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
2012年11月6日
一、 标准制订背景
战略装车点是根据铁道部“两整合一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提出的,是新时期铁路现代化装车作业场所,具有智能化的装载系统,大容量的仓储能力,高效率、规模化的作业方法,是能够集中存储,整列配车,整列始发,对全国铁路货物发送和生产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和重大意义的装车点。由于取消中间站调车作业,可以大大提高线路通过能力,压缩机车车辆周转时间,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减少中间站调车作业,增加了行车安全系数,实现集中装卸作业,可以改善和提高装卸质量,整合小业务量车站有利于装载加固安全;机车车辆使用效率的提高,可以节省很大一块运力,有利于压缩运输成本;实现集中化、规模化管理,有利于强化源头治理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可以有效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能力,优化铁路货运系统,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订《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技术要求》标准,规范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审批和建设,已经成为发展粮食铁路物流的强烈需求。
二、 任务来源及工作过程
《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制订是根据国家粮食局质检办便函[2011]9号“关于下达《粮食仓库散装汽车作业规程》等17项物流国家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启动的,项目编号为20102360-T-449。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为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是国内从事粮食物流的领先的设计研究单位,积累了丰富的设计和建设经验,为《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技术要求》标准制订奠定了较好的技术基础。郑州设计院收到标准制订计划通知后,组建了技术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的标准制订工作组,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从2011年8月份开始了标准初稿编写工作,经过分工分章编写、互审沟通修改、汇编总篡修改,于2011年10月份完成《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采取函调、实地研讨和召开专家评审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集意见和建议6条,根据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准备报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
三、 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本国家标准的制订。
本标准制订遵循的原则“既要符合粮食铁路物流的现实情况,又要促进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的技术进步和安全、高效、快速发展”。
本标准在研究制订过程中参考了超过如下数量的相关技术资料:
GB/50090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91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 50320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 50322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 17918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8874 粮油通用技术、设备名词术语
LS 8001 粮食立筒仓设计规范
GB 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四、 本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首先规定了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的基本要求,分别在粮源、交通条件、年发运量、铁路线路布置形式、配套仓容、备载仓仓容等方面提出要求,主要针对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的界定、选址和规划;标准还规定了备载仓接收和装车发放能力的设计计算和一般工艺要求,对散装粮食装车、集装袋粮食装车和包装粮食装车工艺和设备作出规定;另外对供电、控制、铁路专用线以及附属设施提出技术要求。
五、 标准中的数据来源
(1) 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年发运量的要求
此数据是规划和建设选址重要依据,此数据主要依据《东北地区粮食战略装车点规划布局方案》中的规划物流量,结合现有粮食战略装车点具体情况,既提高发运量的要求,提高集约化程度,降低物流成本,又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保障能够落实。
(2) 粮食铁路战略装车点的仓库总仓容要求
粮食立筒仓、平房仓设计规范要求,粮食仓库年中转次数一般为6次左右,按照年发运量30万吨计算,需要仓库总仓容约5万吨。
(3) 备载仓仓容
按照铁路站台货位存储一般为日装车量的2倍左右,因此要求备载仓仓容应为日装车量的2倍以上。
六、 标准验证
2
征求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修改情况表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1
第2章
引用规范不注日期
采纳
2
3.4条
“粮食仓库”改为“粮食仓房”
采纳
3
4.1条
“同一区段内多站发送” 改为“同一区段内2~3站发送”
采纳并修改
4
4.3条
“或者环形装车线”删除
采纳并检查修改
5
5.1.2和5.1.3
“生产能力”改为“设计能力”
采纳并修改
6
8.3
“后方仓库”改为“仓库”
采纳
6
GB/T ××××—××××
七、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编制是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前提下,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强制性标准不存在任何冲突,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中含有本标准中的有关内容,本标准未超出或参照执行;另一方面针对行业涉及具体情况但又须规范的内容,而其它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中未涉及到,则按本标准执行。
八、 关于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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