单位名称。删除对认证培训人员、认证咨询人员管理相关内容,将管理范围集中到认证人员,并对认证人员的范畴进行了细化阐述;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认证人员管理办法。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调整了有关单位名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