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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产权保护规那么心得体会发言
“4 •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 年我国知识产权开展状况,其中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格外引人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透露,已成立工作专班研究构建数据产权 保护规那么,包括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成认和 保护数据处理者合理收益。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潜在价值越来 越受到重视。无论是商业领域面向消费者建立用户画像,还是社会治 理层面的智慧化管理、群体分析,“用数据说话”成为企业营销、政 府决策等重要参考。需要看到的是,数据本身并不会说话。透过数据 进行大规模的群体性观察分析,或是作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往往 需要把分散的数据、个体化的数据结合起来,进行专业深入的分析。 由此,也就凸显了数据处理者的重要角色和劳动价值。从数据知识产 权保护规那么的角度,重视对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合理收益的保 护,将激励人们深度开掘数据价值的积极性,更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 能。
对数据处理者相关权益的保护,目前仍是一个全新课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 — 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规划》虽然都明确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那么, 但落到数据处理者这样更加具体层面,尚需要不同层面的平衡与考量。 最容易让人联想到的,即很多时候,数据不但具有“经济”的一面, 还有隐私的一面。例如,个人在社交网站上形成的数据“足迹”,是 否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是否构成虚拟物权?平台汇集分析用户数据, 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和授权?此外,一些数据分析者以机 器智能的方式从社交平台页面抓取数据,进而开掘其意义和价值,其 合法性边界在哪里?
从政策方向上看,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无疑是部门共识和大方向。上个月,国家开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 展司发布《关于对“数据基础制度观点”征集意见的公告》,也将数 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纳入重要议程,既强调“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 法权益”,同时也建议“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付出, 成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 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值得细致区分的是,这里 把数据“采集”与“加工”并列为数据“处理”。相比于建构模型加 工分析数据,网络平台的数据“采集”有相当一局部是机器自动完成 的,那么,其价值收益将如何评判?
进一步拓展视野来看,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要素潜能的开掘,还需要关注数据平安与数据开放、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乃至商业秘密 保护、数据主权等一系列问题。换言之,这既是一个相当迫切的问题, 同时也需要一揽子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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