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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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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地理标志立法是我省加强知识产权顶层设计,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适应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适应新形势和完成新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先后作出系列决策部署。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强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广东正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省,《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开展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依据特定的法律规范,而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门类,却没有专门立法。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我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制度的需要。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民法典》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八个类型之一。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采用双轨保护模式,即一方面依照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另一方面,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将地理标志转化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来加以保护。机构改革后,地理标志的授权和保护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管理体系得到整合和完善,但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依据仍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原农业部发布),立法滞后,与实际工作脱节,与现阶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不相适应。 通过制定《条例》,将能够通过专门立法将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三者统一在专门法中,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地理标志工作职责,有利于成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提高公众认知程度和保护意识,成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提升保护水平。 (三)制定《条例》是加强地理标志运用的需要。 地理标志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目前,因缺少地理标志专门法律法规的支撑,使得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地理标志品牌意识不强,推动力度不足,导致大量有特色、有价值的地理标志被埋没。有些地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注册获得的地理标志存在被束之高阁的现象,使用率不高,“重注册轻使用”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地理标志被。同时,还存在虚假使用、滥用等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通过制定《条例》,将推动社会各界重视地理标志工作,规范地理标志使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促进地理标志运用,强化地理标志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利于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制定《条例》是广东统筹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特色产业是地方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一大实招,要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选择发展特色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也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之举。增加地理标志产品有效供给,发展特色产业,有利于发挥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产品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同时,地理标志代表特定区域共同利益,更有利于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促进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品牌化发展。地理标志作为区域文化和形象的代表符号和传承载体,具有深厚的人文历史底蕴,有利于推进当地自然资源的科学经营,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产业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不断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广东省特色农产品种类丰富,目前已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62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数量779家,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名录地理标志产品10个,拥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3个。通过制定《条例》,有助于我省培育更多新资源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优势,推动特色农业产业提质增效,积极打造区域品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条例》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1年9月启动《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开展了基础研究、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等工作,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条例》起草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条例起草,组成工作专班,建立台账,开展《条例》立法工作。二是开展基础研究。系统、全面搜集国家、各省市地理标志方面的立法资料和近年来有关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的政策文件,深入研究分析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提炼已有的成果,为制定《条例》奠定理论基础。三是组建专家顾问团队。为提高立法水平,充分借助全国各地地理标志专家顾问的力量,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参与立法研究工作,同时邀请暨南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地理标志领域知名专家作为咨询专家,为《条例》制定提供建议意见。四是深入开展研讨。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讨论修改,完成《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三、《条例》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 (三)主要内容。目前,《条例》共9章47条,包括总则、地理标志资源维护和注册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地理标志保护和监管、地理标志运用、地理标志服务、地理标志合作与交流、法律责任、附则。 1.第一章第一至五条为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定义、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 2.第二章第六至八条为地理标志资源维护和注册申请。包括资源普查、地理标志申请、资源保护等。 3.第三章第九至十六条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包括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申请人管理责任、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和生产、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注销等。 4.第四章第十七至二十条为地理标志保护和监管。包括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快速协同保护、对等保护、日常监管等。 5.第五章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为地理标志运用。包括品牌创建、产业化经营、产业融合发展、产业技术创新、产品贸易、金融服务等。 6.第六章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条为地理标志服务。包括地理标志信息公共服务、地理标志行业组织、地理标志专业服务机构、质量管控服务、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宣传引导等。 7.第七章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为地理标志合作与交流。包括国内外地理标志合作与交流、对接国际标准、地理标志贸易、国际互认互保等。 8.第八章第三十八至四十五条为法律责任,包括伪造、擅自制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其销售行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责任,违法使用地理标志及销售相关违法产品,仿冒地理标志产品行为,申请人质量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责任,纠纷解决,工作人员责任等。 9.第九章第四十六条附则,本条例施行日期。 四、《条例》的主要特色 (一)全国首部地理标志综合性法规。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都还未有综合性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统一囊括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三种保护类型,成体系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将是全国首部综合性的地理标志地方性法规,具有开创性意义。 (二)对地理标志提供全链条保障。与以往地理标志法律法规通常侧重于地理标志的申请、确权、保护的程序性保障不同,《条例》从地理标志的培育、使用、运用、保护、服务、交流等各方面,全方位全链条提供地理标志法律保障。 (三)明晰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则。《条例》列明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类型,如伪造、擅自制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仿冒地理标志产品行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违反申请人质量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责任等,并拟根据广东工作实际,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则做出明确规定。 (四)突出地理标志广东特色。重视保护广东优势资源,培育地理标志。重视促进地理标志运用,形成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加快品牌建设。重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加强地理标志交流合作,促进地标产品“走出去”。 (五)充分考虑后续地理标志工作的前瞻性。《条例》贯彻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关于地理标志工作的要求,积极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实施契机,全面加强广东省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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