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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士白云会馆会员管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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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士白云会馆会员管理章程 14 2020年6月23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东帝士白云会馆 会员管理章程 壹、 总则 貳、 经营与管理 參、 会员之种类 肆、 会费之方式 伍、 权利与义务 陸、 转让与退会 柒、 会籍之终止 捌、 规划及须知 玖、 责任之约定 壹拾、 条文之修正 壹、 总则 一. 本会馆定名为「东帝士白云会馆」以下简称本会,英文简称TCC。 二. 本会系由东帝士股份有限公司规划、 投资、 经营和管理。 三. 本会设立之宗旨,在联系国内外各界知名人仕及工商团体,以为国人提供一高尚正当之休闲运动、 社交、 育乐场所,藉以调剂身心,沟通情谊并藉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促进社会与家庭和谐,提升国人休闲质量与生活文化。 四. 本会馆总部位于台北县汐止镇东势街白云山庄,并依会务发展需求得于国内外设立分会。 貳、 经营与管理 一. 本会一切经营与管理方针,均依据 ”东帝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二. 本会所有设施及外围产业,均属 ”东帝士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 三. 经营管理事宜均由本会聘请各高级事业经理人才,遵照董事会之决议负责一切业务营运会务与管理。 四. 本会经营管理之宗旨采会员制,所有设施均属会员专用,提供会员高质量与服务。 五. 本会会员可享永本会各项设施与服务项目,会员依规定缴足入会费、 保证金、 月会费、 月最低消费额外,所有会籍之会员对本会所使用之资产无任何所有权,亦不负本会营运盈亏及经营管理责任。 參、 会员之种类 一. 会员资格 凡年满20岁以上,具有正当职业之中外人仕及合法组织之企业团体,均可登记申请入会,惟须经本会所制定之相关审核经过后,即可办理入会手续。 二. 会员种类 A. 住户会员: 为承购白云山庄之房屋所有权人及直系亲属,为本会之当然终身会员。 B. 创始会员及一般会员: 会员年期可分为短期及终身。 (1) 个人会员: 以个人名义申请经本会审查经过核准者。 (2) 家庭会员: 以家庭名义申请,持卡人以同一户口之直系亲属之一等亲为限,惟子女年龄须未满十八岁经本会审查经过核准者。 (3) 公司会员: 以公司名义申请,须同一公司至少三到十人为代表之记名卡会员。 C. 依本会营运需要所列之特殊会员,会员办法另定之。 三. 会员名额 本会暂定为3,000单位,并视实际营运情形而增减。 四. 会员身份之升级 个人会员如经本会董事会核准同意并缴付必须之费用后,即可升级为家庭会员或公司会员。升级之费用是依照届时各会员种类入会费不同之差额收取。 五. 申请入会方式 A. 个人会员: 本会发予正卡乙张,限会员本人使用。 (1) 填写入会申请表乙份及约定书乙份。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乙份。 (3) 个人二吋照片四张。 (4) 经由本会审核经过并缴清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B. 夫妻会员: 本会发予正卡乙张,配偶副卡乙张,限会员夫妻使用。 (1) 填写入会申请表乙份及约定书乙份。 (2)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乙份。 (3) 本人及配偶二吋照片各四张。 (4) 经由本会审核经过并缴清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C. 家庭会员: 本会发予正卡乙张,配偶副卡乙张及未满18岁以下之子女均可申请副卡。 (1) 填写入会申请表乙份及约定书乙份。 (2) 本人及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乙份。 (3) 本人及配偶及子女二吋照片各四张。 (4) 经由本会审核经过并缴清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D. 白云山庄住户会员: (1) 为本会之当然终身会员,发予正卡乙张,配偶副卡乙张及家庭副卡三张( 以房屋所有权人之直系亲属,即父母或未满18岁以下之子女) 为限。 (2) 身请入会手续比照家庭会员办理,但另须缴交房屋土地买卖合约书复印件乙份。 (3) 住互会员资格得随房地产之移转,而同时转让予新购户,原住户不得异议,自动终止会籍。 (4) 住户会员若将房屋出租于她人,会员权利仍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若将会员权利让予承租人,则即丧失会员权利。 六. 其它未列会员种类项目,请详阅各单项会员管理办法行之。 肆、 会费之方式 一、 会费种类 (1) 入会费: 入会时一次缴清,退费及会籍终止时不予退还。 (2) 保证金: 限本会终身会员缴纳,入会时一次缴清,退费及会籍终止时无息退还。 (3) 月会费: 每月缴付一次不予退还,此项费用将随物价指数之调幅而调整,并经董事会审核经过后始得调整。 (4) 月基本之餐饮费: 每月缴付一次,发予同值消费券或同额抵扣,不得退还或兑现。 二、 住户会员缴费方式,依本会之规定办理,每月须缴付月会费及月基本餐饮消费。 三、 依本会广告及会员招募所需之特殊会员缴费方式,其办法将分行订之,不在此限。 四、 会员依上述缴付之各项费用,并依本会之规定以现金、 刷卡或即期票据支付。 五、 本会得视实际营运情况之需要可随时修正调整各项名额款项,经董事会审核经过后实施,并以书面通知会员。 伍、 权利与义务 一. 会员于入会时均由本会制发会员证,如卡遗失,应立即通知本会作废补发,并由本会酌收手续费。 二. 会员采用记名方式,不得转借她人使用,一经察觉本会将当场没收会员卡并终止会籍。 三. 会员退会或转让她人时,均依本会之规定办理,并将会员卡缴还同时停止享用本会一切设失与服务。 四. 会员及会员副卡均同时享有本会部份免费设施使用之权利,并应遵守各项设施使用管理规则。餐饮、 课程及其它活动项目当另行订立使用者付费之收费标准。 五. 会员所邀请之宾客及亲友必须由会员本人陪同并认签购买贵宾券,始能进入本会馆享用一切设施及服务。若有破害或损坏设施情事时,均由会员本人负责其损害赔偿之责。 六. 会员及所邀请之宾客及亲友均有义务遵守本会一切规定,并维护本会之宗旨与声誉。若经查明为不受欢迎人物或行为危害本会声誉时,本会得立即拒绝接待并终止会员邀请宾客及亲友之权利。 七. 会员负有缴纳本会所有会费并遵守行本会之各项付款规定,清偿于馆内各项消费额之义务。如未能按期付清,则每次须缴滞纳金每月百分之二,并得暂时停止其会员权利,直至清偿旧欠后始得恢复会员权利。 八. 本会设施系提供作为正常休闲育乐健康之用,会员不得利用本会作为政治集会或非法使用。 九. 本会倘与国内外其它相关事业结盟时,本会会员亦享有优惠及礼遇,但须遵守双方相关之协议。 陆、 转让与退会 一. 会员如因特殊情事而办理转让与退会时,会员资格须满一年,并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须清偿旧欠各项应付费用经本会同意后始得办理,若未经本会同意皆不予承认。 二. 会员办理会籍转让时须缴交本会规定之转让手续费为依照届时各会员种类入会费之10%,并经本会审核会员资格同意后始成为本会新会员。 三. 副卡或子女卡不的径行办理转让。若正卡转让会籍时副卡得随同正卡同时办理转让会籍。否则该副卡即以退会之方式处理之。 四. 住户会员不得任意办理会籍转让。会员资格得随房地产之移转而同时转让予新购户,并自动终止会籍。 五. 容誉会员卡另依 ”荣誉会员卡发行办法” 办理,不得申办转让。 六. 本会于处理会员会籍转让时间内,原会员之会籍仍旧有效,当受让人取得会员卡资格时,转让人会员资格则同时取消。 七. 经本会终止会员资格之会员,其会费一律不予退还。 八. 终身之正卡会员若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时,会员资格可由配偶副卡或第一副卡持有人继承。继承以一次为限。 九. 若本会因故无法继续经营( 但若遇政府法令变更、 无抗拒之天灾人祸例外) ,会员得要求本会无息退还已缴之入会费( 扣除已使用之会籍年限比例剩余金额部份) 及保证金,会员不得因此主张其它权利或损害赔偿。 柒、 会籍之终止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得主动终止其会籍: 一. 违反本会宗旨及有损社会之善良风俗者。 二. 延迟不缴纳会费护清偿欠账者。 三. 未遵守本会会员之简章、 须知、 管理归则及履行义务者。 四. 因会员或其家属之违法或不当行为以致影响本会之荣誉或其它会员之生命、 财产安全者。 五. 凡被会籍终止之会员或申请办理退会之会员,该会员应缴回会员卡及证书文件,若拒缴时,本会得注销其会籍。 捌、 规划及须知 一. 本会得研订各项管理经营规则方式,以规划及调整会员之各种活动、 设施及服务。 二. 本会得研订各项会员需知,为各会员及其亲友消费遵守之依据。 三. 其它特殊会员( 住户会员、 终身会员、 法人会员、 长期会员等) 之会员章程将另章处理明订,若未特别说明表列其管理办法皆以本章程程内容为准。 四. 本章程之解释或遇争议时,依中华民国之法律为准据。 五.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经由本公司董事会决议经过时修订之。 玖、 责任之约定 一. 会员应熟知本章程暨各项管理规则或馆内公告之事项,任何违反或疏忽之行为不得以不知条文为借口而推诿责任。 二. 任何由会员及亲友所造成对本会馆设施之损害均由会员负责赔偿,该会员并需承担一切维护费用及归位装置之责任。 三. 本会就会员或会员亲友,因器材、 设施等产生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四. 本会之会员对因本身之疾病隐瞒,填具数据不实,未按现场指示须知等使用或参加课程、 活动所可能引发之疾病、 身心伤害、 死亡及财物损失等方险,应由会员自负全部责任。 五. 本会员章程所订之相关费用,除保证金外均内含营业税。 六. 因本会员章程所生之纠纷,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拾、 条文之修正 本会得视实际营运情况之需要随时修正,经董事会审核经过后,各项条文修正时以书面通知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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